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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荣耀主播违规案终审被判赔虎牙4900万,律师称违约金合理

 陀螺电竞 2020-10-31

导语:

嗨氏因为自己不懂法付出了严重的代价。

近日轰动一时的“嗨氏”违约跳槽斗鱼一案终审,法院驳回嗨氏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嗨氏必须向虎牙赔偿高达4900万的违约金。

嗨氏案件终审,赔偿4900万

嗨氏是国内游戏直播界的头部主播,也曾被誉为“王者荣耀一哥”,他有超过450万的微博粉丝,直播间的订阅人数超过600万。 

2016年9月,嗨氏作为甲方与华多公司、爱拍公司签订了《主播三方合作协议》,并约定甲方同意将虎牙直播作为游戏直播及视频解说的独家平台,并在此之后开始了与虎牙直播的合作。

2017年8月,嗨氏单方面宣布与虎牙解约跳槽斗鱼,随后虎牙将嗨氏告上法庭,宣称兼用法律的手段追究到底。

值得一提的是,嗨氏在2016年与虎牙平台签约时约定的违约金是300万元。后随着其身价大幅上涨,双方又对其合作费用及违约金进行了调整提高。目前的违约金为2400万元人民币或嗨氏在虎牙平台获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数字以较高者为准)。

因此虎牙直播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嗨氏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9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嗨氏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嗨氏应向虎牙直播支付违约金4900万元,嗨氏上诉。

嗨氏上诉的核心诉求有二:

1、嗨氏因为不堪弹幕辱骂,同平台主播攻击,在虎牙无法正常直播才跳槽斗鱼,行为不构成违约。

2、嗨氏在虎牙收入仅300万,违约金金额与事实及服务协议不符。

法院二审驳回嗨氏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跳槽的法律纠纷中,有几点不得不令人深思。

嗨氏跳槽,虎牙损失上亿?

在这起“嗨氏”跳槽的法律纠纷中,虎牙平台就嗨氏跳槽估算了自己的损失。

虎牙公司提供了深圳市银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深银专评报字2017第156号),用以证明江海涛违约给虎牙直播平台造成的用户流失的商业价值损失,该评估报告对数据进行分析,欢聚时代公司平均单活跃用户价值为201.23元/户,另据虎牙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嗨氏首次开播人气190万人,有理由相信,嗨氏首次开播的人气主要来源于虎牙直播平台,即使190万人的中十分之一作为活跃用户流失,给虎牙公司造成的损失也达数千万元。根据评估结论为经济损失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8月28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17839700元。

根据此证据,法院认定嗨氏违约金合理,嗨氏应按照合同赔付违约金。

这不得不说是对现在的直播行业敲了一记非常大的警钟,要知道现在主播人气动辄百万,如果目前认可平台用人气值来计算平台损失的话,主播跳槽的违约金将成几何的倍数放大。

 天价违约金是否合理?

最后,主播中的这样量级的违约金是否属于违约金过高?

为此,笔者咨询了法律相关人士,该人士表示: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其中规定了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该条规定的标准是以参考相关司法裁量重要因素为主,以一定的比例为辅构成。主要标准是指该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所谓次要标准是指该条第2款,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在嗨氏案中,虎牙预估损失近一亿两千万,4900万的赔偿金确实可以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但具体而言,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是一个需要通过考量多种因素来解决的比较复杂的问题。《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使用了“适当”这个授权性用语,其意在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综合权衡。该条款作为立法者有意规定的一个授权条款,其生命力就在于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以使具体案件可以公平解决。其中,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文义表述,“违约造成的损失”无疑是法律规定最为明确且最为重要的衡量违约金高低的标准。

根据嗨氏一案的判决书,法院认为,互联网企业以“用户为王”、“流量为王”,用户数量与流量,是关系互联网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问题。游戏主播在合同期内故意到有竞争关系的平台进行长期直播的违约行为,不仅使原平台付出的推广、服务资源化为泡影,更严重的是会造成原平台用户流失。

嗨氏在虎牙一手培养的情况违约跳槽,属于恶性违约。根据(2016)最高法民终106号民事判决其中支持了高额违约金的约定,并确立了相应的适用准则,即约定违约金未超出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可预见范围的,违约一方以违约金过高主张调减,但未就其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实际遭受损失,且该调减请求与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金目的明显不符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驳回了嗨氏的上诉。

 白纸黑字,不懂法并不能成为违约的理由

此外,在判决书上,嗨氏有一条上诉的理由值得深思。

“江海涛作为完全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和法律专业教育的年轻人,不可能理解该等协议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即嗨氏承认和虎牙签署了《高能少年团》合作之补充协议,但不理解该等协议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所以签署的协议不算,应该以实际情况为主。然而,并无证据佐证实际情况如何。

无独有偶,在今年9月韦神和斗鱼的法律纠纷中,韦神也以合同中写明签订地为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但该合同是被上诉人出具的格式合同,不是实际情况为由提起上诉。

当然两者的述求都遭到法院驳回,其间反映出的是大部分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的事实。白纸黑字,不懂法并不能成为违约的理由。

在嗨氏一案中,法院既已承认嗨氏跳槽给虎牙带来的是上亿的实际损失和流量的隐性损失,更是对目前的主播起到警示的作用。

近年来,主播随意跳槽的案例数见不鲜,一部分是平台管控力所不及,更多的是主播自身并未意识到自身已经违法,相信嗨氏终审4900万的例子,会让越发膨胀的主播们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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