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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布和您学证据法(一)

 雅格布ev76reea 2020-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修改稿)
(统一证据法学者建议稿)

(江伟教授主持,陈界融博士主笔)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需要在法庭外进行证据调查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合法通知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法庭外证据调查的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调查除外。

  第十九条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调查证据的事项,人民法院在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直接在法庭外进行证据调查,或者审理本案的法官单独接受当事人一方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可以将该未经通知而直接进行证据调查,或单独接受证据的事实,作为上诉的理由。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为证明或释明自己所提出的事实主张,可以使用使人民法院相信其主张为真实的一切证据,但依照本法规定的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除外。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事实主张或进行答辩的时候,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或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相应的证据方法主张。
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方法主张,而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提出该证据方法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证据方法的提出,或提出该证据方法的当事人的主观情况,以及该证据方法的提出,对他方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大情况,先行裁定提出证据方法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他方一百元到五千元的诉讼成本支出。
对前款规定的裁定,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但该证据方法的提出,是因为他方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主张或抗辩理由,或要求其提出的,或由于人民法院要求提出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委托的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因被调查人或单位拒绝调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调查令,但应当将不能的原因向人民法院释明。
人民法院认为,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所做的不能的原因释明成立的,应当向律师签发强制调查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律师调查。拒绝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蔑视法庭行为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蔑视法庭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审理结束前,没有主张或提出的证据方法,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提出该证据方法的,以拖延诉讼行为论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出该证据方法的当事人,承担不超过本案诉讼费用一半的费用给对方当事人,作为意外费用的损失补偿,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低于一百元。


故意不及时提出的,同时可依蔑视法庭行为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为使案件能够迅速有效的审理,或为解决案件中的特殊的事实问题,认为必要时,可以变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的举证顺序。
对此项变更,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也不得以变更不当为由,撤销原审裁判。

  第二十五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主张自己所提出的证据不可信,也可以做出与该证据的证明对象相反的争辩、事实主张或证明
人民法院不能以证据为其提出为由,禁止该方当事人做出前款规定的证据反驳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认为当事人对证据的辩论结果,显示出当事人还能够提供其他证据的,可以告知双方当事人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期限内,将有关证据提交法庭,必要时,也可以决定再行法庭调查程序,并进行更进一步的法庭辩论。
当事人对法庭辩论中所引用的证据,不论其是否有拒绝证言权,都应当向法庭提出。

  第二十七条 对于涉及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公开后可能导致他人难堪而有害公序良俗的可能性的证据,当事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但可以委托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查阅并不得摘抄、复制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调查中,告知当事人该证据的主要内容和来源。
对刑事案件中的举报人、线人等秘密证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应当另案存档。在法庭调查中,可以声明是秘密证人陈述,只告知当事人证据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或辩护人不得要求查看。


  第二十八条 对前条规定的证据秘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不得将人民法院告知的,或在诉讼中知悉的主要内容,在法庭外告知任何人,否则,以蔑视法庭行为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蔑视法庭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刑事审判中,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所有证据必须向被告人当庭出示,并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该证据的意见。

  第三十条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有权要求除性犯罪被害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以及被指控为共同犯罪人的其他被告人当面进行法庭陈述,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与之面对面的权利提供保障。但有依法享有证据秘密的除外。
人民法院未依前款的规定,传唤被告人或辩护人所要求的人出庭陈述的,其在法庭外的陈述,没有证据能力。

  第三十一条 刑事被告人依照前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时,不得侵犯该证人的拒绝证言权。

  第三十二条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调查收集对自己有利的一切证据,但有证据秘密的,不在此限。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

  第三十三条 本编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可以在所有诉讼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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