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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十分钟,和常识混个脸熟(十六): 刑法

 灼之酒酒 2016-04-12


 刑    法

考点详述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刑法的原则: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第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第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罪,担多大责。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刑法总论

(1)犯罪

第一,犯罪的定义。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第二,犯罪的本质。刑事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犯罪构成要件(4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2)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①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②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③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时候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第一,犯罪故意。指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道,还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道,还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二,犯罪过失。指知道实施该危害行为有危险,(但是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实施了该危害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4)不认为是犯罪的几种情况

第一,意外事件。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第二,正当防卫。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成立要件。具有社会危害和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不超过必要限度

第四,防卫过当。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同时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罪名,触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名,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五,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六,紧急避险。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①成立条件是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时间: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主观条件:正当的避险意图;限制条件: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大的损害。 ②避险过当: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③特别例外限制: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5)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危害行为: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包括:作为,用身体积极的实施;不作为,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 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 第二,危害结果。 第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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