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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 丈夫不用对妻子借的2000万担责

 个案说法 2020-10-30

据中国之声报道,1月18日上午,湖南宁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当庭宣判长沙林先生不用承担前妻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2000万元债务。据悉,这是宁乡法院审结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

周女士和林先生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稳定的收入。2017年,周女士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且大额透支。从6月底到7月份,周女士又以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历某等人借取大量债务,累积债务超过2000万元。

自2017年7月起,有债权人陆续向林先生及其父母追债,林先生及其父母这才知道周女士在外欠下大量债务。

后来,不断有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借款的人都是跟被告(妻子)有业务上的有联系的人,借款到期后,很多人找她去要款,债务人主动提出跟自己的丈夫离婚,辞去了职务,就下落不明了。

因周女士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以周女士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林先生共同偿还债务。

此案被称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实施以前,全国各地出现了很多夫妻一方为另外一方对外巨额举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这让很多不知情就负债的夫妻一方觉得很冤。

本案法院判决:不知情的丈夫林先生不需要承担周女士的欠债,依据是什么?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有哪些亮点?同时,这是否意味着债权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呢?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谭瑛

方弘:法院当庭宣判,由女方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驳回了要求她丈夫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周女士一人承担,林先生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不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个案子林先生是否会为周女士的债务承担责任?

谭瑛律师: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法院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有关于财产AA制的约定,而且债权人知道这样的约定。

按照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规定,法院很有可能会认定林先生要为周女士的债务承担责任。因为,林先生很难举证债权人和他妻子曾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而他和周女士之间可能也没有明确的财产AA制的约定。

所以,如果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来判案,对林先生来说是相当不利的。

方弘:显然,《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林先生来说是一场及时雨。因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1月18号开始正式实施。而这个案子又正好是18号这一天宣判的。

这就涉及到一些夫妻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案子,可能还没有起诉或者已经在法院开庭,还没有判决的,类似于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对外欠债,都有可能因为这个《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而扭转,即另外一方就不需要再为丈夫或者妻子承担对外债务的责任了吗?

谭瑛律师:《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对于非举债一方的保护,确实是比原来加强了。因为,它是通过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即非举债一方的权益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

至于,还没有审理的案子,或者以前已经审理完毕了,发生法律效力的案子,是否都能得到根本的转变呢?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的时候,对于法律适用的范围,是否具有法律的溯及力的问题,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它只是提到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根据这一点来看,还没有审理完结的,我认为应该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之前已经审理完结的是否可以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这可能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出台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回答记者问的时候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之前的确实不公平的这些案子,会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予以纠正。

从他答记者问的态度来看,应该是如果前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确实是认定事实不清,结果明显不公的,还是有可能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予以纠正。

方弘:小马奔腾案目前还没二审开庭,这个案件还没有终结。一审判决是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要为自己的丈夫背负2亿元的债务。现在,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女方背负的2亿元债务有可能翻转吗?

谭瑛律师:这个案子相当于还没有审理终结,即原来的判决还没生效。我认为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对于女方肯定是更为有利的。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女方负有举证责任,她要举证几亿元的债务是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

新解释实施以后,举证责任就倒置了。即债权人即原告需要来举证这个债务是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是共同的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女方来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

但是,对于共同生产经营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的解释,这一点我个人认为可能还是会存在争议的。小马奔腾案虽然说经营是男方一方在做主,没有经过女方的同意。但是,这是否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生产经营,我个人认为可能会成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于共同生产经营这个概念予以明确。否则,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是比较复杂的。它比家庭共同生活的概念可能要难以理解一些。

小马奔腾案是否女方不用承担债务,还是会有争议的。这要等待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

方弘:《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有哪些亮点?它和之前的法律规定在对于夫妻债务认定上,有什么不同?林先生因为新司法解释不承担妻子的2000万债务,主要依据新司法解释的什么规定?

谭瑛律师:林先生不承担债务主要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妻子所欠债务高达2000万。这已经远远超过了日常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一般的家庭日常生活肯定是不需要花这么多钱的。

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就在债权人,即作为原告的债权人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2千万是用于了林先生和周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他们共同的生产经营。

但是,本案当中,原告债权人并没有完成这样的举证责任。所以,法院就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判决,林先生不用承担周女士的债务,这个债务应当由女方个人来承担。

方弘:也就是说现在的举证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要比以前要重些。显然,作为债权人来说,要想证明出借的这笔钱用于他们的夫妻共同生活,这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实是特别难的,其实是很不利的。

谭瑛律师:应该说,《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最大的一个亮点就在对于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情形和原来的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按照这个司法解释,它把一方对外举债的情形分为两种。

第一种: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这种情况,债权人是不需要来举证的。配偶即非举债一方,如果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配偶一方来举证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第二种:债务已经数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这个举证责任就转化到债权人这边。即债权人要举证证明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共同的生产经营。

我个人认为这个规定还是比较全面的,也比较均衡得分配了举证责任。虽然,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举证会比较困难一点。但是,对于第一种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是不用举证的。

结合起来看,我认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是比较合理的。它有效地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因为,如果按照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规定,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在非举债的配偶一方。这对非举债的配偶一方是不公平的。

换一种角度来讲,出借人借出非常大额的债务给配偶一方。债权人本身就应该比其他的借贷更具有一个谨慎审查的义务。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在出借的时候,是否就应当想到要他(她)的配偶签个字或者他(她)的配偶给一个授权委托书?

银行的贷款,不管数额大小,只要贷款方是结了婚的,都需要配偶双方过来签字。

我认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可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综合起来讲,《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是有利于保护举债方和非举债方以及债权人一方,三方的利益。我个人认为,这做到了一个很好的平衡。

方弘:关键点就在于,无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作为不知道自己的另外一半对外举债的配偶一方来说,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尤其显得特别重要。作为债权人如果想让借债方的配偶一方也来承担责任,就要有这个意识:让对方签字或者是提供其他的证据。

而作为非举债的妻子或者是丈夫一方平常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在之前的节目当中也专门告诉过大家:提前收集好家庭生活支出消费的证据。

所以,法律意识真的是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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