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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贸易信贷报告”业务要点

 智汇讲堂 2020-11-05

免责声明政策随时变化,注意文章时效性,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交流业务探讨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进出口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法规要点

一、法规依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见汇发[2012]38号文)。

二、规定内容

上述细则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三、现场报告:

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见汇发[2012]38号文),对于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后附申请书模板供参考)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包含: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合同)

 附件

1、预收/预付货款现场报告申请书模板

2、延收/延付现场报告申请书模板

附件下载方式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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