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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中阳 | 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研究

 君子养源 2020-11-13

摘  要:指定服役制度作为人类进入文明的标志以及早期国家形成的动力,贯穿了西双版纳勐泐王国发生、发展、衰亡的整个过程。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产生于原始共同体内部分工及对外武力征服,在农业劳役、工商业劳役、军事劳役、日常生活劳役、公共劳役中都有具体表现,劳役分配遵循等级原则、平均原则、特长特产原则,并体现出整体性、固定性、强制性、复杂性四个特点,其存在是早期国家诞生、商品经济不发达、血缘共同体存在的必然结果。指定服役制度在世界文明史上具有普遍性,是探索早期国家起源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早期国家

指定服役制度是指为满足早期国家和统治者的需求,固定由相应群体世代负责某项劳役。具体表现为贡纳和劳役两种形式,可分为原生型、次生型和再生型三种产生类型。这一制度最早由徐中舒提出,[1]赵世超和卢中阳将其上升到制度史的层面。[2]西双版纳由于封闭的地理和气候环境,指定服役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以前仍广泛流行。史籍、民族志、游记和学术论著中保存了大量资料,至今当地老人仍能追忆起旧时村寨的劳役分工,这些资料不仅类型丰富而且系统周详。本文拟以西双版纳为研究个案,系统梳理指定服役制度发展演变的过程,并探讨其与早期国家起源的关系。



一、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的起源

指定服役制度不是从来就有的,西双版纳的历史告诉我们,人类曾经存在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剥削的社会。今天勐海县勐宋乡最早叫“勐软”,传说叫“勐软”的时代,当地“没有佛寺、没有召,村不成村,寨不像寨,吃穿都很简单,没有压迫和剥削”。[3]“召”傣语意为“主”或“官家”,代指统治者。没有召,就是没有统治者。这个时代人们还未组成村寨,过着狩猎和游耕生活,因此更没有压迫和剥削。勐海县傣族也有类似的民族志资料,他们将自己的历史分为三个时代:第一个时代是“滇乃沙哈”,傣语称之为“莫米召,莫米宛,莫米倘”,译成汉语是“没有官,没有佛寺,没有负担”;第二个时代是“募乃沙哈”,傣语称其为“米召、米宛、莫米倘”,译意是“有官、有佛寺、没有负担”;第三个时代是“米乃沙哈”,傣语称这个时代是“米召、米宛、米倘”,翻译过来就是“有官、有佛寺、有负担”。[4]关于三个历史时代的划分虽不可尽信,但这段资料把“官”、“佛寺”与“负担”联系起来却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它告诉我们在国家、佛寺未出现以前,存在一个没有负担的时代。而这样的时代,自然也就没有指定服役制度。

(一)指定服役制度的出现

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是一对孪生兄弟,其出现的时间与西双版纳早期国家产生的时间大体同时。

在公元11世纪以前,西双版纳地区就已经产生了国家萌芽。伴随着这些早期国家如雨后春笋般生长,文明曙光便斑驳地铺洒向这片神秘的土地,指定服役制度也随之出现。

传说傣族的先祖叭阿拉武出生在勐占巴纳管,其祖母名叫“亚榨孙”,意思是看守园子的老妇。叭啊拉武的祖父早逝,祖母带着她的母亲乌巴底棒玛替勐占巴纳管的“召勐”看守花园。[5]这个传说告诉我们,叭阿拉武这一支傣族在进入西双版纳前,可能就已经接触到指定劳役。后来叭阿拉武率领族众来到景洪后,与披牙以闷南峨划分地界,并在景洪坝尾建了十四个寨子,其中曼达寨被指定负责看管披牙最多的龙喃山区。[6]这一则材料说明叭阿拉武进入景洪后,便进行指定劳役的分派。如果这两则材料可信,那么即可说明指定服役应该是由叭阿拉武带入西双版纳。

与外来说相对,还存在一个本土起源说。具体以允景维的口述材料最为典型,据曼景砍的岩涛和曼广的岩香两位傣族老人提供的材料,位于景洪戛洒区曼菲竜乡的允景维遗址,内城住着召、喃和众多头人,外城住着百姓。这些百姓已经有了明确的指定服役分工:有的负责养马、有的做饭、有的打仗、有的找兔、有的送鬼和传话。[7]允景维大约建于公元780年,亦即唐朝时期,并不比叭阿拉武进入西双版纳的时间晚。

无论是以叭阿拉武传说为代表的外来说,还是以允景维口述材料为代表的本土起源说,都代表了指定服役制度的原始形态,它们共同说明西双版纳地区的指定服役制度在勐泐王国建国以前就已经存在了。[8]

公元12世纪左右勐泐建国是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节点。在勐泐王国创建过程中,沿袭和吸收了以往指定服役制度的劳役形式和经验,并将其推广到整个西双版纳以及勐泐王国的各项事务中。规定各勐对“召片领”都要服专业劳役,如勐景真看守监狱;勐宗割马草;勐仑点灯;勐混挑水;勐养布朗族舂米等,由各勐常年轮派人在宣慰街听候差遣。[9]召片领死后的供灵和送葬,也有明确的指定服役规定。如曼达倒负责出布;曼鳃负责每天在灵前摆祭饭;曼洪、曼董、曼哄、曼裴、广缥、曼勒、曼傣等寨负责供应土锅;曼格的居民负责挑水;曼帕蕯负责摆碗;空格、攸乐两个山区民族负责舂米和供应柴火。[10]此外,各勐召勐亦普遍使用指定劳役。

总之,随着西双版纳早期国家的萌芽,指定服役制度开始出现。至勐泐建国,指定服役制度得到了普及和推广,并最终在这一地区确立起来。

(二)指定服役制度的产生途径

从西双版纳资料来看,指定服役制度产生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原始共同体内部分工

在人类社会早期,为了维系生存的需要,人们往往会利用天然血缘联系结成一定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可以是氏族、部落,也可以是部落联盟,是人类面对大自然挑战和未知威胁时自然选择的结果。然而当共同体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分工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如勐海县打洛镇曼迈寨的岩拉五家,民主改革时期,他家共有44人,生活上保存着原始共产制特点的同时,亦在家族内部进行了必要的分工:长子负责管理水田、鸡、鸭;次子负责耕种旱稻地;三子负责管理茶地;四子负责种植玉米、棉花和养猪;母亲和姐姐负责煮饭。[11]另有一些建寨久远的老寨,常会因人口增加而分出儿女村落,并在母寨与儿女寨之间形成隶属关系,同时新迁徙来的村寨亦与本地村寨之间建立依附关系。这种隶属和依附具体表现就是以分工为基础结成服役关系。例如母寨“灵披勐”时,隶属村寨要承担各种劳役和提供相应祭品。[12]当早期国家出现后,这种原始共同体内部的分工被继承和固定下来,并赋予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这样原始共同体的分工就变成了王国统治下的指定劳役。

2.对外武力征服

恩格斯曾经说过:“在原则上,每一个部落只要没有同其他部落订立明确的和平条约,它同这些部落便都算是处在战争状态”。[13]大量资料表明,傣族在西双版纳地区定居和建国的历史,就是一部征服史。

西双版纳最早的居民是濮满(布朗族)、攸乐(基诺族)、阿卡(哈尼族)、克木人。勐泐建国后,起初建城于景兰。景兰,因基诺族酋长“叭兰”而得名,可知该地原是基诺人的地盘,至今基诺族还流传傣族居住的坝子原是基诺人的说法。[14]除了基诺族外,哈尼族也先于傣族在版纳定居。景洪县的澜沧江渡口傣语称为“达角”。“达”意思是“渡口”,而“角”是“戈”的音变,傣族称哈尼族为“卡戈”,“达角”翻译过来就是“哈尼族的渡口”。[15]在勐海,哈尼族以前也居住在坝子,建城于今天勐海的旧城子,至今曼兴寨还保留着哈尼族王子的大坟。[16]布朗族亦是西双版纳地区最早的民族之一。据说召片领定居景洪后,澜沧江东岸勐养和勐往交界处有一个小王国,名为“卡三西双欢妈麻”,直译为“三十个马鞍子国”。后来被召片领战败,只有景糯没有被征服,还留有一座城叫景广竜,他们自称“欢喊”,即布朗族。[17]克木人,又称岔(插)满人,是勐腊坝子最早的居民。传说中克木人曾在“拱补法”(天峰山)建立过城池,并以磨歇盐井为经济中心,统辖范围近百华里,有上百个村寨。后来克木人被傣族人打败,但仍依照当地习俗由克木人担任磨歇盐井井神和全勐勐神的主祭。[18]这些原著民族被傣族征服后,臣服于傣族人,并成为山居民族。此外,伴随着傣族对外武力征服,还有大批寻求武力保护或屈服于武力威慑的归服者。

对于这些被征服者和归服者,傣族统治者亦参照共同体内部的分工,将他们纳入分工体系当中。例如克木人被征服后,被傣族土司指派服家内劳役,负责挑水、舂米、割马草、打扫马厩、打草排、搭建晒台等劳役。[19]勐泐打败了勐卯弄,战败者赔偿了一百户会做汉、缅口味的厨师,召片领将他们集中安置在曼沙和曼令,两寨人世代负责为召片领服做饭劳役。[20]所以,对外武力征服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共同体内部分工向外的延伸与拓展。





二、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的具体表现

西双版纳的指定服役制度可以概括为农业劳役、工商业劳役、军事劳役、日常生活劳役、公共劳役等五种类型。

(一)农业劳役

民主改革前,西双版纳统治者直接经营土地主要由农民按照指定服役的形式耕种。这种土地包括召片领的“宣慰田”(纳召片领)、召勐的“召勐田”(纳召勐)、波郎的“波郎田”(纳波郎)以及各级头人的“头人田”(纳道昆)。[21]具有插花分布、官员领邑及禄田分开的特点。

统治者直营土地由指定村寨集体代耕。如召片领的宣慰田“纳三兴接永”1000纳,由曼东老、曼岛、曼火勐耕种;“纳东兰”1200纳,由曼洒耕种;“纳烘”1200纳,由曼红耕种;“纳东远”1000纳,由曼景蚌耕种;“纳细良”1000纳,由曼陇匡耕种;“纳景董”1000纳,由曼占宰耕种;“纳曼喃”1000纳,由曼难耕种;“纳昂”1000纳,由曼景广耕种。[22]各勐的召勐田以及官吏的俸禄田,亦由相应村寨负责代耕。如勐旺的召勐田,由科连、补远两寨出耕牛为其耕田,曼遮及城子三寨负责栽秧,曼扫、曼帕两寨负担割谷子。[23]勐海有一块波郎田,由曼真和曼赛共同代耕,耕作时全寨除头人外每户去一天。[24]

统治者直营土地最初只由“傣勐”负责耕种,后来才有“滚很召”和“召庄”参与进来。从每年雨季开始,议事庭便发布代耕命令,限定耕种日期。被征派的农民,自带食物、农具,吆喝着耕畜到统治者的土地上无偿耕种。农民耕种统治者田地所需的种子由统治者提供。在耕种期间,统治者会指派一名村寨头人作为“陇达”督耕。[25]习惯上每天要招待耕作农民一顿伙食。全部收获物均归各级统治者所有。

(二)工商业劳役

民主改革前,统治者对手工业的各种需求主要通过指派劳役获得。如勐景洪的曼别、曼洒负责榨糖;曼底、曼侬坎负责熬盐;曼蚌囡、曼广卖、曼景法负责织布;曼贯、曼侬坎、曼广卖、曼景法负责纺纱;曼侬坎、曼广卖、曼贯负责染布;曼纳板负责搓绳;曼卖龙负责编竹箩;曼勉负责做火花。[26]各勐的手工业劳役亦是如此,如勐龙的曼桩、曼诺负责打铁、烧炭;曼偿负责染布;曼鸾负责纺线。[27]手工业所需的原料一般由统治者提供,生产物全部归其所有。如勐罕曼岭秀寨,每年负责为“召竜帕萨”纺60斤土布,棉花由召竜帕萨出,产品全归统治者所有。[28]这种生产不是基于商业目的,主要是为满足统治阶级自身的需用,并不进入市场流通。

在汉族商人进入前,西双版纳的商业主要由统治者负责经营,其经营方式也是指定专门的村寨负责。如勐景洪的曼卖龙专门负责代召片领经商;曼弄卖为召片领驮盐巴进行贸易。勐龙的曼龙扣、勐遮的哈那、勐腊的曼打空、勐捧的曼赛竜等,都负责的是经商劳役。这种劳役一般会在劳役时间或者服役次数上有明确规定。如勐腊的曼打空为召勐服做生意劳役,每年约4次,天数视路程远近而定,总计大约一个月的时间。[29]从西双版纳商业劳役的目的上看,主要是满足统治者日常生活所需。所以严格说来还不能算作真正的商业贸易。

(三)军事劳役

西双版纳并没有常备兵,[30]其军事活动主要体现为指定劳役。民主改革前,西双版纳的军事劳役可分为警卫劳役和战争劳役两种。

警卫劳役傣语称为“滚课”,它是召片领或召勐的侍卫武装,平时负责司署的警卫执勤,战时陪统治者出征。在勐景洪,为召片领服警卫劳役的村寨有曼勒、曼空掌、曼帕萨、曼冈景、曼侬东、曼贺蚌、曼贺纳、曼书公、曼卖哥木、曼弄枫。各勐召勐也有自己的侍卫武装,如勐景真的曼捣、召庄和曼拉闷;勐满的召庄;勐捧的曼劳等,都负担的是警卫劳役。服滚课劳役的村寨多位于城子附近,习惯上被称为“三佬四练”,直译为“三方四面”,取其环绕、拱卫之意。服警卫劳役的人员,一般是统治者分支较远的贵族。任期不固定,一般20岁左右从佛寺还俗可任到当头人为止,没有当上头人可一直任到老。他们服役期间所佩戴的武器,如梭镖、剑、枪、挠、盾牌等由统治者发给,服役结束后武器要送还。服该项劳役的村寨,被免除其它负担。

战争劳役。基于战争需要,傣族统治者还建立了一套“昆悍”制度。“昆”傣语为“官”之义,“悍”傣语译为“勇敢”,可翻译为英勇无畏的人。每个自然村设昆悍一人,封之为“先悍”,大的村寨或一个火西、一个陇的昆悍被封为“鲊悍”或“帕雅悍”。在战争状态下,原则上每个成年男性都可为昆悍。统治者根据战争的规模,决定发动昆悍人数的多少。昆悍最初只由傣勐担任,后来才有滚很召加入。他们平日务农、农隙教练,征发时自备兵器资粮。统治者不发给武器,没有统一的着装,更没有军饷和其它特殊待遇。

(四)日常生活劳役

在西双版纳勐泐王国,有众多专门为统治者日常生活起居服务的特殊人群。以召片领的日常生活劳役为例,从打柴、舂米、挑水、点火、买菜、杀猪、宰牛、煮饭、炒菜,到扇扇子、点灯、唱调子、压妆、端洗脸洗脚水、照看老人小孩,再到缴纳米、灯油、竹子、笋子、棕叶、槟榔、水果、活鱼、鸡、挑水扁担、篾子等,均有专门的村寨负责,种类十分庞杂,囊括衣食住行所有门类。[31]各勐的召勐和波郎也有为其日常生活服务的专门人群。

这些服日常生活劳役的服役者主要由滚很召担任。“滚”是“人”;“很”为“家”;“召”是“主”,直译为“主子的人”。他们是统治者的依附群体,多分出建寨,平日自耕自食,遇事轮流服役。

(五)公共劳役

公共劳役是指为了满足共同体的利益和需要,而由集体分工完成的劳役形式。西双版纳凡修路、造桥、开水渠等公共事务,都固定由相应的村寨负责。

各勐间来往的道路,均由沿途各寨分段修筑和养护。如景洪通往勐龙的大路,每年雨季之后,由曼卖龙负责维修陇会路段,曼暖典认修曼侬枫一段,曼达、曼莫竜、曼南等均有分工。[32]勐腊境内联系勐内外的六条交通干道,亦由沿线相关村寨负责修筑,这一古规相延成制,被载入勐议事庭的案册。[33]

按照傣族惯例,每年雨季过后要重新修建竹桥,这些竹桥都有固定的村寨负责。如勐景洪流沙河上的科景傣竹桥,由曼栋、曼卖龙、曼东老、曼火勐、曼纽等寨负责修建;南瓦河的科忠海竹桥,由曼拉、曼景蚌、曼播等负责修建。[34]

凡地方上用于水利灌溉的水渠,也由相应的村寨负责开挖和疏浚。如景洪坝子有十几条水沟,沿沟渠各村寨均有修建义务,如闷竜曼凹,由曼凹负责;闷竜邦法,由曼弄枫和曼广负责;闷遮乃,由曼迈、曼广竜和曼真负责;闷兰兴,由曼金蚌、曼扫负责。[35]

这些公共劳役原是共同体内部的公共事务,主要是由傣勐承担。后来随着早期国家的产生,各种劳役逐渐固定下来,并赋予了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这样便演化成了指定劳役。





三、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的分配原则

从西双版纳的情况来看,指定服役制度在劳役分配上共同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等级原则

等级原则即劳役摊派一般以社会等级为基础。

前面谈到,傣勐等级承担耕种统治者的直营土地、服兵役和公共劳役,召庄等级负责担任警卫,滚很召等级负担日常生活劳役。一般而言,服役者按等级聚寨而居,所以呈现出单个村寨固定负责某项劳役的服役形式。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村寨开始吸纳外来人口,也有一些人脱离了原等级聚居的村寨而迁到其他寨居住,但仍然要承担原等级或原村寨的劳役。如勐景洪曼喝蚌、曼喝纳、曼景亮等寨,各派各的鲁郎去服警卫劳役,寨子里不是鲁郎便无缘此项美差而另服它役。还有些鲁郎从宣慰街搬出去,分布在傣勐、滚很召等寨子内,但仍归“三老四练”管辖,要派人来服滚课。勐景洪负责替召片领摆饭菜的“冒宰三绉”,分布在曼达、曼卖龙和曼陇匡三寨,其中曼达有12户,曼卖龙有7户,曼陇匡不详。这些人户每年开门、关门、过年,都要派2人负责摆饭菜。[36]

这种等级性原则的核心基础是血缘关系。如服滚课劳役的人员,多数是各级统治者的子孙或亲戚,他们除了负担警卫外,并不承担其它劳役。滚很召等级作为“主子的人”而受到统治者信赖,有的甚至与统治者建立拟血缘联系,他们被安排在统治者身边服日常生活劳役,除此之外并不需要承担其它负担。而对于既没有血缘关系,又不是拟血缘关系的傣勐等级,在服农业劳役、兵役和公共劳役的同时,还要承担国家的各种苛派。因此血缘关系是等级性原则的核心所在。

(二)平均原则

平均原则即在劳役分配的过程中要力求公平,平均分配各种劳役。

首先是同一劳役在不同共同体之间兼顾平均。如耕种官田时,要考虑到土地面积的大小和距离远近等因素,合理配搭代耕村寨。[37]在勐景洪存有一块“宣慰使侍卫执勤轮流牌”,记录了9个警卫劳役寨的服役时间和顺序,具体内容是“由刚景寨来执勤五天五夜,又送交侬东寨执勤五天五夜,又送空帐寨执勤五天五夜,接到此简后照此轮流遵照执行不得有误。”[38]

其次是共同体内部也要兼顾平均。一些村寨为了平均负担形成了一套轮替服役的“黑召”制度。即首先按照劳役的内容,分为“甘召”(对各级统治者的劳役)、“甘勐”(全勐性的地方劳役和对外族的负担)和“甘曼”(村寨内部的劳役)等几类,并按劳役时间分为一夜、一天、三天、五天、半月、一月等六种,再依据劳役的性质(战时、平时、农闲、农忙)伸缩调整,然后在村寨内组成几个循环圈,由农民依次轮流负担。勐景洪曼德寨就保留一块轮流值差筒,傣语称为“广板裂”。其上刻有各户轮流服役的次序。[39]

这种平均原则,是维系劳役顺利执行的基础和保障。它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氏族社会。

(三)特长特产原则

特长特产原则即按照服役者特长以及当地特产分配劳役。

在分配劳役时,服役者的特长是重要参考因素。如勐景洪曼勒寨的陶器做得好,于是召片领便指定该寨专门为其生产陶器。[40]勐遮的曼峨寨因善长医马,召勐指定其提供养马、医马的劳役。[41]勐龙的曼纳龙寨会做纸伞,于是就成为该寨专业劳役。[42]

当地的特产也是分配劳役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勐罕的曼远寨,因该寨附近野桐树很多,桐籽果是榨灯油的原料。所以该寨被指定专门为土司服送油点灯劳役。[43]

这种特长特产原则,便是先秦时期所称的“制其职,各以其所能,制其贡,各以其所有”。[44]其目的就是要达到人竭其能、地尽其产。





四、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的特点

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表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一)整体性

指定劳役的摊派以勐和村寨为单位,据学者研究,一个勐最初就是一个部落,[45]一个村寨最初就是一个氏族或大家族的聚居地。[46]可见指定劳役最早是以部落、氏族或大家族为服役对象。

大约在公元十六世纪以后,西双版纳地区先后出现了版纳、火圈、陇(有些地方叫“播”或者“哈麻”)、火西等负担单位,但它们并没有发展成地域性的行政机构。我们看到,版纳之下所属的各勐很多都互不毗邻,有的甚至相距很远。李拂一曾经说过,“同一版纳而区域又不尽相连属;但求户口及田土面积大概相等,即秦越亦可并作一版纳计,如勐腊之与勐混是也。”[47]陇管辖的村寨,由于等级和劳役不同也分散插花。如勐景洪各陇并不按照地域划分,陇洒共有15个寨子,按地域来说真正在陇洒的只有5个寨子,另外在陇会7寨、陇匡1寨、陇东2寨。基层组织中虽然出现了负担户“火很”,但只用来计算负担数,与实际户数并不相同。负担上在“多起一户浮起一点”、“少了一户,沉下去一点”思想的指导下,各寨的实际户数都远远高于火很的数量。[48]因此勐泐王国基层负担单位仍然是村寨,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个人。

综上,从国家层面来说,勐泐王国从以部落、氏族为负担单位,到以版纳、陇、火西、火圈摊派劳役,都是以整体为对象,并不针对个人。

(二)固定性

在西双版纳,大到劳役的表现形式,小到具体的服役内容,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稳定性。

有些寨子因世代专服一役,致使寨名与所服劳役相连。如勐海县打洛镇曼山负责为土司编织竹器,其寨名意为编织寨;勐腊县勐仑镇曼安专门为土司制作马鞍,其寨名意为鞍子寨;景洪市勐龙镇曼董专门为土司制造铜器,其寨名意为铜寨;勐腊县勐捧镇曼种专门为土司做大象鞍子,其寨名译为大象鞍子寨。另如曼丢意为“提筒裙寨”;曼贺为“梭镖寨”;曼乍为“做饭寨”;么等为“放礼炮寨”;曼脑为“拉门寨”等,均因长期负担某项劳役而形成劳役与村寨的对应关系。[49]

为了维护这种固定性,在通婚上亦有严格限制。统治者要求只能在本等级内部婚配,不同等级之间不能通婚。[50]负担不同劳役的服役者之间,通婚更是严格禁止。召片领曾明令禁止“孟麻”(负责养马)等级的男子与非孟麻等级的女子通婚。原因很简单,如果孟麻等级的男子到非孟麻等级的村寨从妻居,则会导致无人为召片领管马。[51]

(三)强制性

指定服役制度从根本上说是“超经济强制”(super-economic power)的产物。在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的落实并不是以经济为杠杆,而主要是以族权、军事征服、宗教权力等“超经济”力量为基础。

族权,即族长对血缘共同体的支配权利。在西双版纳,族权是指定服役制度产生的重要基础。如召庄,也有地方称“鲁郎道叭”或“鲁昆”,他们作为“官家的子孙”或“官家的亲戚”,必须为统治者负责司署的警卫执勤任务。“鲁郎”和“鲁郎藤”(又称“鲁藤”),是各级波郎辖区内人民的专称,意为“被统属的儿女”,他们要为其所属的父母官波郎服各种指定劳役。滚很召作为“官家的人”或“主子的人”,统治者亦与其结成干亲,并利用拟血缘关系支配其服役。

军事征服作为共同体内部分工向外的延伸与拓展,亦是指定服役制度建立和存续的重要保障。前面提到,傣族在西双版纳地区定居和建国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征服史。傣族人征服了基诺族、哈尼族、布朗族、佤族、克木人后,便建立起对这些民族的指定劳役。如布朗族被赶到山上后,负责为傣族统治者承担一定的贡品或劳役。[52]哈尼族被打败后,傣族统治者根据村寨的大小和特产规定其负担内容。[53]

宗教力量亦是指定服役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傣族统治者常常借助人民对宗教的信仰来统治民众,使他们规规矩矩地受奴役。如召片领又称“松利帕兵召”,意译是“至尊佛祖”。[54]他既是勐泐政权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宗教领袖。召片领和召勐还往往择定开门、关门两个宗教节日分封各级头人,这样大小统治者都成了神佛的代理人。因此宗教成为了维护指定服役制度存在之不自觉的工具。

(四)复杂性

服役内容复杂。以勐景洪地区的指定劳役为例,有专门种田、守仓的农业劳役;有为土司担任警卫、服兵役的军事劳役;有服打柴、舂米、挑水、点火、买菜、煮饭、炒菜、扇扇子、点灯、照看小孩等日常生活劳役;有为土司榨糖、熬盐、织布、纺纱、制作金银陶瓦器皿和金属兵器的手工业劳役;有修路、造桥、开水渠的公共劳役。各种专业劳役,据勐景洪地区统计就达100余种。[55]

劳役数量复杂。在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与等级制度密切联系,不同等级在承担劳役量上具有明显差异。一般来说,等级越高负担越轻;反之,等级越低负担就越重。召庄作为贵族的支裔,负担比傣勐和滚很召轻。而傣勐和滚很召由于社会地位、土地来源、人身依附关系的差异,劳役量上也表现出明显的不同。即使同一等级内部,负担数量也各不相同。如召片领嫁女儿时对“郎目乃”寨献礼的规定便是如此。[56]





五、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的衰亡

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的衰亡,既有外部因素的影响,又有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并最终在外部干预下完成。

自元代在西双版纳建立土司制度伊始,便已埋下指定服役制度衰亡的种子。中央王朝除了利用朝贡向当地征收土产珍玩外,还有一种区别于指定服役制度的特殊剥削形式“差发”。[57]自元朝设立彻里军民总管府伊始,中原王朝便对西双版纳规定了固定的差发。差发主要包括金银和粮米两部分。这种差发与西双版纳传统的指定劳役迥异,主要体现在形式上由以整体为基础的指定劳役,变为征收人头和财产税;内容和数量上区别于指定劳役复杂性特征,而剥削内容集中在金银和粮谷两项,剥削数额也更加明确统一。可以说差发为当地注入了一种新的税收理念,成为导致指定服役制度衰亡的重要诱因。

雍正年间鄂尔泰继任云贵总督后,针对西双版纳提出“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的治理方略。于是便着手对澜沧江以东的思茅、普藤、整董、勐乌、六大茶山、橄榄坝等地,即所谓江内六版纳,施行“改土归流”。然终清代而言,江内虽未彻底废除土官统治,但确立了“土目管土人,流官管土目”的统治政策,流官成了江内真正的统治者。

进入民国,大的改流共有两次:一次是民国初年柯树勋的划区设治,将西双版纳分作八区,每区设一位行政委员;另一次是1927年徐为光的改设县治,将普思沿边八区改为七县一殖边分局。这一时期虽然在流官设置上突飞猛进,但并没有废除土司制度,政治上仍未改变土、流并济的局面。

由于流官与土官的交替并未最终完成,实际上两套行政体系并存,于是便给人民带来了双重负担。负担的繁重超出了人民承受能力,傣族谚语说:“谷子黄,摆夷狂,谷子熟,摆夷哭!”故而以减免税收为目的的反抗运动在西双版纳地区此起彼伏地出现。清末至民国,易武、勐龙、勐宋、勐远、勐腊等地多次爆发民众起义。与武装起义相比,消极反抗更为普遍。如傣勐在代耕官田时,将秧苗的根折断后栽插,或把根卷起来栽植,甚至将秧苗倒插在田里。割稻时不割尽谷穗,收获时故意将大量谷粒抛洒。他们说:“召的谷子多抛些,我们的谷子才长得好”。[58]农民在代耕时,犁、耙等耕作都非常粗糙,一位代耕的农民说:“四十八亩波郎田,我们只花费一袋烟的功夫就耕完了。”[59]

人民的一系列反抗斗争,促使统治者被迫做出改革。在勐景洪,只有曼莫竜代耕的宣慰田收成略好些,因此召片领便规定所属土地上的收成一律以曼莫竜为准,歉收的要补足差额。规定代耕官田的产量,实质上已经等同于征收实物官租。后来统治者索性取消了代耕劳役,规定耕种单位面积的官田交纳谷子若干,即实行实物代役租。傣族人称这种“捐税”形式为“烤×”。勐景洪召片领的实物代役租叫做“烤汗”,“烤”汉语意思是谷子,“烤汗”译为“懒谷”,意思是农民懒做,召片领也懒于监督,只好征收实物。与此同时,在其它地区亦出现了“烤骂纳”、“烤空”、“烤朗召”和“烤咖纳”等实物代役形式。[60]另外,滚很召为统治者提供的家内劳役,也大部分转化为实物租税。

指定服役制度真正消亡是西双版纳新中国建立以后的事情。1956年西双版纳进行和平协商土地改革,依照《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条例》,“废除封建统治者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废除了领主、地主的各种地租和特权剥削。”[61]至此,傣族统治者的各种劳役和特权全部被废除,存续800年之久的傣泐政权及指定服役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在指定服役制度走向衰亡的过程中,外部因素虽然扮演了主要角色,但究其根本原因却是随着社会发展,指定服役制度已经成为限制人身自由、抑制生产积极性以及制约了生产发展的滞后力量。





六、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存在的原因

指定服役制度是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它在西双版纳存在有着深刻历史原因。

(一)早期国家诞生

公共权力作为国家诞生的标志是国际学术界取得的一致共识。如克赖森把国家定义为“一个特定类型的社会政治组织形式”,并认为国家包含的三要素中,特定的政府形式是国家的关键性特征。[62]恩格斯称此为公共权力,他在谈到国家与氏族组织两点不同时,其中之一就是“公共权力的设立”。[63]西双版纳公共权力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公元11世纪以前,到了公元12世纪左右傣族人建立了勐泐王国。“勐”又写作“猛”、“孟”、“茫”,是古傣语之音译,其本意即指“国家”。“泐”代指傣泐,是西双版纳傣族人民的专称。因此“勐泐”就是指泐人建立的国家。然而,要维护国家公共权力机构正常运转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首先要保证不能“耕且为”之“劳心者”的粮食供应,并使他们同“劳力者”区分开来。需要一群专门为其日常生活服务的侍从人员。他们的各种奢侈品、生活用具也需要有专门的人来生产。基于统治者个人和国家安全的需要,还应该拥有一支警卫和军事武装。于是原有共同体内部的社会分工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指定服役制度便应运而生。故而,卡扎诺夫认为“早期国家的一个特别应当关注的特点是它直接通过征税来实施强制性劳役和其他义务以剥削生产者”。[64]克赖森称此为“互惠关系”,即被统治者为统治者劳动,统治者施以保护、给予利益和精神层面的义务。[65]

然而此时的国家并没有完全排挤掉血缘关系,还未完全脱离氏族组织的脐带。汪连兴指出:“在早期的、原始的国家形态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部落组织依然存在,并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构成社会制度的基本单位。”[66]换句话说,国家在诞生之初的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对氏族制度不仅不排斥,而且是充分地依赖和加以利用。与地缘国家相比,这种国家形态便是早期国家。西双版纳在早期国家阶段,劳役体现为整体性、固定性、复杂性等特点的同时,还要遵循以血缘为基础的等级性原则,更要考虑到平均的因素。可以说,指定服役制度是早期国家自然选择的结果。当早期国家被以地缘为基础的成熟国家取代后,以土地和人头为基础的税收制度、官僚制度、常备军制度等相继出现,指定服役制度也随之走向消亡。

(二)商品经济不发达

新中国成立前,西双版纳商品经济并没有发展起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然是其社会经济的显著特点。每个共同体基本能够自给,人民日常生活所需都可以在村寨内部解决。此外,每个傣族农家都是独立的纺织单位和竹器编织单位,每个人都可以当建筑师和泥木匠。货币虽然已经产生,但是物物交换在傣族社会中仍然起主导作用。傣族人用食盐交换阿卡人生产的原棉、用米换米线、用米线换凉粉、用糯米糕换烟草。在“赶街”的日子,蔬菜换火柴、茶叶换酒、肉和酒互换更是常有的事。[67]商品经济的不发达,意味着剩余产品和人力很少投入市场流通,国家和统治者的各种需要并不能直接通过市场调节获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只有根据实际需求,并考虑资源和服役者自身技能的差异,选择特定人群指定其负责某项劳役。国家的各种事务以及统治者的全部生活都由特定的服役者“包干”了,除了当地的稀缺资源以及少量奢侈品外,根本就不需要市场交换。

商品经济发展起来后。一方面,贫富差距的出现刺激了人民改善生活的欲望,与指定劳役相比,服役者对以改善自身生活为目的的个体劳动积极性更高;另一方面,统治者需要的物品和劳役可以通过商品交换和雇佣来实现。指定服役制度因此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三)血缘共同体存在

新中国建立前西双版纳生产力非常落后,其中原因很复杂,既有社会和历史的原因,又有地理和自然环境的因素。生产力落后,意味着各种生产活动只有依靠集体才能完成。直到上世纪40年代,当地人在耕种、打猎、捕鱼和伐木等方面仍采用集体劳动的形式。[68]这种集体劳动,越往人类社会早期表现得越明显。在西双版纳历史上,原始居民为了应对大自然的各种挑战和生存的需要,便利用天然的血缘联系结成亲族团体,构成了大小不一的血缘共同体,于是就形成了勐和村寨。后来随着人口的流动,勐和村寨内部的人员构成日趋复杂化,但仍通过祭祀勐神(“灵披勐”)和祭祀寨神(“灵披曼”)等仪式结成新的拟血缘关系。这些血缘共同体的存在,一方面意味着个人完全淹没在共同体当中,统治者征派劳役对象只能针对集团整体。傣族人认为“葫芦同一架,祖辈是一家”。“鸡有羽毛,人有亲族”。有了家族才能有依靠,“脱离家族亲戚,如同南瓜折断了藤,鸟儿没有了翅”。[69]共同体满足原始居民生存需要的同时,亦成为限制个人独立和自由的壁垒。每个人作为家族的有机附属物,从属于一个大的整体。统治者征派劳役并不能越过集团整体而针对单个人。从统治学的角度来说,当国家还不甚发达且国家结构相对简单的情况下,利用被剥削者固有的集团对其实行统治,也是最省力和有效的方式;另一方面血缘公共体亦为指定服役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在其内部基于原始平均主义原则的轮替服役制度,让每个个体在不耽误生产的同时亦有喘息的机会,从而使得统治者的负担显得不那么沉重。

当生产力发展以后,个人逐渐从共同体中分离出来。从国家的角度上来说,氏族制度本身的异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国家发展的过程。国家在“排挤”掉血缘组织的同时,指定服役制度亦走向了衰亡。首先一些部落酋长、氏族长或家族长逐渐摆脱固有的指定劳役成为管理某项事务的官吏;其次各种劳役和摊派逐渐由以整体为对象的指定劳役,向编户制度下以个体家庭为对象的兵役和“捐税”制度转变。





结语

指定服役制度并不为西双版纳所特有。它不仅见于我国先秦时期,[70]还见于两河流域的城邦时代、阿卡德帝国、乌尔第三王朝、亚述帝国,[71]古埃及赛索斯特里斯(十二王朝)以前,[72]古印度早、晚吠陀时期,[73]古希腊迈锡尼文明,[74]小亚细亚赫梯文明,[75]伊朗高原的米底王国、阿契美尼德王朝、萨珊王朝,[76]南美洲印加帝国,[77]中美洲阿兹特克帝国,[78]日本大和国,[79]缅甸的蒲甘王朝、东吁王朝、雍籍牙王朝,[80]法国殖民者占领前的老挝,[81]朱拉隆功改革前的泰国,[82]以及非洲加涅姆——博尔努王国的赛福瓦王朝、豪萨城邦国、乌干达的土邦等。[83]这些国家和地区,或将指定服役制度称为“筐托”和“阿赫木旦”,或叫做“贡滥”,或名作“部民制”,或谓之“部司制”,或名为“瓦尔那”(Varna)和“迦提”(Jāti),或将其称作“米达”(Mita)、“瓜特基尔”(Coatequitl)和“劳役摊派”(repartmiento)制。虽然称法各异,但都属于由相应群体世代固定负责某役的劳役形式。

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起源密切相连。上述存在指定服役制度的社会均正处于或还没有完全走出国家不甚发达的早期阶段。国家作为一个公共权力机构,维持其正常运转需要日常财物供应及相关服役人群。然而早期国家阶段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商品经济未能发展起来及血缘共同体还没打破,于是便决定了这种国家不可能像成熟国家那样针对地区和单个人摊派税役。因此原有共同体内部的社会分工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并通过征服将其拓展国家的各个领域。可以说,指定服役制度是早期国家自然选择的结果。从统治学的角度来说,当国家还不甚发达且国家结构相对简单的情况下,利用被剥削者固有的集团整体对其实行统治,也是最省力和有效的方式。马歇尔﹒泰莫斯基指出“早期国家对人的统治先于对领土的控制。”[84]从早期国家来看,对人统治的直接方式便是指定劳役。指定服役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国家主导下的强制分工。有学者指出,文明“最初的形式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基于统治者和生产食物的种植者之间因分工不同而形成复杂社会秩序的发展过程。”[85]从这个意义上说,指定服役制度的出现亦是人类进入文明的标志。在早期国家起源研究中,相比于学界无休止地专注于国家概念和标志的争论,哈赞诺夫提出“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把早期国家的一些特性或不同特征,以及与之有关联的过程分析出来,随着这些特征和过程的逐渐消失,国家就变得愈益发展,也即不再成为‘早期’国家了”。[86]从这一思路出发,指定服役作为与早期国家共存的社会制度,对其研究不失为探索早期国家起源的最有效途径。



按,作者卢中阳,吉林四平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是先秦史、中国民族史。原文载《思想战线》2019年第2期。图片来源,网络。原文注脚已删除,为便于读者了解原文引用史料或特别说明之处,正文中用“[1][2][3]”等字样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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