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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 民事指导裁判规则 7 条

 老树开花sw 2020-10-22

规则摘要

01 . 当事人胜诉后,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应退还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应予退还。

02 . 后诉诉请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诉讼

当事人就已起诉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则应认定后诉构成重复诉讼。

03 . 工程未办交接,按投入使用时间起算工程欠款利息

当事人未就工程交付达成一致意见,亦无明确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起息点。

04 . 未经诉讼,执行阶段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处

承包人未经诉讼,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除非被执行人对工程款金额无异议,否则应另诉解决。

05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

06 . 国内结婚国外定居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法院应受理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法院不应将当事人提供定居国法院不受理其离婚诉讼证据作为受案前提。

07 .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

涉外离婚诉讼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地、国籍国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法院 · 民事指导裁判规则 7 条

规则详解

01 . 当事人胜诉后,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应退还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应予退还。

标签: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胜诉

问题提出:胜诉一方当事人申请退还预交案件受理费,是否必须通过执行程序一并解决?

处理意见: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所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理解为胜诉方不应支出诉讼费用,故案件受理费由胜诉方预交的,应退回。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应予退还。

实务要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及《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应予退还。

案例索引:见《当事人胜诉后,其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3/63:240)。

02 . 后诉诉请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诉讼

当事人就已起诉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则应认定后诉构成重复诉讼。

标签:诉讼程序|重复诉讼|不当得利

案情简介:2011年,孙某与实业公司签订协议,载明孙某占用实业公司款项2304万元,孙某承诺归还1700万元。2013年,实业公司以合同纠纷诉请孙某归还协议约定的尚欠钱款1200万元及利息。2014年,生效判决撤销前述协议,驳回实业公司诉请。随后,实业公司以孙某占用其1908万元款项为由,提起不当得利诉讼。

法院认为:①就本案“一事不再理”主观方面而言,前案判决效力所及的最直接诉讼主体即本案当事人,故其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约束。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故即使在前案中存在其诉请同法院认定事实不一致情况,法院亦应依上述规定告知实业公司变更诉请。③就当事人实业公司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提起诉请的前案判决而言,法院已进行实体处理,并部分支持诉请。如法院再基于不当得利诉请进行审理,则构成违反一事不再理规则。裁定驳回实业公司起诉。

实务要点:当事人就已起诉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则后诉请求实质上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规定,构成重复诉讼。

案例索引:见《构成一事不再理的判断》(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503/63:161)。

03 . 工程未办交接,按投入使用时间起算工程欠款利息

当事人未就工程交付达成一致意见,亦无明确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起息点。

标签:工程款|利息|起息点|未办交接

案情简介:2005年,罗某在黄某介绍下,与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项目责任书,约定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土建项目工程,并约定工程款按建筑公司与业主所签合同标准,扣除8%管理费后结算。“逾期支付的,按每日万分之五另计违约金至付清全部工程款”。2007年底,该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2012年,就欠付工程,罗某起诉。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点,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①罗某与项目部所签项目责任书,内容具备建设工程合同应约定的主要条款,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范畴。项目部系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权利义务均由建筑公司承担。因罗某系自然人,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依《合同法》第5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该协议应认定无效。鉴于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依前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对实际施工人罗某请求按项目责任书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主张,应予支持。②项目责任书虽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双方对付款时间未明确约定,罗某诉前未提交书面竣工结算资料,应付金额不明,且项目责任书无效,故对罗某主张按欠付工程款日万分之五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③前述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从上述规定看,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应以交付之日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起息点。因双方仅认可涉案工程已于2007年12月底投入使用,故以2008年1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涉案工程款利息。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工程交付达成一致意见,亦未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起息点。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4号“罗某与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罗杰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王毓莹,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张进先,审判员吴晓芳,代理审判员王毓莹),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503/63:168)。

04 . 未经诉讼,执行阶段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处理

承包人未经诉讼,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除非被执行人对工程款金额无异议,否则应另诉解决。

标签:执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未经诉讼

问题提出:执行阶段,承包人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等材料诉请直接确认并行使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处理意见: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1条规定了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应认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故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收到承包人要求行使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优先权申请的,如被执行人对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且经法院审查承包人提供的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材料合法有效,亦未发现承包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准许其优先受偿。②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工程款具体金额应由审判机构或仲裁机构确定。根据审执分立原则,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特别授权,执行机构一般不得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判。从法律性质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以及优先权部分具体金额,属实体问题。故在被执行人对其申请的工程款金额有异议时,法院应告知承包人另行诉讼,并待诉讼有结果后方可继续进行工程变价款的分配程序。

实务要点:承包人未经诉讼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除非被执行人对工程款金额无异议,否则应另诉解决。

案例索引:见《未经诉讼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执行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3/63:237)。

05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

标签:抵押|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效力

问题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建筑工程款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处理意见: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因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中,有相当部分系承包人应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款包括了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在无效建筑工程合同中,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应由发包人予以支付。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行使。

实务要点:建筑工程款包括了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行使。

案例索引: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响》(《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3/63:238)。

06 . 国内结婚国外定居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法院应受理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法院不应将当事人提供定居国法院不受理其离婚诉讼证据作为受案前提。

标签:涉外离婚|管辖|定居国

问题提出: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张某起诉妻子李某,是否需要出具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其离婚诉讼的证据?

处理意见:①双方均系中国公民,依中国法律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对此未提异议,说明双方均接受中国法院管辖。②从方便本国公民诉讼角度考虑,法院不应拒绝受理案件,亦不应将当事人提供定居国法院不受理其离婚案件证据作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前提条件。

实务要点: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法院不应拒绝受理,亦不应将当事人提供定居国法院不受理其离婚案件证据作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前提条件。

案例索引:见《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是否必须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3/63:236)。

07 .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

涉外离婚诉讼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地、国籍国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标签: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财产分割

问题提出:涉外离婚诉讼,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律?

处理意见: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依该条规定立法精神,判决离婚应适用法院地法。即由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离婚诉讼,是否离婚需依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应允许当事人依该法第24条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规定,选择适用法律。③对涉及夫妻人身关系及父母子女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应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第25条规定处理。

实务要点:涉外离婚诉讼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案例索引: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3/6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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