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云南上百村民围着垃圾场挖冻肉重新销售的新闻震惊了很多人。 云南红河州金平县,每隔一到两周,当地打私部门会将查获的走私牛肉、牛肚、鸡脚等冻品拉到填埋场销毁。 近日,云南广播电视台接到线索,相关部门在当地三家村垃圾场填埋销毁了10车左右冻品,市值上百万元。 随后有记者亲眼见到了上百村民在坑里刨肉的情况,场面令人震惊。 记者查阅曝光的视频显示:参与盗挖的村民有近百人,他们身穿罩衣、戴着帽子、口罩,下到了三、四米深的坑里,把已经填埋进垃圾场的走私冻肉一箱箱地挖了出来,(这些冻肉在零上24摄氏度的气温下,已经被埋在地下4天之久)部分冻肉已经开始变质发臭,上面长满了蛆虫。 整个挖掘过程不间断地持续了三十多个小时,直至填埋的走私冻肉被全部运走。 这种现象持续长达二年之久,形成了挖掘、收购、运输、销售的一条龙产业链。 记者走访三家垃圾处理场附近的尖坡村、牛场村小组的部分村民发现,除了利益驱使他们忍臭盗挖之外,村民法治意识的淡薄是主因,他们均认为“出点劳动力捡垃圾挣钱又不犯法”。 “参与盗挖的村民一晚少则挣几十元多则上千元。 附近的村民介绍,金平县一直在打击处理。可盗挖者却每次都和公安部门玩儿猫捉老鼠的游戏。 在金平当地经营农家乐和运输生意的高先生透露,一吨走私牛肉冻品的买入价可能仅有四五千元。但一旦进入市场卖出价格就涨到了数万元。 近两三年来,除了金平县,在同样位于中越边境的河口县也曾出现村民盗挖被销毁冻品的情况。 这249吨走私牛肉、牛肚、鸡脚等冻品被盗挖后,运到哪里?卖给谁? 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安治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已经初步查明部分冻品流向,公安机关正在深挖线索,抓紧查实收缴。 目前,已抓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嫌疑人7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嘉宾: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菲律师 方弘:有网友说,参与挖掘的上百人,怎么才抓了七人!是否所有参与挖掘、收购、运输、销售的人都要被追责?他们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王菲律师:根据报导的情况,大家所说的公安抓人,是以被抓的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而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是走私人员已经从越南把这些冷冻的肉制品走私到中国国内,经公安机关查获后,进行无害化处理。走私冻肉被深埋并且放上烧碱,经过处置以后的冻肉对人体是有害的。 所以,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七名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 刑法上有一个犯罪构成理论,即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须具备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 本案公安机关是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立案侦查。 本罪要求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 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并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疾患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罪是故意犯罪,主观方面一般具有营利、获利的目的。 公安根据这四方面的情况,可能主要是打击的是参与销售的人员。 当然如果购买了此类冻肉并再次销售的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公安也不可能将参与挖、检冻肉的人都抓了,挖、检冻肉并不是刑法上规定的罪名,可能会受到治安等处罚,但不构成犯罪。 所以,才会出现参与上百人,仅抓7人的情况。 方弘:如果挖拣冻肉的村民,在挖拣以后直接去出售,这是否有可能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王菲律师:如果挖拣冻肉的村民,在挖拣以后直接去出售,这是有可能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 同样,如果购买了这些走私冻肉再销售或者加工食品给人吃也有可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会受到什么们的处罚,需根据具体案件涉案销售情况、销售金额,获利金额以及造成的中毒事故以及其他严重情疾患情况而定。 方弘:这种现象长达两三年,而且在当地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是否有责任?也有网友建议把填埋周边拉上铁丝网,派专人值守。怎么看监管部门的责任? 王菲律师:长达两三年的时间,这种现象反复发生,监管部门肯定是有一定的责任。 但是,即使把周边拉上铁丝网,派专人值守,也不可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因为,任何行政执法 、刑事执法都不可能完全根治社会的所有顽疾。 本案中,政府在做无害化处理后,也派人值守并且等混凝土凝固再撤离。但是,时隔几天,这些冻肉还是被挖拣。 这需要更多的社会舆论加以关注,老百姓真正理解面临的法律处罚,以及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监管部门在两年多时间,多次出现私挖、检冻肉的情况而未加以监管,确实有监管不到位的地方。 方弘:事件被媒体曝出后,疑问随之而来,其中最大的一点是,为什么没有采取焚烧,而是掩埋的方式? 金平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文金说,对于查获走私冻品的销毁方式确实不够周全,但因为冻品是冰冻的,焚烧只会烧了上面这一层。其实除了尝试过焚烧,金平县在销毁走私冻品时还尝试过添加玻璃碎片、混凝土、烧碱等物质,然后再进行深埋。可在看守的警察离开后,仍有村民想尽办法把走私冻肉挖出来。 目前当地警方考虑买粉碎机,将查获的物品粉碎,再做无害化处理。 有网友建议走私冻肉,如果没有安全质量问题是否一定要销毁。比如卖到动物园或者低价售出是否可以? 王菲律师:这些走私冻肉制品在法律上可以归为罚没财物。 实际上,罚没财物可以有多种处置方式。走私冻肉,经质检合格,无检疫对象(即传染性病疫等)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对用途进行跟踪,作为养殖场的饲料。但不能流入市场流到餐桌。 方弘: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即这些肉一旦流向市场,怎么办?记者在调查过程当中发现,就在金平县当地就有一些卖冻制品的商店。有一些冻肉是没有任何检验检疫的标志的。像这种情况,我们消费者该怎么办?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些冻肉流向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承担责任吗? 王菲律师:监管部门当然要承担责任。 如果没有检验、检疫合格的这些冻肉流向市场,造成了很大的食源性疾患,比如说发生传染病等。根据传染病产生的原理,就会形成群体性患病。 这种情况下,作为监管部门特别是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人,有可能会构成玩忽职守罪等犯罪。 老百姓很多时候是没有办法来判断自己买到的肉到底有没有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检验或者是检疫的。 所以,监管部门就要把好入口关,在市场里面销售的肉制品就应当在来源上严控。 方弘:就这件事情,当地政府部门也成立了专案组。我们也希望能够尽快查实走私冻肉的去向。而在对走私冻肉的处理上,如何让它不流到市场餐桌,希望当地政府部门能够采取一些更加稳妥的措施。 两三年了,如果没有媒体的曝光,这样的走私冻肉还将会源源不断的外流。 是违法成本太低,法制意识淡薄?还是监管部门的渎职? 参与到这条产业一条龙的人们除了追逐利益以外,你们的良心哪儿去了? 难道你们不知道这些冻肉会上了别人餐桌?甚至有可能进了自己或者是自己亲人的嘴里吗? 除了追责以外,对人的道德拷问也值得我们去深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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