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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地方监管机关知识产权执法能力面临更大挑战

 璞琳说法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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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专家解读《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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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地方监管机关知识产权执法能力面临更大挑战

黄璞琳

本文于2019年12月9日首发于知产力微信公众号。

中央两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的“严保护、快保护、大保护、同等保护”政策理念,以及“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规范证据标准”“构建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渠道”等具体措施,对地方市场监管局等机关的知识产权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并存的“双轨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特色。虽然理论界一直有意见反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反对行政机关介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但是,从我国国情来看,至少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继续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非常有必要,也非常有价值。在保留司法最终审查权的前提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够高效、便捷地固定侵权证据、查明侵权事实、认定侵权行为、制止侵权行为、调解侵权赔偿纠纷,甚至能通过依法处罚而对商标侵权、商业秘密侵权、仿冒混淆、假冒专利等侵权行为形成更大威慑力。可以说,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力度,有助于解决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的困境,有助于遏制当前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现象。

可以预见,随着《意见》的深入贯彻实施,会有更多的权利人寻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地方市场监管局等监管部门会面临越来越大的履职压力。但近年来,一些地方监管机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工作并不尽如人意。一些地方监管机关不敢执法、不愿执法、拖延执法,也有些地方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质量不高甚至乱执法。究其原因,一是执法能力欠缺,存在本领恐慌;二是没有担当、不敢作为,尤其是不敢触碰当地有较强实力或较深背景的企业;三是欠缺依法行政意识,欠缺对法律和公正的敬畏之心。

本轮机构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归地方管理,原分散在不同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职责重新归并,逐步推进的综合执法改革要求、执法力量下沉要求与强化知识产权执法专业化之间仍处磨合协调阶段,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机关对知识产权执法重视不够、认识不清,不少地方监管机关知识产权执法人才流失严重。

为此,期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借助贯彻落实《意见》东风,尽早制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标准、证据标准、执法裁量基准及部门协作对接机制,为地方监管机关提供专业、权威的执法指引;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业务培训,出台知识产权执法机构设置意见,指导帮助地方政府及其知识产权监管机关组建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配备高素质、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培养专家型、复合型的专业人才,不断提高地方监管机关知识产权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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