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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丢手机,引发奇葩金融保卫战?

 开米蓝 2020-10-21
时间:2020年10月21日 14:48:06 中财网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基本案情
  我们在此重新简述案情如下:
  根据受害人某信息安全从业者在其公众号文章中的自述,受害人于2020年9月4日傍晚时分手机被盗。

  首先,犯罪行为人在破解手机密码的基础上,先是利用短信验证码获取到身份证信息,并通过修改网络运营平台的密码防止受害人挂失,进行解挂失。受害人与犯罪行为人在手机号码挂失与解挂失的问题上僵持不下。

  其后,行为人翻找手机中已存的金融app,由于有些app对于金融信息只需要短信或甚至不需要任何验证,就可以查询,由此拿到事主已绑定甚至未绑定的银行卡信息。

  再次,行为人利用手机号与电子社保卡套取受害人的身份证信息、证件照片、社保金融卡的银行卡信息。

  最后,行为人在许多提供支付业务的app上建立账户,进行绑卡消费;或是申请在线贷款,到账后通过购买虚拟卡充值、银联转账等多种方式将钱移走。

  案件焦点
  根据受害人所述的情况,飒姐团队梳理本案的民事焦点如下:
  1.手机制作方的密码被破解、手机网络运营商不予挂失,是否需要承担受害人因此发生的损失;
  2.某些app提供受害人各类信息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
  3.各类放贷机构是否有权向受害人主张贷款的返还。

  受害人的损失谁来承担?

  就挂失与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而言:
  首先,从手机密码被破解的角度来看,手机密码未能有效起到保护手机内部信息的作用,手机的制造方应当对此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正是因为手机被行为人实际控制并使用才引发了后续的若干问题。

  其次,手机网络运营商在明知特定手机号码反复申请挂失与解挂的基础上,未能及时厘清事实情况,在受害人明确告知的基础上,仍旧机械式地应对申请,导致行为人团伙在事实上能够利用受害人手机号码进行后续操作,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存在严重过错。

  同样存在过错的机构是电子社保卡的服务提供机构与某些可以查询银行卡信息的金融app,该等机构为行为人提供了受害人的各类隐私信息。但是,我们需要注意,该等机构之所以提供隐私信息的理由在于该等机构信赖手机持有人为受害人本身,而机构提供信息验证手机号码的行为是否足以证明其尽到了注意义务,我们很难即刻作出判断。

  相较之下,受害人在挂失问题上的过错仅在于手机的丢失,该丢失是由行为人盗窃所致,并非受害人可以左右或控制。据此,飒姐团队认为,受害人无须为其过错承担较大的责任。

  综合前述,以受害人实际损失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来说,飒姐团队认为,主要赔偿责任应当由手机制造方与手机网络运营商来承担,提供隐私信息的app运营主体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承担少量责任。至于具体的责任比例,审判机关将根据案情事实与细节酌情决定。

  放贷机构如何追偿?

  可以确定的是,在行为人的非法所得为侦查机关追缴后,无论暂先承担损失的主体为哪一方,最终都应由犯罪行为人赔偿。飒姐团队认为,赔偿对象与刑事分析的结果息息相关,如认定犯罪行为人涉嫌诈骗罪,则应将赃款退还给被诈骗对象放贷机构,如认定犯罪行为人涉嫌盗窃罪,则应将赃款退还给受害人。根据上周的文章分析,我们认为骗取非银行金融放贷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至于放贷机构可否向受害人追偿,飒姐团队以为,这个问题的解答有些类似于银行卡盗刷的民事问题,其损失分担的比例取决于各方的过错程度。

  具体到本案来看,多家放款机构都存在绑卡验证不严,放贷审核宽松的问题。根据案情,机构放贷的主要依据是受害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以及银行卡信息,人脸识别的环节或是被忽略,或是被技术性手段规避。而受害人一方的主要过错在于手机丢失,但手机丢失系由第三人盗窃所致,这是普通人在一般情况下很难规避的情形,不应据此向受害人归责。

  二者相较之下,飒姐团队认为,手机号码的使用人不能等同于手机号码的所有人,身份证号码与银行卡信息可以通过各类金融app的信息窃取获得,放贷机构的信赖利益有一定瑕疵。而人脸识别技术被绕过仍属于放贷机构自身的技术性错误,由此发生的损失不应当由受害人承担。

  综上而言,我们认为,放贷机构不得就其未充分审查的放贷行为向受害人追偿,受害人至多基于公平责任向其做一定补偿。

  写在最后
  信赖利益的保护与促成交易的倾向是市场经济下司法判决的应有之义。但在大型企业平台格式条款的扩张之下,结合各方过错考虑信赖利益的保护价值是更为恰当的选择。

  在近年司法实践认定各方过错程度时,飒姐团队发现,相较于过去,各类金融机构被责令负有更高的审查与注意义务,这也就要求着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内部的合规工作,厘清与科技结合环节的法律性质,以便不时之需。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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