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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真!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令人极其失望!

 璞琳说法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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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真!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令人极其失望!

黄璞琳

2018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11日,全国人大网站公布该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讲真,此修正草案令人极其失望!俺真不知道负责起草该修正草案的国家药品监管局是怎么想的,难道他们就没去瞧一瞧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吗?或者是,他们仍然认为自己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娘家?!

近年来,由于现行《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按假药论处,导致一些患者或者其他人员代购进口救命药而被控销售假药罪,引起社会密切关注,并一再被相关人士建议修改《药品管理法》的前述规定。但是,本次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对这一公众关注问题,并无任何回应,令人失望。但这只是一个小失望点。

更令人失望的是,本次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以及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商业贿赂行为拟设定的罚款幅度,仍然极其偏低!

此次修正草案,对生产销售假药,拟设罚款幅度是“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生产销售劣药,拟设罚款幅度是“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要知道,《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所设定的罚款幅度,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广告法》第57条,对商业广告中含有“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规定的法定罚款幅度是20万元至100万元。杭州炒货店在店堂广告中使用了“最好吃”用语,闹得沸沸扬扬,经法院两审判决,也仅是以社会危害后果较轻微为由,判决予以减轻处罚,最终仍被罚款10万元!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虚假宣传行为规定的法定罚款幅度,也是最少20万元,即,一般情节下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

可笑吧,生产销售问题食品,即使货值金额只有几十元、几百元,都至少要罚款10万元,货值金额超1万元的处15倍至30倍罚款!而生产销售假药,居然仅处货值金额210倍罚款(若货值金额只有几百元几千元的,甚至最多只能罚款几千元至几万元),情节严重的也只是处货值金额10倍至30倍罚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法定罚款额就更低了!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定罚款幅度,居然远远低于生产经营问题食品的法定罚款幅度,甚至会低于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定罚款幅度!如此失衡的处罚设定,能说起草者是有意的吗?!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对商业贿赂行为,设定的法定罚款幅度是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而此次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商业贿赂行为拟设罚款额,居然是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禁止商业贿赂时,已经抛弃了“回扣”的表述,财务计账方式已经不再是认定商业贿赂的关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也有新的规定,受贿主体限于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情况下,交易相对方不是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而此次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完全没有注意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界定的新规定,仍然沿用现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表述方式。倘若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此表述被通过,立马会导致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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