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很多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为了分散用工风险,又往往会给员工缴纳人身意外的商业保险,此为极为常见的情形。 【一问】 一,常有人咨询如下的问题: ① 如发生了工伤,商业保险能代替工伤保险吗? ② 这个商业赔付最终给企业还是给员工本人? ③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为员工缴纳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后,发生的工伤中,应把商业保险的赔付扣减,是否有效? ![]() 前面的三个问题,答案都是否定的。 因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最基本的保障,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的意外保险属于一种福利待遇,两者二者并行不悖,所以不能抵扣。 【又问】 用人单位能否指定受益人为用人单位,以避免保险成为福利? 这个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2009年10月修订的《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第二款的规定“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也即用人单位是不可能成为受益人的。 【再问】 也即可以理解员工买了保险就白买了吗? 因不能替代工伤保险,所以企业给员工买的商业保险,属于福利性质,对企业的赔付或降低损失是没有帮助的。 这种情形下,保险的赔付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工伤该赔偿的还是要赔的。 我们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在给员工额外的福利后,员工因工受伤确实可以获得更多的补偿,此是对员工权益更好的保障,应予以鼓励。 ![]() 【我们的建议】 企业如果是想降低企业自己在工伤事故中的赔偿损失,则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该险种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同,后者属于人身保险,受益人不能为公司,也即买了白买。至于前者,则属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是企业,受益人也是企业,用人单位在向职工进行相应的赔偿后,可要求保险公司作相应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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