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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疫情期间销售走私冻肉,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5-18 发布于上海

 食品安全事关百姓身体健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容易引起严重后果,疫情期间销售疫区进口、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还可能会造成疫情扩散。广大经营者应遵守法律规定和防疫要求,合法经营,切勿以身试法。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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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正值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肆虐之际,为控制疫情传播,海关总署及农业农村部发布了一系列公告,禁止从疫区进口相关产品。

 2020年8月至11月,曾大及林二(另案处理)为谋求不法利益,帮助上家“香港仔”(在逃)将境外走私冻肉运至境内的某厂房(中转场),组织余三等人将运到中转场的冻肉卸载后,再将冻肉搬至买家联系的冷柜货车,按180元/吨收取场地中转费。曾大负责联系货主,安排中转场众人工作、放风等,并参与中转场的利润分成;林二负责出资修整中转场,将走私冻肉从码头运至中转场,并参与中转场的利润分成;余三负责管理该中转场日常运作,按中转场的利润10%作为提成。

 2020年11月13日凌晨,该中转场被警方查获,现场查获的四辆具有冷冻功能货车均已装载走私冻肉。以上查扣的冻肉合计63.058吨,经鉴定总价为2507330元。后经检测,其中三辆车的冻肉均来自疫区,最后一辆车中的冻牛肉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疫区;四辆车中的冻肉均无检验检疫证书证明,其中一辆车的冻猪前手检测出猪圆环Ⅱ型病毒。警方经过侦查得知,该中转场共计运输走私冻肉共274批次,合计6070.876吨。按180元/吨计算,中转场共收取中转费用1092757元。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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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大、余三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曾大、余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曾大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基本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三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曾大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人余三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曾大、余三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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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涉及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罪数及牵连犯问题。曾大、余三因未参与走私冻肉的跨境运输,仅被追究其销售走私冻肉的犯罪行为。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周宇龙律师提醒您,食品安全事关百姓身体健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容易引起严重后果,疫情期间销售疫区进口、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还可能会造成疫情扩散。广大经营者应遵守法律规定和防疫要求,合法经营,切勿以身试法。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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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案:曹   凯

编辑:丁金金

审核:周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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