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二家公司是母子公司,企业合并中涉及到房产过户,子公司房产划拨母公司,子公司注销。现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存在异议,分别适用财税2018年57号文中第二条和财税2018年17号文第三条优惠政策,但与财税2018年57号第八条和财税2018年17号第十条中的投资主体存续有冲突,既然母子公司吸收合并符合优惠政策,那么子公司注销母公司存续,就应该符合投资主体存续要求。麻烦给出政策解释。如果母子公司吸收合并不符合企业合并优惠政策,请举例说明具体哪种合并符合投资主体存续要求。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6-15 答:您所述“被合并公司”系母公司子公司,即该子公司的出资人为母公司,但与母公司的出资人是不同主体。因此,母公司吸收合并其子公司后,母公司存续,但投资主体并未存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第二、八条规定,母公司吸收合并其子公司,不能适用“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三、第十条规定,母公司吸收合并其子公司,不能适用“免征契税”优惠政策。如果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注销,B公司的投资主体甲、乙在合并后A公司的投资主体中,则符合投资主体存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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