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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控疫情免税申报,回复两个有争议的问题

 二哥税税念 2020-10-21
本次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二哥也就此写了几篇文章。

没看过的可以先看看:

1.未开票、开了普票、开了专票,免税申报大不同
2.疫情防控的免税政策我清楚,能说说如何开票和申报吗?

文章都是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写的,内容无非就是开票和申报的相关事宜。其实我们作为纳税人,对于新政策出台最关心的就是实操落地的问题。

那么在之前的文章留言交流,二哥就这两个比较典型的问题再说说自己的看法。

1.

上面这个留言出现在二哥的这篇文章之后。

疫情防控的免税政策我清楚,能说说如何开票和申报吗?

可能大家光看留言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二哥再给大家解释一下。

我们知道免税政策是从2020年1月开始执行,但是呢如果你开具了专用发票是不能享受免税的,除非你收回专票作废或者红冲,当然政策发布时候已经是2月了,是没法作废发票,只能收回红冲。

那么在申报的时候如何申报呢?二哥在本文中给了一个观点,那就是如果判断能够后期能够开具红字,那么按照4号公告的理念,可以先享受免税。具体在申报1月增值税的时候,我们就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了。

二哥文章的做法


二哥税税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1月提供了10600的住宿服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判断专票是可以追回红字的,但是2月申报时候还没法追回开具红字,但是公司又想先免税,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的。

公司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以这样填写申报表。(注意:这里二哥写的是1月所属期,后面的差别就是在这里)

a、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b、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免税的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留言朋友的做法


留言的意思是不能在1月所属期冲回,1月正常申报,最早在2月所属期冲回(2月开了红字当然就可以从,没开红字可以先在未开票冲回,后期补红字发票不重复申报)

具体案例如下:



1月所属期申报

由于你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附表一



2月所属期申报

第一种情况

如果纳税人2月收回专票并开具了红字发票,重新开具了免税普通发票。

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第二种情况

如果纳税人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所以,大家看出来两个方法的差异了不?就是开了专票后是1月所属期就享受到还是2月所属期才能享受到,其实按照读者留言的意思解释,专票本身不免税,你得先收回来作废或者红字,1月已经结束肯定没法作废,那你最早肯定只有2月才能收回红字,是在这个前提下你判断收不回才能先调整享受,而不是1月所属期就能判断直接调整享受。

二哥的意思就是既然都可以2月判断暂时无法收回发票红字先享受,那现在既然还在1月申报期内,申报期28日才结束,何不直接先享受在1月呢?也避免了纳税人先交税后退税的麻烦。

况且,12366答疑对于普通发票都可以直接调整1月申报表享受,专票为什么又要特殊区分呢?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12366答疑第四期的方法是先正常申报再在2月判断享受(这个是关键,官方给的案例是2月所属期最早享受)。我觉得这种做法有点折腾,且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麻烦,纳税人资金就紧张,免增值税的实际目的就是要缓解纳税人资金紧张的问题。所以,个人还是建议开了专票的如果判断后期能收回的,那么1月就允许调整申报表,先享受免税。这样才既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影响优惠政策扶持效果,也不增加基层税务干部后期退税的负担。

结论就是:纳税人在操作时候可以参考二哥的文章,但是实际申报还是要按照税务局的实际规范,据我了解,二哥对这些行业的免税行为都已经在指导填报了。

2.


这个问题的意思就是,你比如我是一家酒店,我提供住宿服务,有些客户专票收不回来了,或者说后期有些客户必须要专票,有些个人又要普通发票,那这种情况下,同一项业务是不是有些免税,有些征税?按照规定是否允许?而且像留言所问,有些税局都已经认为要么全部免税,要么你就追不回发票就全部放弃。

这个说法给出的依据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的规定。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当然,纳税服务规范(3.0)的具体要求,纳税人放弃减税、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说实话,凡是就怕认证,认真起来,还真是这样。但是这很明显不符合本次疫情免税的初衷。毕竟收不回专票这个可能性很大,如果像留言一样,税务干部再进一步延伸,如果你1月份国家给你免税,你不享受,属于放弃,放弃36个月内不能再享受,则这部分纳税人整个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就完全泡汤了。

所以,对此,虽然二哥觉得12366的答疑里面已经间接暗示了收不回发票的部分征收,收回的可以免税。但是如果有人揪着这个为难纳税人也不是没有道理,所以税总答疑还是应该给一个明确说法,统一口径,以免引起征管上的争议。

结论:实际如何办?当然是看主管局的答复了。二哥也有收到一些朋友的回复,说他们税局对这个也有口径答复。对于这种有责任敢担当的税局,只有狠狠的赞一下。

上述问题都是比较有争议的,也是二哥在文章发布后从大家的留言中引发的思索,不知道你在看文章时候有没有思考过呢?学习就是这样,抛砖引玉,多思考自然就有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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