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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建设工程被另案拍卖,承包人可提出异议主张优先受偿

 道德是底线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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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时,执行法院应予充分关注并先行审查,在拍卖、抵债或者分配程序中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359号案件

案情简介

刘总因与天轩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对天轩房地产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法院先后对天轩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在建工程进行查封、拍卖,并最终于2017年4月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以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6846.2251万元将该在建工程交付给刘总抵偿债务。

双维集团作为天轩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上述项目的施工承包人,多次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复议,主张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且,双维集团于2017年月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轩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确认双维集团对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判决,支持双维集团的诉讼请求。

观点交锋

刘总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是优于抵押债权和其他债权受偿,属于债权范畴,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刘总取得以物抵债裁定的时间早于双维集团取得优先受偿权判决的时间,双维集团提出法院剥夺其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

双维集团主张:法院裁定将案涉工程以物抵债给刘总,损害了双维集团依法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双维集团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并于执行过程中优先预留或分配。

法院裁判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前,双维集团未提供相应证据、未取得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判决为由,驳回其异议复议申请。

(两审法院以回避对主要问题进行审理的方式,了结了案件。)

案件在最高法院监督阶段出现转机,最高法院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未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优先受偿权,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损害了承包人双维集团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终裁定撤销了一审、二审法院的执行裁定,将案件交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具体裁判理由如下:

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时,执行法院应予审查,并对其权利予以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在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主张,亦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人民法院均应予以保护。

当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时,执行法院应予充分关注并先行审查,在拍卖、抵债或者分配程序中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承包人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依据,通过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仍无法确定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可以告知承包人尽快通过诉讼程序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依据。虽然承包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不能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但执行法院在处置该执行标的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

本案中,若一审法院确实无法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双维集团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范围,至少在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前,应先对双维集团的工程价款作出预留,待双维集团通过诉讼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后予以分配,而非不顾双维集团的优先受偿权,直接将案涉工程抵债给刘总。

律师建议

1. 在建设工程被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司法拍卖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够及时实现,承包人不仅要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还应同时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尽快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对工程价款通常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能够审查确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数额范围的可能性较小,大概率上执行法院只会对工程价款进行预留,而通过同时提起执行异议和起诉这种“双管齐下”的方式,能够尽快确保得到受偿。

2. 根据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观点,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不能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但是法院会在处置建设工程之前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因此,承包人应调整好自己的心理预期,以合理的路径主张权利,不建议对主张优先受偿权能够中止执行程序抱有过高的期望。

同类案例

1. 当事人以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请求执行法院中止案件执行,并裁定其享有该优先受偿权,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针对当事人所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依法应就其主张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作形式判断,并依法决定是否可以参照优先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程序允许其参加对案涉财产价值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39号案件

2. 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虽然可以就拍卖款项优先受偿,但不得以其担保物权或优先受偿权对抗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复87号案件

3. 以物抵债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施工承包人的受偿顺位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521号案件


作者简介

杨巍,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曾任职于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投融资、房地产、矿产、证券等。擅长从客户商业目的出发,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著《民法典适用指南与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本文系作者授权头条号“最高院裁判规则”发布的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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