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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不准确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璞琳说法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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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不准确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黄璞琳

【问题】

市场监管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加油站的某件加油机或者加油枪油品计量不准确,短少量超过国家允许的误差值。此情形下,如何计算加油站计量不准确的违法所得?从什么时候起算?

【看法】

1.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技监法便字第070号文件曾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其拒不提供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不提供准确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计量器具最后检定日期作为计算其违法所得的起始日期。在原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前述文件虽未被列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但相关裁量思路仍有借鉴价值。

为此,建议:(1)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证人等手段,尽可能地查清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的实施日期,或者涉案加油机出现计量不准确的具体时间。

(2)向加油站发送《责令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提供证据说明涉案加油机出现计量不准确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所涉及的油品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差错数量及金额,并告知其若逾期未提供证据、说明情况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还可考虑核查该加油机最后检定合格日期时相关油罐的库存油品数量、案发日相关油罐的库存油品数量、最后检定合格日至案发日期间相关油罐的总充罐油品数量与总销售标称量。

(3)在采取前述调查手段之后,仍然难以准确核实当事人计量不准确的开始时间及涉案金额的话,可以考虑按照涉案加油机最后检定合格日期作为计算当事人加油机计量不准确的违法所得起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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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法发第[1990]485号文件曾规定,对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的,其“违法所得”以标称值与实际值之差计算。但是,技监局法发[1992]491号文件规定,在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过程中,经查证属实后确认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可以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为“违法所得”、“非法收入”。不过,在原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清理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均未查到以上文件。

而原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该规章目前仍然有效。

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做法是,无论其是否故意违法,按其涉案加油枪计量不准确期间所售出油品的标称值与实际值之差计算。激进点的做法是,对于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或者明知其计量器具不准确仍然使用的,按其涉案加油枪计量不准确期间所售出油品全部销售额计算违法所得。

不过,由于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法发第[1990]485号文件、技监局法发[1992]491号文件,均未列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而原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是现行有效规章。为此,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相关新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之前,计算加油站计量不准确的违法所得时,建议按照涉案加油枪计量不准确期间所售出油品全部销售额,扣减前述所售出油品的实际数量与进货单价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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