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人”对私有制的“消融”刍议 公众微信号zhq540605 在《共产党宣言》发表170周年之际,中国人民大学周新城教授撰写的一篇纪念文章引发的热烈讨论,主要集中在对“消灭私有制”的看法上,其中涉及到对人性的认知无法回避。假如市场面对的是经济人,人们对私有制的消灭所产生观念与实践的困惑就难以消解。然而,只要用智慧人假设取而代之,种种困惑就有了消解的可能。 智慧人具有消融私有制的智慧 现代经济学建立在著名的“经济人”假设之上,虽然便于对经济学进行“科学”的研究。201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芝加哥大学教授理查德·塞勒更发现很多难以用“经济人”的理性选择所解释的现象。其研究最终获得诺奖表明,主流经济学也不得不接受他的上述观点。实际上,西方社会也早就产生了试图取代“经济人”假设的模式,如“社会人”、“自动人”、“复杂人”等等。我国国内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新的人性假设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如“双重经济秉性人”假说、“人性假设H理论”以及“创新人”假设、“虚拟人”假设、“智能人假设”等等,智慧人假设也是其中的一种代表,可以视为对上述探索成果的一次综合。 智慧是比“利己”和“利他”更为根本、更为本原性的东西,更能体现人性的本质。我们可以将智慧人理解成具有消融私有制智慧的市场主体;当然,消融不是消灭,智慧人目前仍然需要将市价作为决定竞争胜负的准则,只不过可以通过智慧的运用形成的创新成果,去穿越资本或者生产资料硬件的局限。相对于金融资本、机器、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硬件,创新成果则凝聚着生产资料的智慧结晶,属于新型生产资料;尽管创新的影响力有大小,但是在一定范围内都是对既定利益格局的“颠覆”;只不过其“颠覆”的不是存量,而是体现在增量中。传统经济中过剩的产能,无论私有还是公有,都可能是一种负担;而创新则可以为此找到新的出路,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消融生产社会性与私人资本主义占有矛盾的模式。 这具体表现为对经济人“理性”的提升,以及对自私、利己心态的扬弃。在经济人假设看来,理性意味着“个人利益最大化”;否则就是非理性,属于有限理性。然而,塞勒的研究表明,有限理性也是一种理性。比如人们会通过合作来获取共赢、要顾及社会公平,还与人们的心理账户有关。这算不上新发现,我国古人早就认识到“将欲取之,必先与之”的道理,即利己需要通过利他、利人来实现。即使考虑“个人利益最大化”,也存在着即时性与历时性、当期与未来、短期与长期之间的区分与取舍。“将欲取之,必先与之”侧重的都是后者;而在前者的行为中,则都需要尽力将“他人利益最大化”。而智慧人的创新成果都离不开提升他人的体验、增加社会的福祉,不失为更高层次的理性。 创新对市场交易主体边界的超度 在创新对既定利益格局的“颠覆”中,机会与风险并存。而智慧人作为创客之类,在初创或者创业之初多属白手起家,需要各种资源的支持,对于资金的来源一般不会区分公有还是私有。虽然公有制对创新支持更具有优势,但各类私有性质的风险投资仍然会发挥作用。作为“天使”,它们对创新风险的的承担在客观上也是在承担社会责任。如果说创新的成功需要对风险投资给于应有回报,那也是在完成一次消融之后。这并非“不问所有,只问所用”;而是贵在所用、超越所有。如果说“不问所有”往往会成为化公为私的私有化籍口;而贵在所用则有相应的权利界定。由此可以看出,尊重私有并非私有化;而创新对私有的消融会孕育出新的市场交易主体,这就在新的利益格局中对原有的市场交易主体进行了一次扬弃。 在创新经济中,私有者所谓“恒产”的价值总是相对的;如果没有创新的“恒心”,“恒产”的价值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被时代消融。因此即使自己不能创新,也需要把产业打造成创新平台,为员工创客化提供资源支持,乃至确认劳力股或者智本的存在,进行自我颠覆;否则那就难以避免被别人颠覆的命运。而智慧成果本身也有时效限制,知识产权过了保护期就可以被共享。生产资料或者固定资产的生命周期更是如此,闲置就意味着浪费。随着其生命周期的缩短,与其听任被动折损,不如积极投身于共享经济之中。而共享经济的兴起,就包含着对私有制的“扬弃”成分。这样一来,无论是企业平台化还是共享经济的拓展,都意味着市场交易主体边界一定程度的消融,“跨界”将成为新常态。 的确,无论是传统经济还是创新经济,清楚的权利界定不可不谈;这实际上意味着市场交易主体规则意识的提升,体现为智慧人的一个重要特征。智慧人既不同于经济人,不会仅仅算计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无论是当期还是长期);同时智慧人更不同于自然人,不能滥用自己的智慧与共享便利:在共享活动中会有相应的程序意识,会有足够的信用,不能有不文明行为,不能让别人当背锅侠等等。即使完全私有的领地,也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则,比如不可以污染环境等等。总之,个人利益的获得不能以他人正当利益的剥夺为前提;即使这种剥夺当时没有被发现,被非法剥夺者俟后依然有追偿和获得救济的权力与可能。这种在规则约束中获得的私有的自由,其实就是对私有的一种自我消融。 消融私有制是彼岸与此岸的统一 作为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产物,智慧人既是历史的起点,又是历史的结果,与是否高尚、高贵无关;相对于善、恶标准,智慧人是中性的,自利同样如此。智慧人并非不自利,只不过表现在客观上是利他。这关键在于对善恶取向的把握:如果趋向于恶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综合判断是得大于失,智慧人至少不会加以拒绝;反之,智慧人更愿意趋向于善的途径。这就表明,智慧人对私有制的消融既是自发的,又取决于其对现实环境的综合判断。问题在于,这种综合判断的标准不是线性的、一维的。当显规则、潜规则并存,多元价值观混杂时,智慧人会左右逢源、各取所需、趋利避害。这并非人心不古,而是对社会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的“助推”要求:必须大力弘扬主旋律,绝不能对鱼龙混杂视而不见。 智慧人对私有制的消融既离不开健康的环境,更取决于市场是否存在及时有效地监管。的确,周新城教授从来没有说要马上干干净净地消灭私有制。这固然是由于现在条件不成熟,但也不是说现在可以鼓励私有化,等到将来条件成熟了立即回过头来“剪羊毛”;而是说智慧人对私有制的消融属于现在进行时,关键在于抑恶扬善、因势利导,使其从量变酝酿出质变。私有制的当前存在固然有其合理性,但这不等于将所有私有化的行为全部合法化乃至永恒化。对违规违法的私有化或者私有化的违规违法行为绝不能存有投鼠忌器的心态,更不能网开一面。同样,所谓“智慧出有大伪”,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及时有效地识别其“伪”并及时予以遏制,才能促进其对私有制的消融,使得私有制的消亡既在彼岸又在此岸。 人为的监管难免存在一定的缺憾:一方面大量的信息孤岛难以消除,另一方面监管法规的完善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在创新领域更是如此。而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技术的出现,有望全方位提升监管的时效和成本,过程控制成为可能。智能监管足以让不正当的自私、自利行为及时曝光;又可以对市场主体智慧的发挥导向起到可靠的保障作用。尽管这存在着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但这不能成为私有领域“针插不进水泼不出”的籍口。不破不立、不塞不滞,当“大伪”难以立足的时候,人们为了获得竞争优势,自然会丢掉侥幸心理,义无反顾地投入诚实创新,创造利他的社会价值。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智慧人将衣食无忧,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只具有统计创新成效的意义,刻意占有与囤积被智慧人所不齿。 谢谢关注《商坛论衡》公众微信号zhq54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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