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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人人要清楚的电子合同知识

 haoshj0531 2020-10-25

随着人类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合同成立的时空局限性越来越小,以前面对面成立的纸件书面合同形式,会越来越被电子合同替代。现行有效的《合同法》对于电子类合同的规定仍然有一定的滞后性,影响到了人们适用电子合同的可操作性。有人说,《电子签名法》的生效,对《合同法》中关于电子合同规定欠详细的问题有一定解决作用。这话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本律师认为《电子签名法》中占的程序内容大于实体内容,并且该程序内容大部分是针对信息技术中特有的电子签名效力的认定,对于电子合同实体内容的规定还有欠缺。本次《民法典》颁布后,完善了订立合同的方式与形式,更加灵活,对于电子合同的规定更加详细,与《电子签名法》及其它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使用,使电子合同的成立、生效等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

《民法典》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明确了当事人订立合同,除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这对于赋予电子合同的成立特殊形式是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本条款对书面形式的定义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生效前,实务中对电子数据交换(如即时聊天软件形成的内容)、电子邮件是不是书面形式存在争议,本次由民法典作了确定性规定是书面形式,并在载体形式上作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定义:有形表现所载内容;随时可调取查用。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传统生活中,人们大多采用的是口头形式,去商场现场购一包香烟,无人签署相关的书面协议,但是如果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成立的一包香烟买卖合同,则可能表现的形式是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条款最大的现实问题,没规定要求数据电子文可调取查用特征。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本次民法典制订中将《电子签名法》中的“随时调取查用”植入到了《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中。另,即使《民法典》生效后,《电子签名法》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仍然是对电子数据、电子合同效力确认的相关规定,还是十分重要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对于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电子合同作出了形式上的明确要求,即第五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合同的成立,基本均是电子数据形式,这是法律对电子商务合同所作的专门性规定。

国家商务部于2013年发布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是现行有效的关于电子合同的部门规章,该规章在《民法典》生效后,将可能作出一定的适应性修订。本规范是订立电子合同的重要规章。

电子合同还会涉及到如下国家标准:

《信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时间戳规范》(GB/T 20520 -2006),本标准是固定合同签订、成立的关键技术标准,并且网络上已有专业的服务提供商;

《电子商务协议样本》(GB/T 19252-2010 )。前述两个国家标准,虽然均非国家强制标准,但是在运用到电子合同时,有必要参考的不可或缺的推荐性标准。

律师评析

人类信息化革命后,电子合同与我们相随相伴,尤其是法律职业人,更加有必了解电子合同的基本技术特征、法律特征;普通百姓,也很有必要了解清楚关于电子合同的基本常识。

任何诉论结果,基本是决定于证据,电子合同的成立,如微信聊天、QQ聊天等即时通讯软件形成的法律主体合意,均是合同关系成立的重要形式,我们普通百姓需要注意的是:保证这些合同内容的“随时调取查用”。

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 吴跃飞律师 吴宏飞律师 肖标晖律师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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