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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涉及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有关要求

 昵称37581541 2020-10-29

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通过实践探索,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将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试点改革的决策和试点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成为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主要背景和重要内容,并在宅基地等直接关系到农民利益的问题上进行了改革创新。

1.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民集体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筑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一种土地权利。《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具有五大特征:①主体特定。②用途特定。③福利性。④面积法定。⑤没有期限限制。

2.在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方面的新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居之本,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方面,一是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二是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全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的退出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三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3.规范农民宅基地使用方面的要求

《土地管理法》对农民使用宅基地的面积、利用条件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二是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三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四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农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新规定

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审批权限和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一是下放了审批权,将原来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是将宅基地管理部门由原来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摘自视听万安《万安县举办新修订《土地管理法》涉及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政策新闻发布会!!非常详实,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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