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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fanbo1975 2015-03-26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庭前会议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诉、审判工作顺利对接,提升控辩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注:本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条  庭前会议应当以程序性审查为主要内容,为庭审做准备,不应影响庭审的质量和审判的中立、公正。

第三条  庭前会议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已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供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

(二)案情重大复杂,涉案证据材料多,控辩双方存在较大分歧认识的;

(三)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较为敏感,需要庭前协调有关开庭事宜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注:本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九十六条。

第四条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集庭前会议,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召开。

第五条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公诉人、辩护人申请被告人参加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予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决定召开的,或者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召开的,应当将会议时间提前三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七条  公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后,应当派员作好庭前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参加会议。

第八条  庭前会议由人民法院从负责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指定一名法官主持召开,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可以参加会议。

注:本条参照《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P205-206页。

第九条  庭前会议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可以在会议室召开。如果被告人参加的,一般在法庭召开。

注:本条参照《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P209页。

第十条  庭前会议上,人民法院可以就下列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开庭准备工作:

(一)对案件管辖有无异议;

(二)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法庭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五)对有关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六)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确定问题有无意见

(七)是否申请法庭排除非法证据;

(八)是否申请法庭不公开审理案件; 

(九)当事人有无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的意愿;

)其他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注:本条参照“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十一条  庭前会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围绕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依次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二)进行证据展示;

(三)庭前会议参会人员在会议笔录上签字。

注:本条参照《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P209-210页。

第十二条  在庭前会议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针对公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在庭前会议结束后由公诉人向本院汇报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至迟在开庭前将决定结果告知人民法院和申请人。

针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在庭前会议结束后由审判长向本院汇报后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并至迟在开庭前将决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注:本条参照刑诉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第十三条 庭前会议前,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印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庭前会议上,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对某一证据的合法性提出疑问的,公诉人员可以当场予以说明、解释,或者播放录音录像。

上述问题在开庭前仍不能解决,公诉机关可以申请延期开庭。

注:本条第一款参照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

第十四条  在庭前会议上,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拟出庭证人的名单;对书面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同意。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公诉人提供的证人以外的其他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供证人详细身份、有效联系方式和住址以及拟证明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同意。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该人的详细身份信息、专业知识技能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注:本条参照“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十五条  在庭前会议上,公诉人就检察机关拟举证的证据进行展示,公诉人除展示用于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外,在办案中收集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信息材料也应一并展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应对拟在庭审过程中举证的证据进行证据展示。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材料有无异议,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有异议的,应记录在案,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相关证据无异议的,在法庭调查时,对证据的举证、质证可以相应简化。

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核实的证据,应一并在庭前会议上展示,并分别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后依法收集的证据,各方在开庭前应当及时提交法院,法院应及时通知各方。

注:本条第二款参照刑诉法解释”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第十六条  为避免法庭审判拖延,有利于持续审判,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其他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向审判人员说明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庭前会议只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法院不能在庭前会议中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等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定、决定。

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能够在开庭前解决的,应尽量在开庭前解决,以免影响庭审正常进行。

注:本条参照《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P208-209页。

第十八条  庭前会议的全部内容,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同时制作《证据展示清单》、《有异议证据清单》。笔录和清单先经审判人员审阅后,再交由其他与会人员阅读或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或司法解释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和东莞市司法局共同会签后试行。

备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院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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