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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关于救生艇操作和检查相关规定的解释

 踏雪无痕zmbk92 2020-10-26

救生艇是船员在危难时刻的救星,是保证海上人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相当一部分船员对放艇操作谈虎色变,宁愿违反规定,也不冒放艇导致事故的危险。这种思维方式可能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船舶在港口国检查中被开具缺陷甚至被滞留,而其潜在危险在于救生艇的操作可靠性没法得到验证,船员不熟悉操作要领,以至于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有效予以使用,甚至导致事故。

一、 从存放位置做必要的移动

按照“公约”第III章,第20条6.3的规定:“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应将救生艇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作必要的移动,以证实降落设备可正常操作”。这个操作应每周进行,并把检查结果记入“航海日志”。

常见的问题是,没有真正进行检查,没有把检查结果记入“航海日志”,或对自由降落式救生艇记录了同样检查和试验。这种检查是很容易验证的,因为吊艇钢丝的导向滑轮转动会留下痕迹,如果滑轮轴的润滑油表面干燥且被厚厚的灰尘覆盖,显然没有在近期进行过这种操作。按规定这种检查的结果应记入“航海日志”重大记事栏,而这一栏只能由大副或船长填写。如果船舶所配备的救生艇是自由降落式仍每周记录这种检查,很容易招致PSCO对记录真实性的质疑,并提出检查操作的细节问题,这显然给船舶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如果在实施港口国检查时救生艇不能靠重力自动释放出,船舶无疑会被PSCO滞留。

二、 降下救生艇

“公约”在第 III章,第 19条 3.3.1.5规定,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公约没有规定重力式救生艇应降落到什么程度,一般认为是降到船员能够登乘的位置(如果船员从救生甲板登乘)。这个规定并不适用于自由降落式救生艇。这个操作可能面临的风险是如果救生艇的放艇刹车失效,救生艇可能直接降落水面。故如果艇员不需要登艇进行该操作,尽量避免人员登艇,大船的速度应降到足够安全速度(5节)以下,带好救生艇首尾缆绳。按规定,弃船演习的过程同样要记入航海日志,但在实际操作时有两项内容常常被忽略:模拟搜救几位被困于客舱中的旅客(“公约”第 III章,第 19条 3.3.1.8),以及测试应急照明系统(“公约”第 III章,第 19条 3.3.9)。

三、救生艇降落下水,并在水面进行操纵

每艘救生艇(包括左右舷的重力式救生艇及船尾的自由降落式救生艇)都需要在 3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搭载操艇船员,降落水面,并在水面操纵的操作(“公约”第 III章,第 19条 3.3.3)。如果是专用救助艇,在合理和可行时,每个月进行这种操作,无论如何在 3个月内要进行一次(“公约”第 III章,第 19条 3.3.6)。

这个操作是船员最有顾虑的项目,绝大部分严重事故也是在这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几个重要的概念对重力式和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分别进行分析。

1. 重力式救生艇

1)非承载释放( off load release):救生艇充分入水后,前后吊艇钩不负重,将其解脱后救生艇可驶离,这种操作为非承载释放(参见“救生设备规则”4.4.7.6中关于正常脱钩的相关规定)。进行这种操作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脱钩的顺序,理论上讲,最安全的做法是同时脱前后钩,救生艇亦配有同步脱钩装置,但由于任何原因导致该装置未能动作,也还可以在艇首尾分别脱钩,此时,由于涌浪的影响,登艇人员站立不稳,同步脱钩操作存在相当程度的困难,一旦出现脱钩不同步的现象,可能导致一个吊艇钩受力,救生艇一端被吊起,造成艇员失去重心摔倒或坠海或被救生艇挤压的事故。对于巴拿马型船舶而言,即使该船的横摇只有 5度,一端吊艇钩的升降运动幅度也可达 1.5米(1%船宽 /度横摇),大船在低速甚至静止时横摇 5度是非常普遍的。


避免事故发生的关键在于同步脱钩,如果无法实现,应先脱大船余速反向的吊艇钩(前进时先脱后钩),带好救生艇首尾缆绳,利用扶手绳或安全带控制艇员重心,演习尽量选择在平静的海面进行。

2)承载释放(on load release):1980年 3月 27日发生了震惊世界的“Alexander Kielland”号石油勘探工作平台的惨剧,123名工程技术人员因救生艇虽然降落至水面却未能脱钩在惨剧中丧生,为此,“公约”规定 1986年 7月 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的救生艇必须配备静水压力联动释放装置,即当救生艇充分降落至水面时,该装置能使吊艇钩自动脱开,以便迅速驶离。该装置还应能在救生艇距离水面有一定高度时,通过 “有意和持续的动作”在吊艇钩受力状态下将救生艇脱钩,迅速驶离大船,即承载释放。承载释放操作需要关注几个问题,一个是脱钩时大船的余速, “救生设备规则”规定的余速可以达到 5节,实际操作时可以适当降低余速,但在营救落水人员时不应一味强调余速而贻误时机,特别是海水温度比较低时。另一个是救生艇距离水面的高度,“救生设备规则”规定的试验高度是 3米,按 IMO MSC.1 Circular.1205中建议,脱钩的高度为“尽可能接近水面”,具体操作时建议控制在 0.5-1米之内。“公约”和 “救生设备规则”中并没有对重力式救生艇在演习时需进行承载释放操作的强制性规定,但在救生艇进行年度检验时,专业人员应指导船员进行该操作。

2. 自由降落式救生艇

1)自由降落方式(free fall launching):属于承载释放方式,“公约”所要求的“在 3个月内进行搭载操艇船员,降落水面,并在水面操纵的操作”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也可以使用后面所述的辅助降落方式。如果使用自由降落方式,除船舶 SOLAS“训练手册”中相关要求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登艇的艇员应该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熟悉操作规程,人数符合说明书中的要求;

---将救助艇做好必要时施予援助的准备;

---避免在有涌浪的开敞海域进行该操作。

与重力式救生艇承载释放相同,“公约”和 “救生设备规则”中并没有对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在演习时需进行自由降落的强制性规定,但在救生艇进行年度检验时,专业人员应指导船员进行该操作。


2)辅助降落方式( secondary means of launching):由于船员对自由降落方式入水有本能的恐惧,为解除这种恐惧,船员可以利用救生艇的吊臂将救生艇吊降至水面,再脱吊环钩,见图-2。这种操作可以载艇员,也可以不载艇员吊降,载艇员时要注意操作说明书中关于登艇人数的规定,艇员随后用绳梯登艇要注意避免被摆动的救生艇挤伤。

3)模拟降落方式( simulated launching):虽然辅助方式降落救生艇能满足关于救生艇在水面操纵的要求,但不能验证承载释放装置的状况,故“公约”要求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每六个月时间间隔进行一次自由降落或替代它的模拟方式降落,对承载释放装置的可靠性进行验证。试验的方法非常简单,用一根专用的钢丝通过卸扣,固艇座眼板和艇尾部眼板将救生艇和固艇座连接,由于艇的重量由艇释放钩与固艇座连接承受,故钢丝绳应略承松弛状,见图-3。按照正常释放方式将释放钩成功解脱,救生艇会从滑道上滑落一定距离(约 20公分),从而证明脱钩装置状态良好。简而言之,辅助降落方式和模拟降落方式加在一起,相当于一个救生艇自由降落入水的操作。

四、救生艇的回收

虽然救生艇操作事故大多在放艇过程中发生,但究其原因,都是由于前一次收艇时承载释放装置没有适当复位所致,如图-5。在图-6中,右侧红色箭头所指的螺帽松动,导致左侧黑色箭头所指的内锁杆前段不能止住联动的释放手柄,所幸的 PSCO发现了这个缺陷,滞留了船舶,但避免了后续恶性事故的发生。



导致承载释放装置不当复位的原因除船员不熟悉相关操作外,设备本身的潜在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为此,IMO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包括:

---船员需熟悉包括互锁装置在内的承载释放装置的操作;

---应张贴有一份用工作语言写出的清晰的使用须知,同时配有警告标语;

---承载释放装置应设计成能让艇内的船员清楚地看到该装置已经正确完全的复位并可以起吊;

---释放手柄应被标记为与背景反差明显的颜色;

---包括互锁装置在内的钩子和释放装置应处于正确的状态;

---承载释放装置需得到良好的维护保养;

---必要时安装防止救生艇跌落装置(FPD)。

从以往的登轮检查情况看,船舶急待解决的问题是船员不详细阅读设备说明书的问题,具体表现是:

---张贴的救生艇操作说明与实物不符;

---不能准确回答回收救生艇搭乘人数限制;

---不清楚登艇人员是否应该穿着救生衣;

---不能准确指出释放装置正确复位的位置。

公约对救生艇特别是承载释放装置的检查,试验和维护有非常严格和明确的规定,船员特别是主管设备的船员万万不能将这些活动流于形式,船长和大副应该对三副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每次放艇操作之前要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针对识别出的危险制定防范措施,并予以认真落实,如此,这些风险就可以被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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