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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跳河勒脖施救民警:死也要拉垫背 不是精神病也免于处罚?

 个案说法 2020-10-30

近日,四川仁寿一老人跳河,两位民警跳河营救,岂料老人两次勒住两人脖子往水里按,并高喊:我60多岁的人了,就是死也要拉你们年轻的垫背…最终老人获救,民警漂了20多米才挣扎上岸。老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

我们和大家一起回顾当时老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几个关键情节:

当民警杨立冬把老人一只胳膊套上救生衣后,老人喘息片刻,忽然一扭身,用另一只手死死勒住杨立冬的脖子往水里按,并高声喊到:“我六十多岁的人了,我就是死也要拉你们年轻的垫背。”

杨立冬没想到老人会有此举,措手不及下河水没过他头顶。当时水深超过两米。

民警杨立冬、韩瑜拼尽全力,将老人一点点拖向河边,正当两人准备将杨先锋抛下的尼龙绳栓在老人腰间时,老人又拒绝施救,拼命挣扎中,一个不留神,韩瑜的脖子又被老人紧紧勒住,没等杨立冬反应过来,韩瑜只剩下头顶尚在水面。老人死死按住韩瑜的头,情绪激动地高喊。老子抓的稳得很,你们有种开枪噻。” 杨立冬见此情景后立即深呼吸两口,一个挺身上前,抱开老人。

经证实,跳河自杀老人系65岁的本地人王峰,对于跳河原因,王峰自称系家庭矛盾,不过,警方初步判断其有精神疾病,已对其进行精神鉴定,鉴定结果尚未出来。

目前,因涉嫌故意杀人,王峰已被仁寿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方弘:刚开始我看这个新闻标题的时候,还有些不相信,还在想大概是老人为了求生,在胡乱挣扎的过程中,按住民警的脖子,大概也可以理解。那么本案当中老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老人鉴定为精神病人的话是否就不需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大家还敢不敢去救落水人员?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绍涛律师

大家可以关注我们个案说法的微信公众号,里面有相关救人视频。

方弘:这个视频我反复看了多次,为了想弄明白一个问题,就是到底老人勒脖子的行为是为了自救还是为了让就他的民警也下水。下水营救的先后看到有三四个人,河面上有救生圈,而且就挨着老人,还有河岸上有人拉下来的绳索,老人身边还有几个民警触手可及,但是他就是死死地勒住杨立冬的脖子。王律师你也看了视频,从视频上来看能够判断出这个老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王绍涛律师:这个视频我也看过。但是,仅仅从视频的观看效果就去判断老人是否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实际上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这必须要通过现场施救的人,通过当时在现场的其他证人进行判断。那么,至少要从两个情节进行甄别或者进行详细判断。

第一个,其实主持人已经谈到了一个问题,老人勒住民警的脖子的这个行为是应急反应还是故意要致对方以死地?作为一个常识,大家都知道,人在溺水的情况下,就会抓人所谓的救命的稻草,只要抓住一样东西,他就会死死地抓住不放。在被施救的情况下,被救的人是会有这么一个应急反应的。所以,在本案当中首先要区分究竟他是一种不由自主的应急反应的行为,还是一个故意杀人的行为,这个是首先要进行的第一个判断。

第二个,他说过了一句话就是“他60岁了,他要死也要拉个人进行垫背”。对这句话也要进行一个分析,当时那种情绪下,是他自杀不成说的一种气话,还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个也要做一个客观的来分析。

总之,要综合全案所有的案件信息,从主观上看他是否真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真正有致人于死地的客观故意杀人的行为。

第三个方面,如果这两个方面都是存在的,他确实有杀人的故意,也实施了这种行为。那么,第三个方面就是是否属于精神病。

首先,救人的民警也会直观的怀疑他有精神病的可能,为什么呢?因为他反常。作为一个正常人来说,被人施救而产生的感恩之心、感激之情,这就是一个人的正常反应。如果他没有这种正常反应,而是恰恰相反,对施救的人甚至于还要致对方于死地,那我们只能说反常。而一旦反常,我们就要考虑他是否属于精神病的范畴,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的鉴定。

方弘:如果老人属于精神病,而且在当时正好是精神病病发的状态,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了?这个视频一出,我看到网友大量得进行评论、关注,主要就是对老人从道德上、从法律上都希望能够严惩。

王绍涛律师:所以,这里就有个前提,是否属于精神病人,如果属于精神病人,无论你从道德上进行评价,还是从法律上进行追责,这其实都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如果属于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控制自己的意识,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鉴定确实属于精神病状态。那么这一类情况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在本案当中,根本的问题就是司法精神病的鉴定是否属于精神病。这是一个方面。

另外一个方面,还需要客观地看到另外一些层面的问题。即便本案通过司法精神病的鉴定不属于精神病。那么,本案属于一个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怎么处理呢?就是要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特别是在本案当中,我们来还原当时那种情况,他因为要自杀了,本身就是要寻求死路,然后是因为民警的介入让他自杀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反应过激,可能会出现这种行为,甚至有主观的杀人故意的流露。也就说是一种在自杀未成的情况下的过激反应,而且又属于犯罪未遂,那么我个人认为在本案当中,实际上即便他不属于精神病人,他也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训诫教育。这种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

方弘:王律师所说的犯罪未遂就是指两位民警没有受到伤害?

王绍涛律师:对,无论是生命还是健康都没有受到伤害,也就是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所以,即便是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是属于犯罪未遂。

方弘:那如果是说假设他没有精神病的话,做出这种行为,最终的还有可能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而没有被处罚,可能对于很多人来说感觉无法接受,会遭到大家的异议。

王绍涛律师:这样的认定遭到大家的异议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毕竟老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后果,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一个人如果是有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主观上又有这样的故意,我们不是说不定罪,而是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通过刑罚的方式来进行处罚。但是,这种行为肯定会遭到大家道德上的负面评价,甚至于是一种唾弃。

方弘:如果是认定为精神病人的话,是否就意味着他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那么他以后再跳河自杀或者有其他的一些对别人有危害的行为又该谁来做监管呢?

王绍涛律师:《刑法》规定,如果是完全的精神病人,就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责令其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进行监管。如果监护人没有监管能力,那有可能还要通过一些社会组织,包括精神病院或者其他方式由社会来进行监管。

方弘:这个案件发生以后,大家可能还为此有一个顾虑了,以后有人跳水溺水,该不该救呢?

王绍涛律师:这种顾虑是永远存在的。本案是非常特殊的个案,它并不能代表一个普遍的情况。即便是没有本案的这种情况,实际上对于救人者来说,他(她)的风险是永远存在的。因为特别是在水中救人,如果你的水性不是特别好,实际上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凡是在别人危急时刻进行救助,我们都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尊重。

方弘:那么如果在大家施救的过程当中而导致了施救的人的伤亡,这种情况谁来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王绍涛律师:大概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处理这种事情。

第一,如果被施救的人被救起来了,那么作为被救的一方其实是受益方,受益方对于施救造成施救者的损害或者说是损失,那么受益方有赔偿的责任,这是原来的民法通则还是现在的民法总则都非常明确的。

第二,见义勇为的行为,国家从上到下都是非常鼓励、支持和推崇的。所以,在国家这个层面上也会给予一定奖励,来进行一些弥补。

方弘:我们中国有句古语叫做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如果这个案件中,老人真的是有杀人的行为和主观故意,而且他又不属于精神病,那么他就是恩将仇报了。有人说,一个人最大的不幸不是得不到别人的恩,而是得到了却漠然视之。因为一个不懂得感恩的人,事实上他是不可能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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