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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一一般计税下预缴增值税分包差额抵减的一点思考

 建安财税笔记 2020-11-09

         

建安企业预缴增值税有两类情形: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

预缴增值税时,就会有个差额抵减的问题。简易计税下取得全部价款扣除支付分包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简易计税公式: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然后汇总的总部机构的时候是差额申报,按照3%的征收率扣减预缴金额。一般而言,在简易计税下总部机构是不再缴纳增值税的。

现在的问题是一般计税模式下,预缴增值税是不是也可以进行差额递抵减?

答案是可以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一般计税是可以扣除分包款的。当然现在税率降为9%,那么按照9%计算。算出了预缴税款,总部机构怎么申报计算?全额申报,按9%的税率减去预缴和进项后缴纳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所属某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2020年5月自业主方收取工程款327万元,支付分包款109万元,,假设无其他业务。假设开的是专票

1、项目扣除分包时:

项目预缴税款=(327-109)/(1+9%)*2%=4万元,

总部机构申报时全额申报:327/1.09*0.09=27万元,

缴税时:27-4-9=14万。

2、项目不扣除分包:

项目预缴税款=327/(1+9%)*2%=6万元,

总部机构申报时全额申报:327/1.09*0.09=27万元,

缴税时:27-6-9=12万。

从这举例来看,在取得专票的情况下,预缴时扣不扣分包,对整个公司来说没有少交税,但是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得到的好处是避免在预缴阶段多缴税后发生退税,同时也减轻了项目前期资金压力,缓解了现金流。

那么分包是普票是不是也可以?答案是普票也是可以分包抵减的。但是因为是普票就会导致没有进项而多缴税。以上面例子看总部交税时就会变成27-4=23万,要多交你没开专票而没取得进项税。

总结一点:分包抵减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分包抵减与税率没关系,只要是支付的分包款,取得了合理、合法的票据就可以了。但是只有取得专票才可以抵扣。为什么有这个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看文件规定的合法有效凭据根本就没说到专票普票,税率多少的问题。

看到这里又会有分包款到底包括什么?

2019年31号公告及其解读: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什么意思?就是一个公司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也提供材料,简单讲就是包工包料。只是分开开票而已。这样的情况也是可以合并在一起算做打包支出的。

如果分包款大于总包,是不是就不要预缴了!还是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17 号: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还有一种情况不需要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建安财税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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