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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破门而入捉到奸 却为此获罪!出轨证据收集绝招在此。。

 个案说法 2020-10-30

刘琳和康强是多年的夫妻。随着日子一天好比一天,孩子慢慢长大,丈夫康强却提出要和刘琳离婚。对于丈夫的离婚要求,刘琳如当头一棒。她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平日体贴顾家的丈夫突然要离婚。经过多方了解,得知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的刘琳,非常气愤。

2010年第一天,刘琳得知丈夫康强和女子小邱同居在小邱的宿舍。为了报复小邱,刘琳就叫上刘嘉等五人,带着撬棍和摄像机等工具,窜至两人同居的宿舍。

几人拿着撬棍强行将房门撬坏,并打开房门,进入住宅,同时对小邱和康强进行殴打、威胁、恐吓、强行扒光衣服照相、写悔过书。

同时,刘琳等人还将小邱住所内的笔记本电脑、电视机等物品砸坏。

事后,小邱的伤情经法医部门鉴定已构成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的财物损失价值共计6600元。

刘琳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刑事拘留。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谭律师

方弘:俗话说“捉贼要捉赃,捉奸要捉双”。为了获得丈夫和小邱非法同居的证据,刘琳破门而入进行取证,但是却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刘琳觉得小邱明知康强为有妇之夫,仍然与其同居,侵犯了刘琳的合法婚姻权,刘琳有权采取合法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采取符合民间自然正义的自救行为,进入他人房间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婚姻家庭权,而不是意图破坏他人的生活安宁。刘琳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为什么?

谭瑛律师: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叫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规定,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进入公民的住宅或者是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获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主要保护的是公民的居住权和住宅安宁权。我们国家的《宪法》第39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国外有一句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意思即指法律对公民的居住权和住宅安宁权的保护。

所以,我们国家对公民的居住权和住宅安宁权是有明文的法律保护的。

具体到本案来讲,我个人认为刘琳的行为构成犯罪。虽然,刘琳想去捕捉丈夫出轨现场的拯救。但是,刘琳进入房间未经许可并且持撬棍强行把房门撬坏后进入房间内,闯入了丈夫和小邱所居住的卧室。

从刘琳的行为表现上来看,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方弘:可能很多网友会为刘琳喊冤,会觉得刘琳本身也是一个受害者,怎么为了维权反而还成了犯罪的人?

谭瑛律师:虽然自己的丈夫和第三者邱某同居是不合法的,也侵害了刘琳的权益。尽管对方违法在先,但是维权要采取合法的方式,不能采用非法的手段去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正如正当防卫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样,不能因为别人侵害了你,你就没有任何限制的去伤害别人。例如,小偷偷你的东西,被你抓住了。你是没有权利对小偷实施殴打等伤害行为的。如果被偷者把小偷打伤了,同样要承担责任。

同样,虽然刘琳是受害者,但是她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为过当了。她用敲门的方式进入小邱的住宅,而且情节还比较严重。刘琳等人进入房子之后,对其丈夫和小邱进行殴打、威胁、恐吓,而且还损坏了一些物品。

所以,我认为刘琳的行为涉嫌犯罪。

方弘:这个案件最终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刘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是,免于刑事处罚。为什么构成犯罪,却对刘琳免于刑事处罚呢?

谭瑛律师:我们国家《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这就是本案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

具体到本案,我觉得法院这样处理是考虑几方面的因素:

第一、受害人邱某有一定过错。她明知道刘琳和她老公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仍然和刘琳的丈夫同居。

第二、事发之后,刘琳和受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相关的协议。刘琳赔偿了受害人相应的医疗费和财产损失的费用。双方达成了协议,也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因此,虽然刘琳犯罪了,但情节比较轻微,而且也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另外,受害人本身也有过错。

所以,法院最终做出了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决定。我认为还是比较恰当的。

方弘:夫妻双方如果一旦发现对方和他人非法同居就必须要收集证据来维权。但是,这种证据不那么好收集。如果不是进入一些私密的地方,例如两人所居住的地方,可能就很难获得。该怎么办?

谭瑛律师:是的。对于夫妻一方出轨的证据确实相当难收集。因为,同居生活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私密性,证据收集确实难度比较大。

尽管不能强行的进入他人住宅,但是可以采用一些其他合理合法的方式变通:

首先,如果女方发现男方和婚外的异性在某处同居,可以等晚上关灯之后,推测他们已经睡觉了。这个时候,女方可以报警,由警察来敲门进入。警察进去了之后,肯定要询问双方的身份关系,为什么住在一个房间里面等等。这个证据就非常有说服力了。

其次,女方也可以采用聪明一点的办法,找一个第三人以其他方式敲门或者装作物业管理人员的方式进入而不要采取用撬棍等暴力的方法进入住宅。

最后,除了进入住宅取证以外,还可以收集能证明另一方和他人同居的证据。

总之,在取证的时候,受害方一定要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多想办法,而不要用一些非法的手段。例如,有的当事人会在别人家非法安装摄像头或者在其他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这其实都是违法的行为。因此,安装摄像头一定要慎重,不要以违法为代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方弘:如果将摄像头偷偷安装在某一个地方,用它去偷拍。这肯定是违法的。但是,摄像头却可以拍到非常关键的证据。这种证据可以成为法律上认可的证据吗?

谭瑛律师:不可以!

如果取证方式是非法,法院就不会采纳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

所以,取证手段一定要合法。如果用非法方式取得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会采信。

如果在自己家里面安装摄像头可能也会抓到对方出轨的证据。这个证据是可以用的,即对方把人带到了家里面。在自己家里面装摄像头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在公共场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就是非法的。

在第三者所住的房间里安装摄像头同样也不可以。因为,这些空间都不属于你自己的空间。第三者房间的私密性、隐私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因为她是第三者,她的隐私权就不受保护了。第三者只对她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其他的权利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

方弘:很多时候,一些受害者为了维权,经常会触犯法律,最终维权没成功,把自己给害了。

谭瑛律师:这种情况很多。比如有些债权人人把债务人拦截下来,不准债务人离开,如果限制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就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实践中,因此获罪的债权人非常多。这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债权,反而犯罪的比较典型的案例。

方弘:提醒大家:一定要依法维权。如果一旦发现关键线索,可以马上咨询律师,律师会提供一些收集关键线索的办法,而不要自己想当然!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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