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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杂谈】关于此次村干部候选人资格规定的一些个人看法(2)

 灵璧家园 2020-11-16


关于此次村干部候选人资格规定的一些个人看法(2)

文/胡桃夹子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第二就是关于“失信人”的概念也值得商榷。

   在村干部的选举规定中,有一条是限制“失信人”参加选举。猛一看,此提法合乎情理,“深得人心”。而对于另一种因给人担帐而受牵连的中间人,也同样被武断的认定为“失信人”就有些不妥了。一些领导只是从法院的债务纠纷信息中,不做分辨又相当然的把担保人错误的认定为“失信人”。而对法院提供的信息不去做细致的解读,更不去深入了解这些所谓的“失信人”的实际面临的尴尬境遇。

   大家都知道,在日常生活中,欠钱故意不还的人即算是老赖(失信人)。那些中间人(担帐人)因此受到牵连。这些受到牵连甚至被迫替借债人还帐的中间人,大多都会得到人们的同情。因为这些中间人的个人诚信是被公众认可的,否则人家也不会请他来做担保。而这些担保人并没有从此次借贷中得到一点好处,他们的行为是出于道义,纯属成人之美。试问这样的中间担帐人能算“失信人”么?

   话说回来,法院的判决是以法律为准则,法律也规定担保人具有承担法律义务的责任,这当然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需要。

   法律虽然是严肃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也给予了这些无辜的担保人以足够的同情和宽容。

    对于这样的债务纠纷案例,法官也清楚这些“中间人”是没得一分钱好处的冤大头。在法官的心理和形成的文书中,这些担保人绝不是什么“失信人”。所以在法院的判决公示中,只公示那些失信的主借人为“失信人”,老赖。

   这就是中国法律的人情味。

   在此次对村官选举资格规定的解读中,有些领导竟然把这些做中间担保人的冤大头们,也列为了“失信人”,这算不算是“粗暴执政”,算不算是摘章断句式的教条主义?

   村官选举是一个提上国家工作日程的严肃问题,但是,对村干部的参选资格考核更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作为此次把关的领导们,为什么不去调查一下这些受牵连的担保人在地方上的口碑?这即是对他人的负责,也是你们应该做的工作!凭什么一张纸上几个字的信息,就成了你们武断认定所谓失信事实的依据?

    希望那些“粗暴执政”的领导们,也应端正态度,别再官僚,不要以个人的主观喜好,戏弄了国家和人民赋予你手中的权利!

【您对此事有何看法?欢迎理性留评】

本文作者系安徽省散文家协会会员,安徽省民俗学会会员,宿州市作家协会会员,宿州市散文家协会会员灵璧家园网一级作家,灵璧禅堂湖人氏陈长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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