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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三个误区

 沧海为书 2020-11-01

企业重组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个大家都已经很清楚了。但是,实务中对于企业重组,存在以下误区:

误区一:企业重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项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重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不是免征增值税,是不征收增值税。


误区二:企业重组涉及所有资产都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项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重组仅对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企业重组涉及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转让,应缴纳增值税。如企业重组中的探矿权转让、商标权转让,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误区三:企业重组涉及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重组涉及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在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中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升级了发票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新增614、615、616三个不征税编码。发票系统升级前,企业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企业重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税增值税,不能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发票系统升级新增编码后,企业重组涉及货物转让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啦!
具体编码为: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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