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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收回扣?如下情节得刑事立案了!

 璞琳说法 2020-10-22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六)

黄璞琳2016年2月整理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六)——商业贿赂类涉刑标准汇编

(黄璞琳2016年2月整理) 

四十九、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查处商业贿赂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6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20日《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五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查处商业贿赂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64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20日《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十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查处商业贿赂中可能涉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五十二、受贿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385条第38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予刑事立案。按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受贿数额较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包括以下情形(若出台新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下同),有下列较重情节之一的:

    ⑴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⑵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⑶强行索取财物的。

注: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第93条。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3、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五十三、单位受贿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38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⑵强行索取财物的;

    ⑶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十四、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388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予移送。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予移送。

五十五、行贿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389条、第39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⑵向3人以上行贿的;

    ⑶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⑷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五十六、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39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应予移送。

五十七、对单位行贿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39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⑵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⑶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⑷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十八、介绍贿赂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39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⑵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⑶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⑷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十九、单位行贿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39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⑵向3人以上行贿的;

    ⑶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贿赂的;

    ⑷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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