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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民法典】《民法典》时代,公司应审慎应对担保规则的新变化(三)

 宇同学在个图 2020-10-24

-抵押财产转让的新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对公司的资本实力、盈利能力以及公司债务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上一期分析了《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变化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本期我们继续聚焦担保规则的新变化,解读《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新规定。

📍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新变化

抵押

《民法典》第406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

根据现行《物权法》,抵押人一般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或者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愿意为抵押人清偿债务,转让的条件较为严格。《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而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则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

《民法典》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仅以当事人另有约定为例外。对抵押权人,抵押人仅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转让的条件在《物权法》相对《担保法》宽松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但抵押财产转让对抵押权不产生影响,抵押权将随抵押财产一并流转,也就是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在取得财产的同时也成为了抵押人。据此,在公司财产设立抵押的场合,公司拥有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不受抵押权人的限制,而交易抵押财产的行为也不会因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而存在效力上的不足。这无疑更有利于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特别是在将构成公司主营业务的建筑物、土地或海域使用权、设备、商品、在建工程或交通工具等资产作为抵押财产的场合,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可以降低抵押期间公司的经营成本。当然,如果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此时,价款一经提前清偿或者提存,相关财产上则不再存在抵押。

📍法官提示

效率与价值导向

《民法典》对抵押财产交易规则的变更,充分体现了《民法典》推崇效率和鼓励交易的价值导向。对公司抵押财产的“解放”,可以释放抵押财产的价值,促进资源充分流动,让抵押制度更好地为交易和融资服务。

公司日常经营中,应注意认真审查抵押合同中关于转让抵押财产有无单独约定,谨慎缔约;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遵守约定。同样,在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时,也可在合同中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以维护公司利益。

【END】

封面&配图&素材|部分来源网络

供稿|赵银豪、张宏博

编辑|蒲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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