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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股东会任命的工商登记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如何认定真身?谁有权代表公司?内外不同,效力有别!

 公司法权威解读 2020-11-02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韩月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本公众号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涉及内部争议应以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

裁判要旨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案情简介

一、大拇指公司是由环保科技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田恒。2008年大拇指公司决定增资,环保科技公司仅履行了部分增资义务。

二、2012年3月,环保科技公司作出决定,将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保国武,但未办理工商登记。

三、上述股东决定作出后,大拇指公司的董事会未予执行,而是在2012年12月将大拇指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由田恒变更为洪臻。

四、大拇指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洪臻以大拇指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环保科技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增资款4500万;环保科技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保国武提交撤诉申请。

五、福建高院一审支持了大拇指公司的诉讼请求。环保科技公司不服,认为保国武作出的撤诉申请才是大拇指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向最高院上诉。最高院改判:支持环保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大拇指公司的起诉。

败诉原因

 本案系公司的董事会未执行股东决议,造成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进而引发的争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关,有义务执行股东会或公司唯一股东的决议。大拇指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其唯一股东环保科技公司的决议,办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由于大拇指公司董事会未执行股东决议,造成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

在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代表人不一致时,根据对内、对外的不同,其效力不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本案董事会与股东的内部争议,不涉及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环保科技公司作为大拇指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作出的任命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对大拇指公司具有拘束力。环保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撤诉行为是大拇指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及时登记,避免争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及时变更登记,将会导致股东会任免的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引发有关公司代理权、行为效力等的争议。

二、内外不同,效力有别。当股东会任免的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人不一致,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由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大拇指公司是环保科技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按照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大拇指公司属于一人公司,其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权均由其唯一股东环保科技公司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关,有义务执行股东会或公司唯一股东的决议。大拇指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其唯一股东环保科技公司的决议,办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由于大拇指公司董事会未执行股东决议,造成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进而引发了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因此,环保科技公司作为大拇指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作出的任命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对大拇指公司具有拘束力。

本案起诉时,环保科技公司已经对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更换,其新任命的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反对大拇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起诉不能代表大拇指公司的真实意思,应予驳回。环保科技公司关于本案诉讼的提起并非大拇指公司真实意思的上诉理由成立。

案件来源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案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20号]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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