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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嫁妇女能否分得原家庭的拆迁补偿

 神州国土 2020-11-14

□ 李亚森

伴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因拆迁问题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尤其是拆迁款及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纠纷。献县人民法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与王某婚后育有一女,后来王某因发生意外死亡,李某带着年幼的孩子改嫁。两个家庭本已没有来往,但是后来王某所在的村庄先是土地被政府征用,后来整个村庄进行了整体拆迁,开发商制定了详细的拆迁方案,涉及土地补偿款、地上物拆迁补偿款、门市房补偿等。当李某在回村进行耕地确权时,被告知土地已被征用,王某的母亲田某将三项补偿全部领取。李某向田某要求分给自己及孩子相应的补偿份额,被田某拒绝。田某认为李某早已带着孩子改嫁,不再是本村村民,且在李某改嫁后土地进行过延包,所以土地与李某及孩子无关,故不应分给李某拆迁补偿款项。经村委会和镇政府调解无果后,李某将田某诉至法院。

献县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王某所在村庄分到承包地,当时田某、王某、李某及其孩子的户口在同一户下,田某也确实领取了4个人的拆迁补偿款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田某返还李某及其孩子征地补偿款59091元,并返还属于李某的门市房面积相应份额,但鉴于门市房为不可分物,可按该地段门市房评估部门所确定的市场价进行折价赔偿。

说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当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追究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我国《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出嫁女、离异女、丧偶女等合法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那种固守旧俗,认为女子改嫁之后与前夫家再无关系,进而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制裁侵权行为,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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