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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的税收红利-安全生产设备抵免

 笔记财税 2020-10-27

2018年08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 号),其中对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完善。新旧目录对比如下:

大家可以看到,新版目录比旧版增加了一些行业,在这里,小编想带您一起关注一下新增加的第七项“建筑施工”企业可获得的税收红利。

建筑施工企业2018年1年1日后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中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填报“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享受税收抵免。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


华政小编提示:

1.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确定

根据财税〔2008〕48号和国税函〔2010〕256号相关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也不包括主体设备正常运行所必备的专属附件价款。

2. 抵免的设备购置款来源规定

根据财税〔2008〕48号相关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 税收抵免的优惠享受

自2017年起,企业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一律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享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不需要备案,但要留存备查主要资料,包括: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合同或协议;

(3)专用设备属于《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

4. 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时限: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结转以后5年内抵免,超过5年仍未抵免完的,则不再抵免企业所得税。


本期编辑:王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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