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同样快递手机丢失 赔偿额为什么相差38倍!

 个案说法 2020-10-30

畅先生经营一家手机店,他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客户邮寄交付手机。在快递显示签收后,却遭到客户投诉反映未收到货。几番查实,是快递公司将邮件遗失,随后畅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价款15000元。

无独有偶,石女士也遭遇了丢件事件,朋友邮寄给她的苹果手机在未签收的情况下显示已经签收,几经查找无果,石女士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机价款。

本案中,畅先生最终获赔154元。而最终石女士获赔保价价值6000元,足足比畅先生获赔款高38倍!

嘉宾:耿学联律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同样是手机丢失,为什么获得的赔偿相差38倍?

耿学联律师:(一)为什么赔偿相差38倍?

我们在填写快递单时,通常默认已经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其中有保价条款,约定了保价赔偿数额及未保价赔偿标准,通常保价商品赔偿的原则为保价价值范围内进行赔偿,未保价商品则为快递费的五倍至八倍为限。

由此可见,选择保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寄件人的损失。

本案中,畅先生因未保价,在双方约定的七倍运费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畅先生最终获赔154元。而石女士的朋友在邮寄快递时,花费30元进行保价,保价价值为6000元。最终,石女士获赔保价价值6000元,足足比畅先生获赔款高38倍!

(二)差距存在的合理性及限赔条款的效力

根据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而民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在双方对限赔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限赔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但是,如果是双方对限赔有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限赔又是当事人各方自己意志的体现,是合理合法的。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与快递订立快递运输合同时,通常快递公司提供的保价条款都是格示条款,故其应对限赔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

如果未采取合理措施提示未保价商品的赔偿标准,那么由于该保价条款单方面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其约定无效,托运人依然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灭损货物的实际价值。

方弘:如果不保价,一旦毁损丢失,快递公司也应当全额赔偿?

耿学联律师:我认为一般情况下,这种说法是对的,但是要排除一些特定的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一种免赔的情形是,如果客户在快递公司签订快递合同、填写快递单的时候,快递公司对快递服务协议当中的限制赔偿条款跟客户做了清楚的解释和说明,客户接受限制性赔偿的条款,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可以限制赔偿。

方弘:我们都有过寄件经验,即通常情况下,我们在寄快递的时候,快递员会让我们填个单子交了钱就好了。而对于物品如果是毁损丢失怎么赔的问题,快递员也不会告知。这是否就意味着我们没有对限制性的赔偿和快递公司达成一致约定?一旦物品丢失或毁损,我们就可以全额要求赔偿?

耿学联律师:是这样的。保价其实和我们买保险有相似之处。他们使用的条款通常都是格式条款。如果这些格式条款对免责或者是减轻赔偿责任的条款没有做明确的解释说明,这对双方是没有约束力的,是无效的。

方弘:14号清晨,一辆快递车在渝广高速(合川清平段)自燃起火,满车三四吨、上万件快递被烧毁。该辆货车上装的是从重庆渝北集散中心装车,发往广安的快递包裹。这种情况,对于包裹的损失谁来承担?

耿学联律师: 由于托运人是与快递公司签订快递运输合同。所以,首先当然是要找快递公司来赔。

当然,该事件中,是因为车辆自燃导致快递被烧毁,最终赔偿义务人还与车辆自燃产生必然的关系,比方说车辆为什么会自燃在,存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车辆的生产商和销售商该不该承担责任。

如果他们该承担责任,那快递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相应的向他们追偿。如果他们该承担责任,托运人也可以直接要求他们对自己进行赔偿。

如果快递公司对这些包裹投了保险,那么对符合保险条件的也可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付。

方弘:申请全价赔偿,需要证据。特别是我们如何证明自己邮寄的是什么?价值是多少?

耿学联律师:我们在邮寄快递的时候,会和快递公司签订一个单据。这个单据基本就是双方形成合同关系的凭据。所以,我要提醒大家,不管是纸质的还是电子的凭据,一定保管好。

第二,邮寄快递要根据自身需要以及货物自身性质来选择快递公司、快递方式以及是否需要保价等,其中寄递贵重物品的,建议保价。

签收快递从保护自己利益和避免纠纷角度,快递应本人签收、当面验视,如果本人来不及当面签收,可以选择代收方式,收件人对代收快递要尽到必要注意义务。

从快递企业的角度说,快递企业通过代收方式送达快递的,应征得收件人同意,2018年颁布的《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快递包裹必须由收件人当面验收,放置代收点应提前征得收件人同意。快递运输企业在收寄物件时,要尽到格式条款提示义务,让寄件人在填写快递运单前,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避免包裹丢失及后产生不必要纠纷。

个人信息保护

张女士最近被一些贷款短信、售楼电话叨扰得不胜其烦,诈骗短信也是无孔不入,让人防不胜防,我们的个人信息到底通过什么途径泄露出去的呢?

法院在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发现,某快递公司的收派员和仓库管理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从快递单中嗅出商机,将大量快递单以直接或拍照的方式出售给他人,共计获利9.08万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在任何一次商业活动或就业信息中提供了我们的个人信息,都有可能成为信息泄露的源头,比如买房、物管、工作中填报个人简历,填写快递单等。

这其中有的是我们不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导致个人隐私外泄,有的是他人恶意外泄。

我们就专门说说这看似不起眼的快递单,上面记载的收件人、寄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这些都是个人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瞄上,他就可能通过这销售这些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恰如前述的案例一般。

所以,为了充分的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不被泄露,我们要适当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个人信息:

一、在选择收件地址时,应尽量选择单位地址或可靠的代收地址,尽量不要选取家庭住址。

二、在丢弃包裹包装时将快递单上面的个人信息进行涂,减少外泄渠道,降低外泄风险。

从快递公司的角度,要提高对用户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加强内部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建立合法获取、使用、保管信息机制,杜绝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泄露个人信息的发生,同时探索快递单创新保密方式,比如采用“私密面单”的形式,将快递单上的姓名、电话等信息进行隐匿处理、建立电子数据管理、定期销毁快递运单等制度,从源头上斩断贩卖个人信息利益链条,运用技术手段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当然,对任何实施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而言,也必须按法律的规定严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让其尝尝泄露个人信息的不法后果,以警效尤。

被快递员打伤,如何担责?

王女士网购的商品经某快递公司承运,在未设定代收点也未实际签收的情况下显示成功签收。王女士向快递公司投诉快递员,却不料被快递员上门殴打,致使其多处受伤。

无独有偶,李某为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在派件过程中,因要求收件人苏某出示身份证件与其发生矛盾,苏某强行抢夺快递,双方发生互殴,致使李某受伤。

经审理法院认为,快递员殴打王女士的行为并非公司授权,其假借送快递之名出手伤人亦并非职务行为。对此快递公司不存在共同过错,因此快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快递员承担赔偿责任。

而李某与苏某的案件中,发生矛盾后互殴,对此李某也有过错,故相应地减轻了苏某的赔偿责任。

通过对受理案件调研发现,这一简单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通常会有多个主体被诉。那么此类案件中,是否涉及快递公司的责任呢?又有哪些是适格的当事人呢?

快递员殴打收件人的行为并非是公司授权,也不属于职务行为,如果快递公司对自己员工殴打收件人的行为并无过错,那么快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快递员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收件人(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快递员(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面对纠纷,我们应该客观理性,尽量避免发生冲突,避免矛盾激化,采取合理措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快递公司应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提升快递服务质量,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律培训,提高快递员理性、正确应对与客户之间矛盾冲突的意识和能力。

关注和转发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

公众号里面有我们过去200多期的节目,我们分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婚姻家庭案件,大家可以按照分类去搜索。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