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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为什么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

 我是谁Wrr 2020-11-04

之所以说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主要是考虑清包工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比如:A公司是总承包方,它把其中一部分工程以500万的价格分包给另一个小建筑公司B公司去做,那么,B公司的这个500万的项目,就可以单独核算,申请登记为按照征收率的方法, 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差异,楼上 @税月静好35 有完整的计算,很详细地证实了用简易计税,可以少交增值税和相关的附加费用。

其实主要是税率的差异,500万的清包工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税率是11%,就假设全部金额都能拿到进项,即便按照6%的劳务派遣服务开专票,500万也还要交5%的增值税。

而按照简易征收,只有3%的税率。何况,不可能500万全部有进项发票,那就没利润了。

所以,似乎怎么算都是简易计税方法更划算。

不过建筑行业的项目,常常是很长一个链条的业务,层层分包,能否选择简易征收,受很多因素制约

1、分包方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不同意承包方用简易计税方法。承包方一旦采用简易计税,那么承包方只能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方通常都不会接受3%的专票,因为从他们的角度,就是少抵扣了进项,除非再降价。

2、因为建筑行业对资质的要求比较严格,通常要到最后包工头层面,才会是纯劳务,中间的分包方,通常还是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所以,完全的“清包工”合同并不占多数,更常见的可能是“甲供料”形式。这样一来,分包方自己也可能需要采购材料,如果采用简易计税的话。因为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材料的进项其实就是浪费了,从整个增值链条来说,不是最划算的,反而是便宜了税务局。

3、税务机关有要求,清包工项目认定为简易计税要有一定的条件,至少要求合同是明确约定的,然后还要求项目核算清楚。比如:不能你这个项目用了简易计税,就把本归这个项目的进项全挪给别的项目去抵扣。所以,需要提前跟税务专员有沟通确认,看看具体有什么要求,否则会过去。

结合以上这些情况,真正划算的是,甲方也采用简易计税,不需要进项抵扣,那么分包方也用简易计税,两方才都划算。只是这种情况并不常见,营改增之前的一些老项目可能是这种情况,或者甲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总之是可遇不可求吧。

我觉得,建筑服务的链条是一环套一环,不管是采用哪种形式的合同,都还是需要结合现实情况综合考虑,不太可能简单地认定为用简易计税就最划算。那句很不靠谱的话: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吧,签合同之前多算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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