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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与商标注册相冲突的在先权益有哪些?

 璞琳说法 2020-10-22

可能与商标注册相冲突的在先权益有哪些?

作者‖黄璞琳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仅应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而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可能与商标注册相冲突的合法在先权益,主要包括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名称字号权等商业标识权益,以及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民事权益。择其几点,分述如下:

    首当其冲,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联想集团向国际市场发展时,就是因为其原来的“legend”英文商标,在欧美国家已被他人注册,所以不得不改为“lenovo”英文商标。

    其二,如果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也不能获准注册并禁止使用。

   如果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同样不能获准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其实就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或者说是扩大保护。一般情况下,商标法只对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且保护范围仅限于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熟知的商标。由于知名度高,驰名商标的影响力就会延伸到不相类似的其他商品上。因此,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都更大。

    在我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不是采取评选的方式,而是在商标行政管理、商标注册异议、商标注册争议以及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权利人针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而申请认定。

    有意思的是,《商标法》2001年修改前,对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我国是不会认定其为驰名商标的。但商标法2001年修改后,只要确实是在中国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熟知的商标,不管是否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均可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争取扩大保护。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内蒙古小肥羊集团在餐饮服务上的“小肥羊”未注册商标、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的“中化”未注册商标和厦门惠尔康公司在饮料产品上的“惠尔康”未注册商标,均认定为驰名商标。

    其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将他人已有相当影响但尚未注册的商标,抢先注册的,甚至有抢注者向在先使用人索要高额转让费、使用费或者赔偿。此情形与前面所讲的复制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抢注,有类似之处。但区别在于,此情形并不要求争议商标已经驰名,但要求抢注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其四,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商标不能被注册,有两件非常有名的案例。一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山东省景阳岗厂违法使用《武松打虎》图商标案,另一件是侵害“上岛及图”著作权的“上岛咖啡”商标注册争议案。建议委托他人设计商标图样时,要明确著作权归属。

    对于《商标法》第十条绝对禁止作商标使用的标志,欠缺显著特征的标志,以及注册中采取欺骗或不正当手段的,即使获准商标注册,商标局也可在任何时候予以宣告无效,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也可在任何时候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于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宣告无效甚至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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