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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雄立东方 2014-10-09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执法编号   执法单位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依据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轻微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鉴定为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2、鉴定为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
轻微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属于假药、劣药的; 1、鉴定为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5倍罚款2、鉴定为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
一般 经处理后重犯的 1、鉴定为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2、鉴定为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
较重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1、鉴定为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3.5倍罚款2、鉴定为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5倍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1、鉴定为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4倍罚款2、鉴定为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1、鉴定为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5倍罚款2、鉴定为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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