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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冲突如何处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十三)

 璞琳说法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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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璞琳有关商标法的文章和资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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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冲突如何处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十三)

【标准制定背景】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国知发保字〔2020〕23号通知印发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要求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遵照执行。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之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冲突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

  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璞评】著作权是针对作品而由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自独立完成之日起,就依法取得著作权。如果两件及以上作品都是独立完成的,即使有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各自权利行使(但完全相同的两件及以上作品,分别独立完成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某一可视性标志或者声音标志,是在他人美术、音乐等作品创作完成之前,就已经作为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那么,至少应当认定该件商标的设计没有抄袭后者作品,不存在对后者著作权的侵犯。同时,后者作品无论是否在后独立创作,若想作为商标等商业标志使用,都要合理地避让别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否则,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专利授权与商标注册,是两个不同的授权或确权程序。而且,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形式审查,更容易出现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情形。将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图样或装潢,抢先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在先商标或装潢使用人可提新颖性抗辩甚至申请无效该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晚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日或者注册申请日,且实际使用该外观设计时属于“两同”使用,或属相同商品上近似使用或类似商品上相同近似使用足以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将他人原创并在先申请并获专利授权的外观设计,擅自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作商标使用,无论是否获得商标注册,都侵害他人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如果抄袭他人在先创作的美术、音乐等作品,擅自作为商标使用,无论是否获得商标注册,都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

 所以说,对于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发生冲突的情形,要看谁是在先善意使用,有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就曾认为:(1)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2)外观设计专利对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十二条,沿袭了原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明确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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