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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说法 | 醉驾 逃逸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应赔付吗?

 草容生 2020-10-25

关于保险免责条款法律效力的法律评析

——以林某交通肇事案为例

一、【基本案情】【案号:(2017)粤14民终699号】

2017年1月12日4时30分,被告林某驾驶粤M444号牌小型轿车从丰顺县建设路行驶至XX小学门前路段时,碰撞行人周某,造成周某倒地受伤,车辆部分损坏,周某经丰顺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享年62岁)的重大交通事故。2017年1月18日,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丰公交认字[2017]第A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林某醉驾且逃逸,认定被告林某构成此次事故全部过错,周某不构成此事故的过错。林某在人寿财保丰顺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

周某家属与林某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将林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

1、死亡赔偿金:34757元/年×18年=625626元;

2、丧葬费:64790元/年÷12月×6月=32395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4、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708321元。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抗辩,本案肇事车辆司机林某为醉酒驾驶车辆,肇事后逃逸,对其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范畴,且被告保险公司在保单正本中对免责事由已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约定,其公司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

(一)一审认定与判决

(1)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688324.6元。

(2)第一项判决:根据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原告110000元,保险公司向原告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某追偿;

(3)第二项判决:对于剩余的赔偿款项(578324.6元),因被告林某醉酒驾且逃逸,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的约定,饮酒后驾车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且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单中明示告知被保险人应详细阅读免除保险人责任部分的条款内容,已尽了明示告知义务。故对原告578324.6元商业三者险的损失,应由被告林某承担。

(二)二审认定与判决

(1)保险公司主张林某醉驾和肇事逃逸属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事由,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保险条款出示给投保人,,故本案显然无法认定投保时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义务,涉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对林某不生效。

(2)撤销第二项判决,改判为: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578324.6元。

三、【律师评析】

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一起因醉酒驾驶、肇事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焦点问题在于保险公司关于“醉驾、逃逸”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对于涉及交通事故赔偿的 相关问题,作以下分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一般以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依据,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或在诉讼过程中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有以下几种形式:

1、机动车与机动车:

(1)全责/无责:100%&0%。

(2)同等责任:50%&50%;

(3)主责/次责:70%&30%。

2、非机动车、行人与机动车: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交强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交强险与商业险)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100%);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一方林某醉驾+逃逸,负全责(100%),另一方行人周某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0%)。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1、车辆驾驶人: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2、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当驾驶与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一致时,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交强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商业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5、第三人:根据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本案中:

1、受害人周某无过错,在此次事故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林某是车辆的驾驶人,也是所有人,其为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但是,林某保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理论上,保险公司也是赔偿责任的主体。但保险公司抗辩,本案肇事车辆司机林某为醉驾+逃逸,属保险公司免责范畴,且保险公司在保单正本中对免责事由已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刚好相反,一审判决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意见,二审判决认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依法对一审判决给予纠正与改判。

3、对于保险免责条款效力问题(商业险部分),分析如下:

(1)醉驾、肇事逃逸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的行为,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同于法定的免责条款。

(2)《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据此,对于醉驾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保险人仍需承担提示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时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提示义务并负举证责任,而且在履行提示义务时应做到:

①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记载在保险凭证上;

②通过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字体、符号等特别标识对免除条款作出明显标识;

③主动向投保人出示该免责条款,并提示投保人注意保险条款中存在着行为人违反法规禁止性规定将导致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

(3)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林某醉驾和肇事逃逸属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事由,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保险条款出示给投保人,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提示投保人林某注意保险条款中存在着行为人违反法规禁止性规定将导致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即提示投保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醉驾和肇事逃逸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与“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之间存在关联性。而保险公司业务员承认其代投保人林某在投保单签名,并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才将保单、保险条款等材料送给投保人林某,且林某否认投保时收到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条款以及保险公司向其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故本案显然无法认定投保时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义务,涉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对林某不生效。

因此,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责任,林某不再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应由林某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4、对于保险免责条款效力问题(交强险部分),分析如下:

(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也即醉驾在交强险赔偿方面,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2)本案中,一审及二审法院均支持,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原告110000元,再由保险公司有权向被告林某追偿。根据2020年9月19日银保监会新规定,交强险理赔额度自动提升至20万,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顺序

1、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

2、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

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也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民法典》第1213条也做相应的规定。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及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定残后护理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合理费用。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9、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定残后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12、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抚养人人数】

14、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5、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在5千元至10万元期间,具体由法院根据所在地(市)经济水平和伤残等级决定。需注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不被支持的,仅仅是由于犯罪行为引发的实际损失才会获得赔偿,但是有例外: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精神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

16、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本案中,受害人的户口虽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标准对待本案中,受害人家属只主张四个赔偿项目,即:

(1)死亡赔偿金:34757元/年×18年=625626元(受害人已62岁,故赔偿年限为18年,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18年。根据佛山2020年的赔偿标准,城镇可支配人均收入为48118元,乘20年=962360元,仅此一项就将近100万元)

(2)丧葬费:64790元/年÷12月×6月=32395元(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由法院根据所在地经济水平及造成死亡后果);

(4)交通费:300元(合理费用)

(五)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方式

发生交通事故后,大致以下步骤:

1、受理报案:交警部门接到报案之后,按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交警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刻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检验、鉴定:在调查取证阶段,对交通事故中的人员、车辆、道路以及痕迹、物品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1)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交警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交警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报告后2日内将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以1次为限。

4、立案:交通事故立案,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前提。

(1)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手续,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经批准予以立案。

(2)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或单位参与事故处理有关事宜。对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3)《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是一种多用途通知书,对不受理、不立案、不调解等事项都可使用。

5、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交警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鉴定检验结果等,做出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交警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交警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上一级交警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当场向各方当事人宣布。复核以1次为限。

6、裁决处罚:交警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6、损失赔偿:肇事责任人根据过程程度、责任比例,造成损害大小进行赔偿,根据实际由保险公司理赔或肇事责任人自行承担。

7、解决方式:当事方协商、第三方调解或法院诉讼。

(六)关于本案涉及的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刑事案件流程: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一审)—法院审判(二审,如有)—判决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如有)。

本案中,林某醉驾+逃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是无疑的。但量刑方面,如受害人当场死亡(林某逃逸之前)的,则在3-7年之间量刑;如受害人在林某逃逸之后死亡的,则可能在7年以上量刑。

四、【律师建议】

类似案件(包括近期本律师接受咨询的一起交通肇事罪),同时涉及刑事与民事责任,在处理过程中,建议:

1、建议律师尽早介入,先刑后民,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处理。但这不是菜市场买菜,这关系到一个人轻则三五年,重则十年八年的人身自由及一个家庭的未来,后面还可能涉及一百几十万的赔偿,如要委托律师,建议慎重考虑与选择。对于在那些看守所、拘留所门口派卡片、跑业务的人员,要留一个心眼,很多都是一些咨询公司,中介拿案源再寻求律师合作的非律师、非法律专业人员,或可能是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律所人员,存在一定风险。

2、关于本案,定罪是无疑的,但具体的量刑是有幅度空间的,向从轻或减轻角度争取。建议刑民一并处理,在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将损害及损失降到最低。民事赔偿方面,一百几十万的赔偿【就近期咨询的一个类似案件,如按照广东省2020年最新赔偿标准,假设按城镇户口标准,仅死亡赔偿金就将近100万元,加上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抚养人(如有),可能高达150万元】,如不积极去争取,保险公司几乎100%不会主动赔的;如积极争取,还有机会的翻盘,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3、自由与生命比钱重要;民事赔偿方面,赔偿金额巨大,且相关免责条款明显对被保险人不利,是否有法律专业人士介入,可能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

4、对保险公司而言,类似案件类似情况,在日常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需切实做好每一处法律风险的规范与防范。关于对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应做到:

(1)将免除条款记载在保险凭证上;

(2)对免除条款的字体、符号等内容作出明显标识;

(3)主动出示该免责条款,并提示投保人注意如行为人违反相关法规禁止性规定将导致保险人免责的条款。

五、【法律链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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