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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璞琳: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哪条处罚?

 璞琳说法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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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哪条处罚?

黄璞琳

【问题】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者虚假,预包装食品不符合其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食品,有害物质超标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都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哪个条款实施行政处罚?

【本文看法】

由于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繁多复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具体情形,分散见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五条。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处罚,在处罚方式上涵盖了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列处罚且处罚幅度更重。

因此,对于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之行为,只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则相应直接适用第一百二十三条或者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罚;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再考虑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也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但相关食品确实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查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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