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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抢夺后逃跑遇车祸1死1伤 追赶店主被批捕!

 个案说法 2020-10-30

游飞翥 

专注刑事案件

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河北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4月23日通报了一起案件,引发热议。

此前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通报信息显示,2020年4月1日20时许,被害人杨某某(14周岁)、王某某(15周岁)和于某某、李某、郭某驾驶两辆摩托车至涿鹿县某村唐某某经营的小卖部门前,杨某某一人进入唐某某小卖部先假意购买了一箱啤酒和一箱饮料,并将啤酒饮料搬至门外,随后再次返回小卖部说要购买一条“珍品云烟”,在唐某某为其取香烟时,杨某某趁其不备将香烟抢夺后跑出小卖部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向村外逃窜,于某某、李某、郭某驾驶摩托车在后紧随。

唐某某发现商品被杨某某抢夺后立即安排妻子报警并驾车追赶,杨某某、王某某二人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二人摔落倒地,致使王某某受伤,杨某某当场死亡。

通报称,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多方考虑案件当中的证据情况,对案件当中被害人的年龄、作案工具、嫌疑人的行为、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及被害人死亡的原因都作了大量的分析和论证,最终认定,该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近日,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 澎湃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店主追赶小偷原本是一种自救的行为,结果竟被逮捕,这确实让人觉得不可理解。什么行为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游飞翥律师:在法律上来说,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什么样的行为才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和定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致人死亡的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的结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过失致人死亡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作为店主的唐某某东西被抢了,他去追小偷,在这个过程当中,他怎么会构成这个罪名或者说怎么会涉嫌这个罪名呢?

从目前的我了解到的信息来看,店主追抢夺的嫌疑人的行为,我认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对他的追诉或者批捕,我认为是不恰当的。理由是店主追抢夺的嫌疑人是一种自救行为,它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一种伤害行为。实际上,店主唐某某的整个行为属于在正当防卫的框架之下而行的行为。因此,店主唐某某不属于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他人的死亡,也不属于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能够使他人死亡而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情况。这就不符合过失的概念,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规定。

因为,店主唐某某根本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死亡,并且即便没有预见到也不是基于自己的疏忽大意。他只是为了拿回自己的财产,是一种自救行为。

方弘:游律师给我们纠正了一个概念,在这个案件当中,这几个人还算不上是小偷,严格意义上是属于抢夺的犯罪嫌疑人。其实,整个案件报道公开的细节不多,也就是说这两个人到底是怎么死的?店主唐某某在追赶的过程当中,又是怎样追赶的?这些我们都不太清楚。那么,无论什么样的情况,店主唐某某都不可能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游飞翥律师:有一种情况,店主有可能涉嫌犯罪,就是在唐某某开车追赶,如果他开着机动车、大车或者轿车去追摩托车,追的行为不构成过失或者故意犯罪行为。但是,他如果在追赶的过程当中,开着大车去撞这些抢夺嫌疑人的摩托车,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也不是说店主撞了抢夺嫌疑人导致对方死亡都一定构成犯罪。这还要对具体情节具体分析。正当防卫的行为是不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超过了必要限度才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且还要进行区分。

方弘:如果店主没有撞抢夺犯嫌疑人,他只是试图拦截或者试图别车让对方停下来,但是对方避让不及,发生了事故死亡了。这种情况又涉不涉嫌犯罪呢?

游飞翥律师:这种情况我认为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店主别车是基于正当防卫,即试图去阻拦抢夺嫌疑人逃逸的行为或者逃跑行为。他主观目的是要拿回自己的财产,这属于正当防卫的自救行为。而这种行为还没有构成过当,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为,他别车仅仅是要对方停下来,而非故意把对方撞翻在地

方弘:可能检察机关持这样一种观点,店主唐某某在追赶抢夺嫌疑人的时候就应该预料到对方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风险或者说店主即便没有预料到,但他也应该预料。有没有可能从这个角度来定他的罪名?

游飞翥律师:检察院从这个角度考虑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先前行为。先前行为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店主的权益,而且侵害还在继续。《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就是针对严重的刑事犯罪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唐某某是有权进行反击的,甚至在特殊防卫情况下,他把对方杀死了都是可以的。这是特殊防卫的情节。

检方如果是要定罪,必须要考虑到店主唐某某是在进行着正当防卫的行为。例如,两个人飙车,你追我、我追你,每个人都应该预见到快速飙车会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死亡,而且最终导致对方死亡。这就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我们本案当中的检察官不能够这样看唐某某的行为,不考虑前面的正当防卫行为,是错误的。

方弘:确实,对某个行为的认定,要从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来考虑,而不能单单将其中一个行为从整体中剥离出来去考虑。如果,遭遇抢夺而不能追赶,那么法律保护的是什么就值得我们怀疑了。我们再从店主唐某某的角度来分析,如果他在追小偷的过程当中,不小心自己发生事故摔伤了等等,这个时候小偷又要担责吗?

游飞翥律师:我认为小偷在这种情况下是要担责的。理由是抢夺嫌疑人抢夺逃跑才引起店主唐某某的追赶。那么,店主追赶的原因是基于抢夺嫌疑人的抢夺和逃跑的严重犯罪行为。那么,抢夺是一种违法行为。唐某追赶抢夺嫌疑人是一种自我救济的维权方法,该行为并没有不当之处。这二者之间即逃和追是有因果关系的。

而失主追赶抢夺犯造成的损害,是抢夺犯的不法行为让店主处于危险之中。店主在追赶当中不慎摔伤也是一种危险。因此,它具有损害赔偿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抢夺犯要承担赔偿责任。

方弘:假设店主唐某某在追赶抢夺犯的过程当中,速度很快,因为只要快才能追得上,那有可能他就超速了或者是闯红灯了,他是否仍然要承担交通违法的责任?

游飞翥律师:这个问题问得很好。不同的法律人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我持有的观点是追赶抢夺犯如果超速或者闯红灯了,不需要承担交通违法的责任。

我的理由是什么呢?理由是抢夺犯抢夺了店主的财产,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破坏的是一种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破坏了秩序的价值和财产价值。所以,抢夺行为具有双重的危害性。而唐某某超速是情非得已,他必须用比较快的速度去追赶抢夺嫌疑人。而在他追赶的时候超速或者闯红灯也破坏了管理秩序。这种管理秩序在本案当中的紧急情况下,应当让位于另外一种更大的管理秩序。这是为了保护更大的秩序即公民的财产权以及社会管理的秩序的价值。

虽然,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唐某超速要承担责任。但是,两害相较取其轻。超速行为是有危害的行为,而抢夺的行为是更大的危害行为。我们要去保护更大秩序价值,而暂时牺牲小的价值。

因此,我认为唐某的超速或者闯红灯就不需要承担交通违法的责任。

结语

法律不得不考虑常理人情,东西被抢了,谁会不追。追了,速度不快能追上吗?逃跑者速度不快,不就被追上了吗?速度快了,慌不择路发生事故被撞死,被抢人还构成犯罪。这确实不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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