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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印制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标识的法律规制

 璞琳说法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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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印制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标识的法律规制

黄璞琳

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很显然,“伪造或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不仅要求其所载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而且要求该商标标识本身(包括标识本身的式样、图文、颜色、质地等),也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是相同的。与“相同商标”的判定一样,这里的“相同的商标标识”,不仅包括“完全相同”,还应当包括“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即,所载商标相同,并非当然表示商标标识也相同。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主观要件方面,要求行为人是故意的。即,明知所要制造的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是仿照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且未经该商标注册人许可,而非法制造相同的商标标识,目的则是为了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九条第二款,“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无论是自行印制还是委托他人印制或受他人委托印制,也无论印制者是否具备合法的商标印制资格,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且客观上实施了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包括委托他人制造),即构成该项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印制单位明知委托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接受委托印制载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标识的,如果擅自印制商标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就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如果商标标识不相同,只是所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则应当依2004年《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认定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所以规定,商标印制单位违反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一方面,是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注册商标标识时负有验证、核查义务,如果违规承印所载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就可以认定承印人是明知(应知)侵权商标标识而进行印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也应当是考虑到“商标相同”并不代表“商标标识相同”,违规承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一定构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

      不过,《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如此规定,其不足也很明显:

      一是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违规承印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的行为,未明确界定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容易让人误认为所有的“违规承印所载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行为”,都只能认定为“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

二是该《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明知是用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且所载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而自行印制或者委托他人印制的行为,如何定性未予明确。笔者认为,此类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其中:1.若相关商标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也相同的,则应认定为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若印制者将印制后的商标标识自己用于相同类似商品的,还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二者属牵连违法。2.若商标标识不相同,且印制后的商标标识并非自己用于相同类似商品,而是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则应认定为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3.若商标标识不相同,且印制后的标识是自己用于相同类似商品的,则应认定为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三是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并非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如,当承印的商标标识,是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改变商标构成要素但标注了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或者未按规定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商标印制单位也违反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均未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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