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类比推理是与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并行的一种独立的推理类型,问题到此是不是就可以全部解决了呢?还不行。有人进一步提出这样一个命题:类比推理能独立但不能鼎立。他们说:“类比推理就其本质上来说,它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推理的方法,不过由于它没有提供一般原则的大前提,也没有提供研究分析的各个特殊对象
因此,它在结论的正确性与推论的效用范围上,是远不如演绎法和归纳法的。类比法之所以不能和演绎法、归纳法鼎足而立的原因,也就在此。”①
然而,只能得到或然性结论的猜测类比,仅仅是类比推理的一种形式,而不是类比推理的全部形式。这种猜测性的类比推理,就是现在的形式逻辑教科书通常所讲的那种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都相同,进而推出它们在其它属性上也相同的推理。这种推理的公式是:
A—a、b、C、d
B—a、b、c
-----------------------------
∴ B—d
这种形式的类比推理的推理根据显然是不充分的。其原因在于:第一,对象之间存在着共同性,也存在着差异性,如果推断的属性d是两对象的共同性,那么结论就正确,反之,如果是两对象的差异性,那么结论就错误。第二,推断结论的可靠性,取决于两个对象的共有属性和推出属性之间的联系程度,即共有属性是否就是推出属性存在的充分条件。如果是,那么结论是可靠的;如果不是,那么结论就是不可靠的。第三,这种类比仅仅是凭着“理性的本能”,推测两对象在a、b、 c、d诸元素间可能有同构对应关系,然后从已知推出未知。然而从前提条件看,这种同构对应关系恰恰是需要补充说明的。正由于缺乏上述充分的推理依据,这种类比推理结论的正确性显然是大大低于归纳推理的。就这种形式的类比推理讲,它确实只能独立而不能鼎立。
然而,这种形式的类比推理仅仅是一种不完全类比,没有也不能充分体现类比推理赖以进行的客观逻辑依据——事物之间的同构对应关系。因而,与一些形式逻辑教科书把不完全类比推理看作类比推理的唯一或主要的形式的做法相反,我们认为,以墨辩为代表的我国古典逻辑中“以类取、以类予”的“类推”推理,才是类比推理的典型形式。这种“类推”推理以同构对应关系为推理依据,是一种在结论的可靠性程度上可以与演绎、归纳推理媲美的推理。它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三种;
1、
以等值对应关系为依据的类比形式。
墨辩将这种类比形式具体化为“辟”、“援”、“推”、“侔”四种论式。
“辟”——“辟也者,举它物而以明之也。”②例如墨家用“噎而穿井”、“死而求医”这些比喻来类比推知“乱则治之”乃是同属荒谬和无效的。
“援”——“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③例如墨家在论证自己的观点时,常常同时列举“圣王之道,先王之书,距年之言”,进而推论:如果这些圣王之言是正确的,那么,我墨家同类之言也就不可能是错误的。
“推”——“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它者同也;吾岂谓它者异也。”④例如墨家用公孟子所不取的“无客而学客礼”,“无鱼而学鱼罟”,类同子公孟子所取的“无鬼而学祭祀”,从而以其“所不取之”为假来驳其“所取之”为真。
“侔”——“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⑤例如,由“白马,马也”可以推出“乘白马,乘马也”。
这四种论式,可以化为一个公式:
A:a—b—C±d
------------------------
∴ B:a—b—c±d
在这里“+”代表肯定,
“一”代表否定,
“d"代表附加属性。新推出的结论“±d”具有必然性。这是因为A:a—b一c_+d
消去“_+d
”,正等于已知前提,它们之间始终是对应等值关系。
2、
以因果对应关系为依据的类比形式。
在猜测类比中,A、B两对象的a、 b、c、d诸元素没有严格的同构关系,所以不能从A有d必然地推出B也有d。为使这种不完全类比变成推理依据充分的类比,墨辩引入“故”的逻辑范畴,将A、 B两对象共有的a、b、C属性看作是推出属性d所以成立的原因或根据。“故,所得而后成也”,这样就在并列的a、b、c、d诸元素间建立起相关关系。这种相关关系在“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的“小故”条件(必要条件)下,对应的因果类推关系是或然的;在“有之必然”的“大故”条件(充分条件)下,对应的因果类推关系则是必然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到:
A:a、b、c→d
-------------------------
∴ B:a、b、c→d
如果我们将充分条件下a、b、c→d从它的各种特殊存在形态中抽象出来,那末上面这个只在两具体对象间推导的类比公式,即可化为归纳、演绎的连接式:
A:a、b、C、d
凡a、b、c→d
B:a、b、c
-------------------------
∴B→d
因明的五支论式就是这样转化为三支论式的。这种转化虽然是等值的,但在推理原则上却是不同的:一个依据“具体——具体”的同构对应关系,一个则依据“具体——抽象——具体”的涵含传递关系。它们是等值的,所以墨辩逻辑与亚氏逻辑、因明五支式与三支式可以互相贯通;它们是依据不同推理原则的,所以又各具特色,成为对峙鼎立的两大逻辑系统。
3、
以不等值对应关系为依据的类比形式。
墨家早就懂得:“法之相与尽类。”⑥类比推理所赖以进行的“类”和“故”,归根到底要依靠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和“理”,才能“长”,才能“所若而然”,才能真正把握。事物只要有共同的“法”和“理”,即使是不同质、不同领域的,也能建立起同构对应关系,从而在不等值的条件下进行类比推理。其公式是:
A:a—b—c
------------------------
∴B:ad—bd--cd
a—b—c与ad—bd—cd显然是不等值的,但它们具有同样的一一对应关系。当我们知道了A与B的共同结构a—b—c,又知道了A与B相区别的d属性,我们就可以对应地推导出未知的B属性。这种类比形式,在沟通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知识时,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从以上各种类比推理形式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类比推理的一般结构式:
A:a、b、c……d
---------------------------
∴ B:a、b、c…→d
这个结构式是一个二段式,推理是按照两具体物组成元素的对应原则进行的。当我们只是凭现象猜测它们有同构关系时,这种类比就是不完全的,推论仅有或然性;当我们已确知它们有同构关系时,这种类比就是完全的,推论具有确定性,并获得这样的一般形式:
A:a—b—c—d
-----------------------
∴ B:a—b—c→d
因此,只要保持“a—b—c—d”这一共同结构,或者只要能判别推出属性d属于共有属性a、b、c结构范围,我们就可以从A事物类推到B事物,也可以连续类推到C事物、D事物,使这个结构式二段、三段、四段地推下去。但是就其本质而言,推理赖以进行的方式始终是两两对应关系,始终是二段式。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类比推理的一般结构式不是别的,正是中国古典逻辑中的那种精巧而灵妙的“辞句连续,互相发明,若珠之结排”的“连珠式”。⑦
到此,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类比推理不仅在其推理方式、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上可以与归纳推理、演绎推理鼎足而立,而且在其一般的逻辑结构式上,也可以与西方逻辑的三段式、因明逻辑的三支式鼎足而立。只有论证到这一步,我们才能充分认识中国古典逻辑在世界逻辑史上的特殊贡献,才能有力地驳斥民族虚无主义的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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