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 本章为元老级考试命题主力章节,各类题型均有考核,同学们在关注历年常规考点的同时还需注意2017年银行卡部分的新增内容。 想拿下本章必须学会运用法条解决实际问题,要会画票据当事人关系图,同时准确记忆时间性考点。 【考点透析】 表一、支付结算的办理要求 | 要点 | 内容 | 出票日期 | ⑴“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银行不受理 ⑵日期的中文大写方法: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 | 签章 | ⑴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 ⑵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更改 |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其他内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 伪造与变造 | “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 “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责任” |
表二、银行结算账户 | 程序 | 内容 | 开立 | 核准制 | ⑴基本存款账户;⑵临时存款账户(验资、增资除外);⑶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⑷QFII专用存款账户 | 生效日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注意】限制付款,不限制收款 | 变更 | 开户单位“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开户银行“2个工作日”向人行支行备案 | 撤销 | 法定情形:⑴开户单位驾鹤西游;⑵迁址+变更开户银行 【注意1】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注意2】强制撤销的情形下,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 基本户 | 使用范围 |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开一个) | 开户资格 | ⑴“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⑵异地“常设”机构 ⑶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⑷非个人 |
一般户 | 使用范围 | ⑴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⑵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⑶没有数量限制,但须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 专用户 | 使用规定 | ⑴“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⑵“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 预算单位零余额户 | 使用规定 | ⑴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⑵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 ⑶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 临时户 | 证明文件 | 除“设立临时机构”、“境外在境内从事临时经营”、“武警临时任务”和“注册验资”外,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使用规定 | ⑴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⑵可以支取现金但验资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个人户(新) | Ⅰ类 | 存款、购买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提现 | Ⅱ类 | 购买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 | 不得存取现金 不得发放实体介质 | Ⅲ类 | “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 | 【注意】此知识点主要围绕各账户的使用范围及规定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是否可以存取现金 | 罚则 | 非经营性 | 任何违规 | 1000元 | 经营性 | 变更违规 | 1000元 | 伪造、变造开户登记证;开立、撤销违规 | 1万以上3万以下 | 使用违规 | 5000以上3万以下 |
表三、银行卡 | 要点 | 内容 | 分类 | 是否可以透支 | 信用卡 |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 贷记卡 | 准贷记卡 | 借记卡 | 按功能 | 转账卡 | 专用卡 | 储值卡 | 币种 | 人民币卡 |
| 外币卡 | 美国运通、维萨、大来、万事达 | 信息载体 | 磁条卡、芯片卡 | 发行对象 | 单位卡和个人卡 | 联名(认同)卡 | 申领 | 单位卡 |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个人卡 | 年满“18周岁”,申请表签名,身份证复印件 | 注销 | 受理注销之日起“45天后”清户 | 挂失 | 发卡行+代办行 | 追偿 | 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法院 【注意】无“冻结” | 单位人民币卡 | ⑴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存入销货收入 ⑵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⑶销户时,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贷记卡 (调) | 特点 | 先消费后还款 | 优惠 | “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或“最低还款额” 【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 透支利率 | 上限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打七折 | 风险控制 | ⑴信用卡ATM机提现,每卡每日累计≤1万元 ⑵借记卡ATM机提现,每卡每日累计≤2万元 ⑶储值卡面值或卡内币值≤1000元 | 自主决定 |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信用卡溢缴款收费计付利息及利率标准;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是否收取违约金;是否提供信用卡现金充值服务 | 不得收取 | 滞纳金;超限费 “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不得计收利息 | 清算市场 | ⑴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 ⑵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 | 收单 | 风险应对 | 认定为风险等级较高商户时 | 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风险准备金 【注意】并不停止其交易 | 发生风险事件时 | 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涉嫌违法及时报案 【注意】收单机构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 | 风险事件 | 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 | 收费(调) | 收单服务费 |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 | 实行市场调节价 | 发卡行服务费 | 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 | 借记卡:不高于0.35% (封顶13元) | 贷记卡:不高于0.45% | 网络服务费 | 银行卡清算机构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分别收取 |
| 免收行业 | 非营利性的医疗、教育、社会福利、养老、慈善机构 | 优惠行业 | 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 |
表四、预付卡 |
| 记名卡 | 不记名卡 | 区分标准 | 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 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 单张限额 | 5000元 | 1000元 | 挂失 | 可挂失 | 不可挂失 | 赎回 | 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 | 不可赎回 | 有效期 | 无 | 不得低于3年 | 提供身份证 | 需要 | 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需要 | 使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 | × | × | 转账购买 | 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 | 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元以上 | 转账充值 | 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 | 使用规定 | 特约商户中使用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现 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 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 资金管理 |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
表五、结算方式 | 种类 | 要点 | 汇兑 | 单位、个人、异地均可使用(同城不能使用) | 汇款回单 |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 收账通知 |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 撤汇 | 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 退汇 | 汇出银行“已经汇出” ⑴收款人拒收,银行“立即”办理退汇 ⑵经“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 | 托收承付 | 适用范围 | 主体限制 | 必须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 内容限制 | 必须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不得办理 | 金额限制 | 每笔起点1万元(新华书店1000元) | 合同限制 | “必须”合同中“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 | 凭证限制 | “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 【注意】同城及个人不能使用 | 承付期 | 验单付款 | 承付期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 验货付款 | 承付期10天,从运输部门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 【注意】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主动划款给收款人 | 停办托收 | 收款人 | 对同一付款人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暂停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 付款人 | 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 国内信用证 | 特点 |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 适用范围 | “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 程序 | ⑴受理时,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⑵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⑶保证金和申请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付款,不足支付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 委托收款 | 单位、个人、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
表六、网上支付 | 要点 | 内容 | 网上银行 | 分类 | 按服务对象 | 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 | 按经营组织 | 分支型网上银行、纯网上银行 | 按业务种类 | 零售银行、批发银行 | 功能 | 企业网上银行 | B2B网上支付 | 个人网上银行 | B2C网上支付 | 第三方支付 | 种类 | 线上 | 互联网在线支付、 移动支付中的远程支付 | 线下 | POS机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电话支付、手机近端支付、电视支付 | 行业分类 | 金融型 | 银联商务、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 【注意】无担保功能 | 互联网型 | 支付宝、财付通 |
表七、票据的一般规定 | 要点 | 内容 | 当事人 |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 【注意1】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 【注意2】当事人的双重身份,如汇票付款人在承兑后为承兑人 | 票据权利 | 付款请求权 | 票据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可以行使 | 追索权 | 票据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可以行使 | 取得票据权利 | 一般情况: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注意】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失票救济 | 挂失止付 | ⑴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⑵止付期“12天” | 公示催告 | ⑴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⑵申请书内容: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申请的理由、事实;通知挂失止付的时间;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⑶公告刊登媒介:“全国性”的报刊 ⑷催告期: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普通诉讼 |
| 权利时效 | ⑴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⑵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⑶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⑷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⑸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⑷、⑸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追索“出票人、承兑人”适用⑴⑵⑶的规定 |
抗辩 | 对物 | 关键词“任何”:如存在背书不连续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 | 对人 | 关键词“特定”:如只能针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而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票据行为 | 出票 | 记载事项 | 必须记载、相对记载、任意记载、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 签章 | ⑴出票人签章不合规定,票据无效 ⑵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合规定,其签章无效 ⑶背书人签章不合规定,其签章和后手签章无效 | 背书 | 种类 |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 记载事项 | 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 【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交付,持票人自己记载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注意】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粘单 |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背书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 背书连续 |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形式上) 【注意】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 附条件 | 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 部分背书 |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限制背书 | ⑴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⑵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 期后背书 |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 【注意】“条件、部分、限制、期后”,统称不得进行的背书 | 承兑 | 适用范围 | 商业汇票 | 提示承兑 | ⑴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 ⑵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注意】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 受理 |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 附条件 | 视为“拒绝承兑” | 保证 | 记载事项 | ⑴未记载保证人住所:3选1 ⑵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看票据是否经过承兑) ⑶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注意】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不属于票据保证”,由《担保法》约束 | 保证责任 | ⑴与“被保证人”承担同一法律责任 ⑵票据上的保证责任均为连带责任 | 附条件 |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保证效力 |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追索 | 被追索人 |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注意】初级考试常见6种情况下被追索人的确定 | 追索内容 | 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
表八、汇票、本票与支票 | 种类 | 具体内容 | 银行汇票 | 出票 | 申请人、收款人一方为单位,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 七项必须记载事项 【记忆口诀】金师傅日出样萎(委) 【注意】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 实际结算金额 | ⑴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银行不予受理,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⑵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 提示付款 |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提交“汇票+解讫通知”两联 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
商业汇票 | 出票 | 七项必须记载事项 【注意】电子商业汇票比纸质汇票多了“票据到期日”、“出票人名称” | 付款 | 付款期限 | 纸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电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 提示付款期限 |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 电子汇票提示付款日 | 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 贴现 | 区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 分类 | 买断式、回购式 | 签章 | 贴出时 | 贴出人签章 | 赎回时 | 原贴入人签章 | 计算 |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贴现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 【注意】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 本票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六项:无付款人名称 | 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 支票 | 使用 |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六项:无收款人名称 | 授权补记事项:⑴金额;⑵收款人名称 【注意1】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注意2】出票人可以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1”;出票地“3选1” 【注意】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的该记载无效 | 签发要求: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罚则:空头支票、签章不付,人民银行处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 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注意】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 防伪 | 图案 | 现金支票“梅”;汇票“兰”;转账支票“竹”;本票“菊” 【记忆提示】蕙质兰心 | 措施 | “安全线”是2010版汇票、非清分机本票新的防伪特征 【注意】清分机本票无“水印”和“安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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