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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辨析

 金陵一棵树 2020-10-28

机械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都属于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公开传播权。
公开一般指的是对家庭成员和经常交往的朋友圈子之外的不特定人公开。


要区分三者,首先要明确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品的分类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
其次公开传播权分为现场传播(表演、放映、展览)和远程传播(广播、网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 表演权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指的是在现场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行为。

  • 其客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和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不包括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创作的作品

  • 如在商场、超市、宾馆、餐馆、飞机等场所播放音乐和相声、舞蹈等表演的视频。这些作品不是电视电台的节目正在远程广播播放的,而是存在VCD、CD中的或者是电脑里的音频视频文件等。


  • 放映权,即在现场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 其客体一般为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三类

  • 这些作品不是电视电台的节目正在远程广播播放的,是在胶片胶卷中的或者电脑里的图片和音视频文件等。


所以表演权和放映权都是现场公开传播,它们的主要区别就在于针对的客体不同。



  •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法条不太好理解,其实说直白点,指的是远程公开传播的三种行为:

  1. 远程无线广播,如电台和电视台播放节目。

  2. 对被广播的作品进行转播。

  3. 公开播放被广播的作品,如旅馆、超市等场所播放电视节目。

其客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日常我们从电视和电台看到或听到的,能以广播形式传播的作品。

所以广播权和表演权放映权的主要区别在于

  1. 它指的是以广播形式远程公开播放作品或者是用电台电视公开播放这些被广播的作品。而表演权和放映权只能是现场播放,比如在现场播放VCD、CD或者电脑里的图片和音视频文件等。

  2. 广播权的客体范围要比表演权和反映权都要广。

  • 因为法定许可中存在一项“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实际上广播权受到的限制要多一些。但这个并不是主要区别。

运用到实践中分析——

  • 电视台的某档节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一部电影侵犯的是广播权。(当前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针对其无线广播行为收取许可费的工作才刚刚提上日程,要实现播放广播的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收取许可费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平时习以为常看到的一些现象不等于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

  • 酒店、超市等公共场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播放音乐侵犯的是机械表演权,公开播放电影则是侵犯放映权,用电视机公开播放上面提到的电视节目的行为侵犯了广播权。当然这里的“音乐”和“电影”都不是来自广播的电视节目。(一般的经营场所如何向著作权人获取许可和支付报酬一般由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负责管理,比如经营场所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了许可费后就可以合法地公开播放由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了。)

  • 当分析电台电视台播放其他类别的作品的案例时还需要考虑邻接权和对著作权的一定限制,如电视台擅自播放某一作品的录像制品,此时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广播权,也侵犯了邻接权人录像制作者的广播权,再如当电视台某档节目让播音员朗诵一首已经发表的诗歌并支付了一定报酬,此时并不需要经过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由于本问主要是区分机械表演权、放映权和广播权,故具体实例不再展开。


PS:“机械表演”的概念在各国立法有所差别。在《美国版权法》中放映权和广播权都属于机械表演权。我国立法中机械表演权和放映权、广播权是相互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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