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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及赔偿适用

 庄大憨 2017-07-02

被保险人先参保了工伤保险,之后又购买了雇主责任险。遇到此类情况,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往往存在如下疑问:

1、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雇主对于雇员所负的责任,该责任具体包括哪些?是否有法律条款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和说明?

2、在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中,对上述责任可能会有重叠的部分,如工伤基金已经对某项“重叠责任”做出赔付之后,雇主对雇员是否仍负有该责任,并在雇主责任险下得到赔偿?举例来说:A.如果被保险人员工因工受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医疗费用由工伤基金支付,且已赔偿给被保险人员工,同时雇主责任险中也对“医疗费”有赔偿限额的规定,该部分责任的赔偿该如何理解?雇主是否可以就该部分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获得赔偿?B.如被保险人员工因工残疾,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残疾补偿金由工伤基金支付,且已赔偿给被保险人员工,同时雇主责任险中也对“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有赔偿限额的规定,该部分责任的赔偿又该如何理解?雇主是否可以就该部分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获得赔偿?

对此,根据相关规定,做如下分析说明: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1)“雇主责任险”中的“雇主责任”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据此,该司法解释规定的“雇主责任”是排除了劳动关系中的雇主责任以及工伤保险责任的。

然而,“雇主责任险”中所指的“雇主责任”与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雇主责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雇主责任险”中“雇主责任”是广义的雇主责任,即其不仅包括了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还包括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劳务关系中用工者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等。

(2)雇主责任险中“雇主责任”的具体范围

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据此,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的雇主责任,具体包括:

第一,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其中,在受雇期间从事与其职务有关的工作时所受伤害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从事与其相应职务无关的业务活动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不予负责。

第二,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致使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其中,职业性疾病必须是与员工现在从事的工作有关的职业病,且系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其他职业病或疾病,保险人不予负责。

第三,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医疗费。该项费用的支出以员工遭受前述两项事故而致伤、残为条件,在该项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第四,应支出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取证费用以及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代所聘用员工支付的诉讼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是用于处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纠纷或诉讼案件,且是合理的诉诸法律而支出的额外费用。

关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

1. 工伤保险范围内涵盖的赔偿责任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

(1)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雇主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关系处理上,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非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员工获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后,丧失了要求用人单位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用人单位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雇主责任险赔偿的是雇主实际承担的经济损失。

鉴于雇主责任保险的性质为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因而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雇主责任保险赔付的是被保险人在前述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损失。据此,鉴于前述,被保险人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而被保险人并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而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之保险责任范围。

综上所述,鉴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雇主)对其雇佣员工因公伤残、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而对于属于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员工因公伤残、死亡的赔偿责任,由于其不属于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继而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之保险责任范围。

2.根据贵司咨询的案例,就雇主责任险赔偿项目作具体说明如下:

(1)关于医疗费用的支付:

根据贵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其备注中约定:“(1)被保险人的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引起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规定进行支付。”由此可知,雇主责任险中的医疗费赔偿项目是按照工伤医疗费支付之标准进行赔偿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统一的),两种赔偿项目的范围完全重合。

鉴于前述,如果被保险人员工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员工的,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因而贵司作为保险人无须理赔。

(2)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支付:

根据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性质可知,雇主责任险是将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员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风险转移至保险人,因而《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中对于员工“死亡”的赔偿对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项目,对于员工“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以及“暂时丧失部分工作能力”的赔偿对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伤残赔偿金”项目,从而分别与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项目重叠,属于同一性质的赔偿项目。

鉴于前述,工伤保险基金已赔付的工伤员工,丧失了要求用人单位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因此无论“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是否一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二者并不一致),如果被保险人员工因工死亡(残疾),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贵司作为保险人亦无须理赔。

(3)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鉴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由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据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项目属于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而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

结论

综上所述,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应排除工伤保险责任所涵盖的赔偿责任,凡属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才负责理赔,雇主不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应理赔。保险公司应按照雇主责任险条款赔偿不属于工伤基金赔偿范围而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投保雇主责任险只能起一种补充作用,特别是在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障制度更加的完善和健全的新形势下,雇主责任险对用人单位防范用工风险的意义更加有限,保险公司可考虑在满足雇主责任险特性的前提下将工伤基金赔偿范围之外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如单位应支付的员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纳入雇主责任险保险赔偿项目,以适应新形势下单位客户全面防范用工风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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