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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各类药品行政处罚事由、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汇总

 0金色童年0405 2015-09-01

《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2.处罚:(1)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四)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GCP 、GLP、GMP、GSP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2.处罚:(1)警告,责令限期整改;(2)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六)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2.处罚:(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七)进口药品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


2.处罚:(1)警告、责令限期整改;(2)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八)伪造、变更、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2.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九)骗取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2.处罚: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十)(医疗机构)违法销售制剂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处罚:(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十一)(药品经营企业)无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


2.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十二)(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调配处方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十三)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2.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十四)药品标志不符合规定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处罚:(1)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构撤销该药品的审批证明文件。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十五)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


2.处罚:(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3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3万以下的罚款;(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5)情节严重的,由原设置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十六)违法药品广告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处罚:(1)移交工商管理部门处罚;(2)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


(一)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场所销售药品案(或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超范围经营药品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二)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提供药品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三)擅自委托、接受委托生产药品案;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四)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案;1.违反条款:无明确的相应义务条款;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三)擅自委托、接受委托生产药品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四)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案


1.违反条款:无明确的相应义务条款。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五)医疗机构使用劣药案


1.违反条款:无相应明确的义务条款。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六)未按期通过认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七)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八)(临床试验机构)擅自进行药品临床试验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九)(药品申报者)报送虚假材料申报药品临床试验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处罚:(1)审批机构不予审批,对药品申报者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申报者申报该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十)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十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十一)(医疗机构)未按标准配制制剂案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十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2.处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十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


2.处罚:(1)警告,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2)逾期不补办的,原发证机关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效;(3)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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