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借车人“毒驾”撞死人 车主责任难逃 借车有哪些风险?

 个案说法 2020-10-30

借车行为时有发生,然而出借不当则会引火上身。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借车人“毒驾”撞死人,法院判定车主亦承担责任。

朱师傅和熊师傅是多年的老友,2015年6月,熊师傅向朱师傅借车用,朱师傅虽然心里有些犹豫,但是考虑是多年的好友,平日里熊师傅也帮了他不少忙。于是就把车借给了熊师傅。

6月25日,熊师傅开着朱师傅的车和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

事故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熊某负主要责任,金某负次要责任。经查明,熊师傅不仅在驾驶时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而且在开车前还吸食了冰毒。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死者家属将熊师傅、朱师傅及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0万元。

朱师傅觉得开车撞死人的是熊师傅,跟自己没有关系,不该承担责任。那么,作为出借车的朱师傅是否要承担责任?有承担多大的责任呢?借车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嘉宾: 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李孙明律师 

业务擅长领域:金融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

方弘:出借车的朱师傅需要承担责任吗?为什么?

李孙明律师:朱师傅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朱师傅在出借车辆给熊师傅,熊师傅发生交通事故,朱师傅存在过错,应当根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而言,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及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首先,熊师傅不符合驾驶资格。

熊师傅驾驶证处于被公安机关吊销状态,这样熊师傅已经丧失了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资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朱师傅将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熊师傅驾驶,朱师傅存在严重过错。

其次,熊师傅驾驶行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驾驶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熊师傅开车前还吸食了冰毒,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法律禁止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朱师傅和熊师傅是多年的老友,如果朱某对熊某吸食毒品情况有一定了解,在出借车辆时没有引起足够注意的话,朱师傅应当对熊师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所带来的安全问题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其三,关于承担责任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朱师傅应当对熊师傅此次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弘:本案当中,朱师傅是否有可能不知道熊师傅的驾照已经吊销了,或者他也不知道熊师傅开车前是吸食了冰毒的。怎么能够认定朱师傅是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熊师傅的一些违法驾车情况?

李孙明律师:首先,作为多年老友,朱师傅应当对老友有所了解。作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出借车辆的时候,应当对车辆负责,对驾驶人进行审查。

在出借车辆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当对借车人的驾驶资格有所了解。出借人可以要求对方出示驾驶执照。如果对方没有驾驶执照或者驾驶资质,那么肯定是不符合驾驶条件的。这些注意义务必须尽到。

对方的平时生活习惯是否给安全驾驶带来隐患?这需要根据日常的生活以及他们的亲密关系判断,因为他们是多年的老友。我认为,朱师傅应当知道熊师傅有吸毒的历史,会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但是,他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方弘:如果想借车,那么车主或者车辆的管理人必须要承担这些义务,比如要看对方有没有驾照,了解对方有没有一些恶习等。如过不了解,就不能借。否则就推定是应当知道的?

李孙明律师:是的。这是对驾驶人主体的要求。另外,出借人在出借车辆的时候,要保障车辆本身不存在缺陷,符合安全上路行驶标准。

如果车辆本身存在缺陷,不符合安全上路行驶标准,会给行车带来安全隐患。那么,作为出借人也就存在过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方弘:朱师傅的车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因此产生的赔偿是否由保险公司承担呢?

李孙明律师:熊师傅此次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当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份根据责任划分,由机动车一方赔偿或商业险代为赔偿

至于商业险是否应该理赔,应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确定。一般来说无证驾驶、醉驾、毒驾这些情况,保险合同条款是明确约定不予理赔的。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点,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熊师傅追偿

相对于侵权人来说,在本案中无证驾驶、毒驾的情况下,交强险起到的是一种垫付作用,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者,事后保险公司是可以向侵权人追偿的。事实上并未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弘: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决: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按责任比例由事故各方分担,即熊某赔偿104433元,朱某赔偿26108元。

车辆出借注意问题?

李孙明律师: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交通安全。作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借车车辆应本着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要求,做到以下注意义务:

1、检查机动车是否存在缺陷,是否符合安全上路行使标准。

2、检查驾驶人有没有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

3、核实驾驶人是否存在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4、其它符合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一些注意义务。

总之,希望我们每一个交通参与者能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共同努力维护交通安全,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

方弘:有亲戚朋友、同事等来借车,这车到底是借还是不借?如果注意了上述审查义务,是否借车还是会存在风险?

李孙明律师:是有风险的。我不主张出借车辆。同时,我也不主张没有车的人借别人的车。

首先,对车辆有个熟悉的过程,不熟悉的话,驾驶过程中会有一些安全隐患。

另外,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存在千变万化的情况,我们无法用言语全部概况。

总之,我觉得借车还是审慎。要选对人、同时也要慎重一些。

方弘:现在租车的业务也很发达,尽量咱去租车。这样对谁都好!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