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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城市供水PPP项目案例分析

 建纬律师 2020-11-18

城市供水,主要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其中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城市供水PPP项目,主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领域。城市供水与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作为市政工程领域的子项目,是早期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的规定探索、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特定领域,通过各地方政府的积极探索,城市供水领域积累了相对丰富的实践经验。

随着国家进一步推动PPP模式的应用发展,城市供水领域迎来了再次快速发展的契机。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公布的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9月底,城市供水PPP项目数为396个,占市政工程领域项目总数的10.7%,表明城市供水PPP项目在我国具备广泛推广实施的基础和前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城市供水PPP项目实践操作,本文拟以城市供水PPP项目实践操作案例为基础,结合城市供水PPP项目的政策、操作模式,分析阐述我国城市供水PPP项目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建议。


一、城市供水PPP项目案例简介

综合考虑选取案例的典型性、复杂性和可借鉴性,本文拟选取财政部第一批示范项目—徐州市骆马湖水源地及原水管线PPP项目作为基础案例。

徐州市骆马湖水源地及原水管线项目包括骆马湖及微山湖原水供应管线PPP项目总投资金额约24亿元,其中骆马湖原水管线金额20.8亿元,微山湖原水管线金额3.2亿元。

骆马湖水源地为在建项目利用PPP模式转化操作实施,前期由徐州市新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投资建设,骆马湖水源地项目计划自新沂市骆马湖取水,沿规划S334省道铺设原水管线,途径新沂、邳州、经济开发区等区域;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取水口、取水泵站、加压泵站、原水管线铺设等,其中原水管线总长145.5公里;项目设计供水规模80万m³/d,近期40万m³/d,计划2021年投资相关设备达到供水规模80万m³/d。根据项目初设批复,本项目工程总投资为20.8亿元。项目已于2014年9月开工,目前完成投资16.5亿元,计划2016年6月完工,2016年9月投入运营。微山湖原水管线为存量项目,现状供水规模40万m³/d,由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项目资产收购价值约3.2亿元。其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徐州市骆马湖水源地及原水管线PPP项目作为财政部第一批PPP示范项目,严格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资格预审并通过资格预审,正式采购阶段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最终确定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标人,政府方出资代表徐州市新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6%,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74%股权中标,实质占股49%,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或徐州市城建基金计划占股25%,即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74%股权参与组建项目公司(徐州粤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平价转让25%的股权给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或徐州市城建基金。

通过签订骆马湖项目资产转让协议和微山湖项目资产转让协议方式,项目公司获得微山湖项目和骆马湖项目资产,项目合作期限30年(含半年建设期),运营过程中徐州粤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仅负责提供原水,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制水、售水机构购买项目公司原水并支付相应水费,徐州市财政局对可行性缺口部分提供财政补贴,目前项目已经进入正式执行阶段。

二、城市供水PPP项目政策解析

城市供水PPP项目政策解析,是指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等部委制定出台的城市供水类PPP模式政策规范,因城市供水属于市政工程的二级子项目,因此关于城市供水PPP项目的政策规范主要以市政工程类政策规范为主,相关政策规范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要求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首先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的改变,即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其次是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2015年2月13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决定在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热、供气、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领域开展PPP项目推介工作,通知要求改变以土地使用权等抵押担保、借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债等途径筹集资金建设市政公用项目的传统做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工程PPP项目。通知鼓励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市政公用项目,重点推进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适用PPP模式。示范项目推介过程中,要求明晰PPP项目边界,规范PPP项目操作流程,同时为顺利推进市政工程类PPP项目,通知要求提供资金政策、融资和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

2016年6月29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申报市政公用领域PPP推介项目的通知》(财建[2016]495号),通知要求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领域PPP推介项目申报工作,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热供气、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市政工程领域选择优质项目。

2016年8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强调在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推广应用PPP模式,要求政府部门在充分认识PPP模式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加强项目储备,推进项目联审工作,提高PPP项目操作效率,构建合理投资回报机制,保障社会资本合理的收益需求,规范项目实施程序,构建多元化退出机制,切实保障社会资本的权益。

2016年9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建城[2016]208号),意见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鼓励民间资本以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意见要求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完善行业用电政策和金融服务政策,推动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项目的发展。

2016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068号),通知计划选择具有一定PPP工作基础、有较好的项目储备和发展空间的中小城市,探索中小城市的PPP创新工作。同时鼓励部分省份在市政领域相关行业开展PPP创新工作,即开发市政领域市场,打破地域垄断,完善费价机制,设置行业平均基准利润率,支持提高市政产业集中度,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三、城市供水PPP项目操作模式

城市供水PPP项目操作模式,是指政府部门在推进城市供水PPP项目的过程中,基于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的项目运作机制,参照财政部制定的PPP模式政策规范性文件,常见的PPP项目操作模式包括委托运营(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T)、建设-移交-运营(Build-Transfer -Operate,BTO)、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等。参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5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即市政工程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一般采用B/ROT、B/ROOT、B/RTO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而按照项目是否具备建设内容,《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按照新建项目或存量项目进行分类推荐操作模式,其中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同时《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鼓励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

以徐州市骆马湖水源地及原水管线PPP项目为例,虽然确定项目操作模式为TOT模式,但项目包括骆马湖水源地在建工程项目,即涉及在建工程转化为PPP项目的操作。实践中部分城市供水项目涉及水源地水利工程设施,如水库的投资建设,即城市供水PPP项目与水利工程存在交叉,实践操作中除关注城市供水或市政工程领域PPP模式政策规范外,还应关注水利工程领域的PPP模式政策规范。以城市供水PPP项目的运营内容为基础,可知部分城市供水PPP项目包括城市供水的水质处理、城市供水销售等环节,而部分城市供水PPP项目不包括制水和售水环节,徐州市骆马湖水源地及原水管线PPP项目即不包括制水、售水环节,按照约定,项目公司将原水出售给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并获得收益。

综上所述,PPP模式政策规范仅提供PPP操作模式的典型形式,城市供水PPP项目操作模式的确定在政策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四、城市供水PPP项目法律问题分析

城市供水PPP项目法律问题分析,是指利用PPP模式实施运作PPP项目,针对城市供水领域的特点,实践中必须予以关注和重视的法律问题。依托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城市供水PPP项目案例检索分析结果,本文主要从城市供水PPP项目回报机制等方面进行城市供水PPP项目法律问题的分析。

(一)城市供水PPP项目回报机制

城市供水PPP项目的回报机制,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构建长期合作关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后,通过运营维护获得投资回报和合理收益。《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规定,PPP项目的回报机制主要有三种类型: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其中政府付费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在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可以依据项目设施的可用性、产品或服务的使用量以及质量向项目公司付费。使用者付费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以回收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

城市供水PPP项目属于经营性项目,具备使用者付费基础,实践中通常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提供供水服务并收取水费获得投资收益。关于城市供水PPP项目回报机制,实践中比较关注的是供水价格,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要公用事业价格一般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供水项目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实践中一般采用政府定价。但《价格法》确定的供水价格为政府定价,主要是指最终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供水价格,根据城市供水的环节不同,城市供水价格也存在差异,若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需直接向社会公众供水,则其供水价格应执行政府定价。若社会资本或项目不直接向社会公众供水,如徐州市骆马湖水源地及原水管线PPP项目,项目运营过程中仅需提供原水,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理论上徐州粤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原水的价格不受政府定价的约束,但考虑到项目实践操作的合理性,一般原水售价应低于政府定价的供水价格。

实践中,因城市供水项目投资额较大,而城市供水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受到限制,为保证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一般需要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即项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补贴回报机制。而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数额与项目总投资、社会资本资本金回报率等因素直接相关。以徐州市骆马湖水源地及原水管线PPP项目为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确定社会资本资本金回报率为6.96%,在项目总投资数额相对固定的条件下,如何确定项目的成本因素直接影响项目的财政补贴数额。即项目实施方案将项目公司水管线、土地等资产按照50年集体折旧,在项目30年特许经营期结束后,项目设施仍有残值,需政府方就残值部分提供回购或引入新的社会资本承接相关债务。关于PPP项目资产折旧、摊销的问题,目前仅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关于采用BOT模式的相关规定。明确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即BOT模式下,建造基础设施不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应计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目前关于TOT操作模式的会计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的规定处理,因此徐州市骆马湖水源地及原水管线PPP项目约定以50年期限计提折旧,财政补贴层面明显降低了项目运营期限内政府的支出责任,但会计层面是否可行有待实践检验,为进一步明确PPP项目模式的折旧摊销处理机制,建议政策规范层面尽快制定针对PPP项目的规范。

(二)存量项目中的国有资产问题

存量项目中的国有资产问题,主要是指在PPP项目中,涉及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经营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存量项目利用PPP模式进行运作的,一般均涉及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经营权的转让。为规范存量项目PPP模式操作,有必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的认定。在确定国有资产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确立最低转让价格后在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转让。涉及PPP模式操作的,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的规定,存量PPP项目中涉及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PPP项目操作程序中,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和社会资本选择两个操作程序,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将国有资产转让和社会资本选择两个操作程序合并进行,即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国有资产价值,作为PPP项目社会资本选择的基础数据,由社会资本根据评估价值进行报价,最终确定社会资本的同时也实现国有资产的转让。但应予以注意的是,常见的PPP模式采购过程中,一般未将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作为竞标因素之一,该操作模式下仅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而未体现国有资产的增值因素,实践操作是否恰当目前缺乏明确的规范。在城市供水领域,存量项目通过PPP模式转化的需求比较大,即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问题较多,基于此建议政策层面就国有资产转让和社会资本选择程序合并的进行专门规定,明确国有资产转让和社会资本选择程序合并的具体事项,规范存量项目PPP模式转化的程序。

(三)城市供水PPP项目运营管理

城市供水PPP项目运营管理,主要是指供水项目运营过程中,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供水服务的过程,实践中城市供水PPP项目运营管理包括供水服务的运营管理和项目公司层面的管理。

供水服务的运营管理,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供水服务,服务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水质、水压、水量等方面要求,水质方面一般是对原水的浊度、PH值、温度、色度等项目进行监测,保证监测频率和监测结果符合相应标准,按照要求设置测压网点和水量测量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必须保证供水服务24小时不中断连续供应,确需中断供水服务的,需按照约定程序履行通知、公告程序,因突发状况中断城市供水服务的,因严格按照应急处理机制,启动应急程序。

对需向最终客户提供供水服务的,一般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与用户订立城市供水用水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在项目经营范围内,不得拒绝为客户提供供水服务,同时根据客户用水的性质,确定收费标准,一般城市供水可分为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以及特种行业用水等类型,对仅提供原水供应的项目,一般根据各种类型用水比例,测算综合服务水价。因城市供水属于政府定价项目,因此向最终用户供水的价格、类型以及调价均应符合《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政府方在运营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保证城市供水的质量和效率均符合PPP项目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供水PPP项目运营管理过程中,在供水价格相对固定的条件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提供的供水水量是衡量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收益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按照PPP模式风险分配基本原则,项目的需求风险一般由社会资本承担,但考虑城市供水项目中,社会资本对城市供水需求的控制力较弱,因此一般由社会资本和政府合理分担项目需求风险,以徐州市骆马湖水源地及原水管线PPP项目为例,项目根据实际需求设置了基准水量,其中项目运营初始年2016年基准水量为42万吨/日,2年过渡期,即2017年至2018年保底水量仍按42万吨/日设置,2019年至2025年按日保底水量按照3%的速率增加,2016年至2035年按2%的速率增加,2036年至2045年按增长率1%核定。即项目充分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需求,也考虑项目实际运营过程中的特性,在社会资本和政府之间合理分配需求风险,有助构建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

城市供水PPP项目运营管理的另一重要领域是项目公司的治理管理。为隔绝项目风险,同时考虑政府方的出资需求,便于实施项目管理,一般PPP项目社会资本会设立项目公司。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PPP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虽然项目的直接实施主体和PPP项目合同的签署主体是设立的项目公司,但项目的实施仍主要依赖于社会资本自身的资金和技术实力,项目公司自身或其母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不合适的主体成为PPP项目的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而影响项目的实施,基于此,为有效控制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在PPP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限制股权变更的条款。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必须综合考虑社会资本和政府方的需求,对政府方而言,限制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变更主要目的是避免不适合的主体进入项目,导致政府采购阶段对社会资本的投融资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失去作用,最终可能影响项目的实施和运作。对社会资本而言,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可以吸引新的投资者或者实现项目退出,可以增加资本的灵活性和融资的可能性,快速实现其资金价值。为合理平衡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需求差异,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在PPP项目合同中设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锁定期,即在一定期间内,未经政府部门批准,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股权变更的锁定期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对具备建设内容的项目,一般要求锁定期至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届满,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对不具备建设内容的项目,一般锁定期为2年,自PPP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当然股权锁定并非无例外情形的适用,实践中通常在项目贷款人为履行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而涉及的股权结构变更,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关联公司,或政府参股了项目公司,则政府转让其在项目公司股权的不受上述股权变更限制等情形下,可以允许发生股权变更。实践中约定间接股权变更的情形较少,即约定社会资本母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较少,社会资本对类似约定的接受程度不高。

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体现在PPP项目协议、股东协议等协议中,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过程中,需要与PPP项目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衔接,必须注意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内部转让程序相衔接。此外为实现社会资本在PPP项目中的退出需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明确规定:“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该规定为PPP项目社会资本的退出确定了基本原则,即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在实践中可依据该原则性规定,协商社会资本的合理退出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徐州市骆马湖水源地及原水管线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中约定,表政府方出资代表徐州市新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6%,社会资本方的出资比例为74%,其中中标社会资本的出资比例49%,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或徐州市城建基金计划占股25%,即具体操作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标社会资本按照74%股权参与组建项目公司(徐州粤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中标社会资本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25%股权平价转让给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或徐州市城建基金。显然在徐州市骆马湖水源地及原水管线PPP项目中,虽然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或徐州市城建基金具有政府背景,其主要目的是支持PPP项目投融资,而政府部门将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或徐州市城建基金持有项目公司25%股权视为社会资本方,确定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或徐州市城建基金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则操作程序上存在瑕疵。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资本的选择必须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在本项目中,需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但徐州市骆马湖水源地及原水管线PPP项目在确定中标社会资本前,已经确定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或徐州市城建基金参与组建项目公司,不符合法律关于社会资本选择的规定,而且引入的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或徐州市城建基金有盈利需求和退出需求,可能直接影响中标社会资本的收益,导致与江苏省PPP融资支持基金或徐州市城建基金支持PPP项目投融资的目的相违背。因此实践中关于PPP项目融资支持资金的定位以及如何规范引入PPP项目融资支持基金是PPP项目实践操作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PPP项目融资资金的介入,应在坚持合法合规的条件下,最大程度发挥其支持PPP项目投融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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