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保证责任,目前有一种观点很有说服力: “你既然要求提供担保,说明你不信任借款人啊,你不信任他你借钱给他干嘛啊?!” 让人都大 额,说的很对。不过我国民法还是主张意思自治的,不想担保的话,管他七大姑八大姨,该拒绝的就拒绝吧。 回到正题,今天给大家拢一拢目前《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即便签了《保证书》也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几种情形,万一捡了漏,别再傻傻的跳坑里了。 1.骗保或者胁迫的,不用承担责任。只要我们有证据证明那俩人是串通起来骗我签字的,或者债权人逼着我写担保书的,都可以不承担责任。录音录像、第三人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 2.债务人私自转移债务的。本身我提供担保,就是碍于债务人的情面,如果未经我同意,债务人把债务转移到其他人身上了,那我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即使债权人同意也不行。 但是要注意,债权人把债权转移给别人了,我依然还是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也就是说,保证是具有附属性的,你可以理解为我给,而且只给这一个债务人担保的。债权人是谁不重要。除非我还愿意给别人担保。 3.在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见,债务人逾期,债权人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保证人(债权人:本来就是冲你,没想到吧)。 对于保证期间呢,一般我们都约定为债务到期后三年。如果没有约定,按照现行《担保法》,保证责任为债务到期后6个月。约定不明的(比如约定保证责任直至借款还清)为债务到期后两年。 但是明年《民法典》生效后,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统统都是到期后6个月。 感觉这一块,明年会爆发很多纠纷 需要帮助的,别等,快来委托我 4.同一个债权又有保证又有抵押,债权人放弃了抵押,或者没有怠于行使抵押权导致抵押物灭失的,一般保证人在抵押物担保范围内免除责任。 这个有点长,意思就是本来你可以去执行房子的,你把抵押合同撕了,或者一直不去执行房子,房子被火烧了或者塌了。那不好意思,这个你的债权是1000万,房子价值800万,那我只就剩下的200万承担保证责任。那这点不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和一般责任的区别在我的文章《明年1月1日起,仅在担保人处签字的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里有更详细的说明。 5.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没起诉债务人的,一般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仅在认定债务人没钱之后,才要承担保证责任。而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就失去了胜诉权,债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这一抗辩权一般保证责任也能行使。 6.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知道后没有去申报债权也没通知保证人,导致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责任免除。 保证人制度之所以还存在啊,在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相当于接收了债权,是可以在向债务人追偿的。本意的确是保护债权人,但也给保证人留了后手。至于保证人以后能不能追到钱....... 所以本条就是债权人使坏,法律都保护你了,你还使坏,让保证人没了后手,那你干脆也滚一边吧。 好了,以上就是常见的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6种情形。觉得有帮助的小伙伴,不妨点赞收藏关注一波~每日更新 今日投票:(投票后记得关注,随时回来~)相关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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