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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典⑮ | 快递签收=认可质量?产品出问题谁负责?

 草容生 2020-10-28

来源:福建法院司法融媒体中心

转自: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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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典⑮ | 快递签收=认可质量?产品出问题谁负责?

近年来

网络购物作为新兴消费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外卖、网购逐渐融入大众的生活。网络购物需要插上物流的“翅膀”才能迎风飞翔,满大街“黄袍加身”的快递小哥就是最好的见证。网络购物在提供快捷、方便交易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买方收货应当“先签后验”还是“先验后签”,包裹内的商品不符合约定,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看民法典怎么说。

典型案例

小明是一位数码控,在他的包里总是装着最新款手机、平板电脑、MP4之类的数码产品,他还是某品牌数码产品的忠实粉丝。不久前,他期待已久的一款平板电脑上市,小明迫不及待的在网上商城下单抢购一台。几天后,快递小哥敲开小明家的门,小明兴高采烈地签收包裹就上班去了。晚上到家后,小明第一时间打开电脑,准备体验流畅的网上冲浪,电脑却始终黑屏,小明检查了所有连接线,都无法使电脑屏幕亮起来。

法官说法典⑮ | 快递签收=认可质量?产品出问题谁负责?

气恼之余,小明联系快递小哥杰森,杰森说小明既然已经签收快递,就表明电脑没问题,让小明联系网店客服。小明联系客服人员,客服的说法与快递小哥如出一辙。

法官说法典⑮ | 快递签收=认可质量?产品出问题谁负责?

几番理论未果,小明只好向当地的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投诉,详细了解情况后,认定小明签收快递包裹的行为仅表示对平板电脑的外观瑕疵进行检验,并不代表电脑质量符合约定。在消协调解下,网店同意为小明更换一部新的平板电脑,还为小明赠送了电脑支架。

法官说法典⑮ | 快递签收=认可质量?产品出问题谁负责?

网购改变生活的今天,买方下单,快递小哥将包裹送达指定地点,买方签收确认,改变了传统面对面的交易模式,买方可能在未实际检验商品的情况下,就已确认收货。如果产品具有质量问题,该问题到底是原本就存在的还是因使用不当产生的,买卖双方常常各执一词,极易引发纠纷。

本案中,小明已经签收包裹,能否将小明的签收行为视为对商品数量、外观和质量的认可?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条规定的是未约定检验期限,且送货单、确认单等已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情况下,若无相反证据推翻,买受人的签收行为应视为买受人已对标的物的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并未涉及对产品质量的检验问题。

本案中,小明对电脑的数量和外观并无异议,而是提出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对此,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作出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小明签收货物的当晚就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并当即与客服联系,故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的质量瑕疵异议期限,小明的签收行为不应视为对商品质量的认可。

法官说法典⑮ | 快递签收=认可质量?产品出问题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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